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讲讲收到的一份投稿,
  是案件编号为(2017)鄂0592民初号的,二手房买卖民事纠纷案。

  投稿显示,投稿人及原告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到被告,想买被告的二手房。
  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双方均在被告亲笔手写的购房定金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约定,被告立即移交房屋钥匙给原告。
  但被告却在收到定金后先以没有拿到钥匙为由拒绝交付,后又也要通过其认识的中介成交等种种理由拖延交付。

  因此,原告聘请了当地律师起诉至一审基层法院,
  请求一: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万及期间利息;
  二:被告承担其清笔手写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和罚款各5000元;
  三: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
  结果,一审法院判原告败诉,请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的诉求。

  投稿人就社会法律现状进行了几点质疑:
  一、律师的不负责行为。律师委托之前信誓旦旦,说事事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肯定能赢。
  二、律师的不作为行为。收了律师费之后却只象征性出庭,即未做出庭前证据整理,也为做庭审有效抗辩。
  三、一审法院既然判被告退还定金,即代表法院已判定被告对购房定金协议的违约事实。有合依据确判原告败诉,不支持原告对协议中违约金和罚款的诉求。
  四、法律的公正性到底是以社会诚信正义和法律为准绳,还是以案件设计的房产中介等寓意集团为考虑?!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二审中级法院。

  下期将讲述本案中。投稿人对一审法院调解员和二审法院法官的质疑。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