以案说法:再也不怕到互联网上骂人被追责了!有法可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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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中使用文明用语一直都是有提倡的,但什么范围、何种形式的网络语言算是文明呢?一直没有标准和规范,有时候大家在发表不同见解时,不是自己被人攻击就是攻击了别人,最后还得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和赔偿,如“微信群脏话案”物业钟某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作出了赔偿,还有2019年四川凉山火灾,某些网民恶意诋毁殉职牺牲的公职人员,轻则被拘留罚款,重则被刑拘。。。这种案件每年都会发生,但总还会有人前赴后继,为什么呢?我想更主要的是网络用语没有一个标准和底线供大家参考,所以规范网络语言确实是“迫在眉睫”的,恰好现在有可效仿的标准了,这是我历时一年四个月从最权威的机关部门得到的答案,现在极力推荐给大家使用。
以下截图就是一名网名叫“吕小布”发的评论,大家注意:这样的发布内容和形式是合法的哦!如果截图不清晰可以点击链接,“吕小布”的评论在链接里第29楼至33楼(链接:http :bbs。zz。xmfish。comread htm tid 1705517 page 2。html),我也会把合法的依据贴出来,让大家可以安心效仿!
因为又太多合法依据告诉我网名“吕小布”发的评论是合法的,那我就主动向大家做个“普法”宣传,“合法”的我们就鼓励大家来好好学习并运用起来,只要大家依葫芦画瓢模仿截图中“吕小布”的评论内容和评论的形式,以后大家都不用怕在互联网上骂人会给自己惹一身骚。以下是国家机关向我证明网名“吕小布”所发布属于合法的文件。
第一,以下图片是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对网名“吕小布”这种形式的案件作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这说明大家模仿后,公安机关不会找大家的麻烦!
第二,复议机关是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政府,结果是支持公安机关的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我就不放图片了,因为法院的被告栏其中一个就是龙海市人民政府,这个案件经过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和省高院(再审),审判文书我就不全部发了,我给大家发一份福建省高院的法律文书,这份文书已是司法程序最终的结论,法院说“吕小布”的评论达不到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作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是正确的,经过调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其实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根本没有任何调查,法院说公安机关有调查。。。唉!反正现在咱们也管不了,法院说有调查就有调查吧!我只是要向大家证明在司法环节法院也认为这个网名“吕小布”的发文内容属于“文明网络用语”,而且确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的,大家模仿是不会被法律追究的;以下是省高院的终极裁定。
为了让网名‘吕小布’发布的内容“板上钉钉”,还需要经过最后一关叫检察机关,今年恰逢疫情,特殊时期就特殊处理,长假结束后我联系了漳州市检察院并寄出申请监督的材料,我在四月份的时候收到了市检察院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告知书》,这份告知书就是说支持漳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认为网名‘吕小布’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不用调查处理,且表示网名‘吕小布’并没有侵权;以下是漳州市检察院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告知书》。
哎呀!这下可真是“板上钉钉”了,这个网名‘吕小布’的评论过“四关”了,而且我经过多方确认已没有“第五关”了,这下这“四关”都确认公安机关不用管,侵权责任没达到,反过来就是说网名“吕小布”的评论合法化了,所以大家可以大胆模仿,咱们大中国最不缺的就是模仿天才,更何况这种模式已得到法律认可,请大家放心发扬光大!
对了,照片拍摄的时候要注意:照片可以拉近到刚好你要拍摄的目标位置周围二到三个楼层即可,当然拍整栋更没问题,然后评论文字里可以注明拍摄照片的地址,但不能是具体地址,因为根据网名‘吕小布’评论所在文章中已有明确的小区地址(事件原文链接http :bbs。zz。xmfish。comread htm tid 1705517。html),加上这个‘吕小布’评论里写了楼层数,所以大家评论最多只能写到楼层数,不能写到具体几室,比如:××省××市××区镇乡××街道第几层楼;关于其他语言上的模仿技巧,各位高手们,我就不多说了,反正揭发、检举、骂对、骂错只要按“吕小布”的内容形式,“四关”都会保大家平安无事。
女士们、先生们,现在不管出于任何目的,大家可以发挥想象、放心、尽情开始造!但重要的注意事项说三遍:不能超出“吕小布”范围!不能超出“吕小布”范围!不能超出“吕小布”范围!只有这个范围才能获得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复议机关的不管不顾!如果曾因网络用语被拘留或刑拘或罚款或赔偿的,且认为比“吕小布”的发言还轻微的,还可以拿我发的这些证据去申请国家赔偿,这就是“小案”大道理,不是我说的,是“四关”的证据在说话!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