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将投案自首强加于本人是故意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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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
将投案自首强加于本人是故意制造冤案
2008年3月7日,本人起诉广东烨龙集团、广州市天迅公司侵害519万元投资款案(含合作单位)(证据11)(【2007】天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开庭审理的第三天,中共广州市纪委中的腐败分子将本人双规,起初关押在广东高院旁的华颖宾馆三楼,后转到番禺的广州市交警大队培训中心关押。
在本人被双规的第六天(2008年3月12日)林氏夫妇竟然能在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搞到《调取证据通知书》,提供给【2008】 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0号作为证据,证明本人因“贪污受贿”被双规,广州市天迅公司不存在向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返还230万元借款的事实。(证据12)
2008年4月7日,由下级机关(中共广州市天河区纪委)召集上级部门(中共广州市纪委二室、广州市反贪局侦查一处、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调会定罪”认定“本案是群众集体署名举报”胡建东涉嫌“授意财务人员故意销毁账册”、“ 偷税”、“职务侵占150万元”犯罪,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关于胡建东涉嫌违法问题的移送函》移送案件。(证据13)
★中共广州市纪委中的腐败分子明知本人不是公职人员却违法以涉嫌“贪污受贿”双规;明知本人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却违法以“协调会定罪”形式移送案件,双规本人是在故意制造谋财害命的冤案。
2008年6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文对直接责任人员卢丽芬、黄爱兵、胡泽君等人,至今未能找到作调查。(证据14)
2008年6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胡建东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本人在公安做的9次讯问笔录都是不认罪)。(证据15)
2008年9月22日,中共广州市天河区纪委又发出《关于胡建东案件的情况说明》改成“同意以投案自首的方式将胡建东案件移送”(证据16)
2008年11月4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对本人不认罪态度没有表述。(本人“过检”的讯问笔录是不认罪)(证据17)
2008年11月26日,本人聘请的律师说15万元“茶水费”起作用了,广州市人大主任给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领导写了信“包赢交2万元罚金判自首、判缓刑一年内出狱。(证据18)
2009年12月10日,本人妻子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交纳2万元罚金。(证据19)
2009年1月4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1321号判决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建东有投案自首的意见……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0)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判决本案时,按照“协调会定罪”的要求,只对本人(没有同案犯)指使“他人”烧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犯罪;本案判决没有对被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涉及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判决书确认是单位犯罪却没有将广州市天迅公司列为被告并处以罚金;本案判决没有本人指使“他人”犯罪造成对社会危害性的证据;违法将投案自首强加于本人,是故意制造冤案为林氏夫妇栽赃敛财致富服务。
2009年10月9日(本人被判刑十个月),中共广州市天河区纪委作出开除本人党籍处分决定。纪委凭何法律先用“贪污受贿”后改成“烧毁账簿偷税”双规本人呢?为何移送案件时采用“协调会定罪”不开除本人党籍呢?(证据21)
2010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将本冤案编入《案例精选》,总结办案的成果和经验,号召广大干警学习借鉴。如果本案都成了精选案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何在!(证据22)
本人是民营企业董事长(政协委员)为什么会被中共广州市纪委以群众集体署名举报“贪污受贿”双规(是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维稳”案件)?为什么会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1321号以投案自首“指使他人烧毁账册”判决有罪坐牢(但是判决没有同案犯、没有犯罪单位、没有涉案金额)?为什么林氏夫妇能通过法院判决侵吞本人上亿元公司股权和应缴国家税款1,425。5万元?为什么林宏润一人持有两个身份证件?(一个户籍是海南万宁市山根乡,名叫林宏润,身份证号:460024197208071317;一个户籍是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名叫林桂贤,身份证号:441501197309200536从汕头陆丰金厢镇购汇购房入户)为什么林氏夫妇敢说本人的案子是广东省、广州市领导批示纪检和公检法机关的督办案,敢扬言花钱请黑社会杀掉本人全家灭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