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案件中,一审法院调解员不对被告提出的,超出购房定金协议之外的无理主张进行调解;
  反而对原告提出的在购房定金协议范围内的合理合法正当的诉讼请求,多次进行所谓的调解。
  原告因此向一审法院发出了对法院调解员提出严重质疑的告知函。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后,根据一审律师给出的建议,原告自己梳理证据,写明了二审上诉状,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编号为(2018)鄂05民终号。

  原告又向二审法院缴纳了1300元诉讼费后,经历漫长的等待,却又只等到二审法官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
  其中,二审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二审庭审现场,二审法官在开庭不久,便以身体不适为由中途退场,交由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
  然而直至收到判决书,原告在庭审现场提交的大量证据,都未经质证。

  后经原告查询,二审判决引用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规定:
  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

  而本案是二手房买卖,此条根本不适用本案。
  原告认为二审法官极不负责,极不专业。并且,涉嫌冒用和滥用只属于人大授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原告又重温了更多国家相关法律,发现网络上口碑极好的一审律师也极其不专业!
  竟然自始至终都告诉原告:有了协议违约金,就不能再选择《合同法》的双倍定金条款。

  而《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条款。

  综合上述,原告决定提请省高院再审。

  赘述这些是想告诉大家:我们必须自己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不被鬼子们忽悠!

  下期将讲述原告提请省高院再审的经过,和他们的最终裁决结论,以及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