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纪委和藤桥镇纪委玩忽职守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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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纪委和藤桥镇纪委对周晓飞职务贪污集体资金九十二万八千元及非法销售墓穴二千多万元的铁证,为什么不依法执行法律法规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周兆顺,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鞍源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801051215。联系电话:0577 86472677。(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举报人:周良洪,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鞍源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603121213。联系电话:15858848112。(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举报人:徐旭洪,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南市中路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05011213。联系电话:13676796611。(系藤桥镇石埠村村民)。
被举报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举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依法严查被举报人自以为是、盛气凌人,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隐匿检举控告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办结检举控告事项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责成被举报人依法及时落实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职务贪污集体资金、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的违法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于2020年1月1日,将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采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集体公共资金 ;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举报,至今已五个多月之久,被举报人至今仍然无动于衷,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隐匿检举控告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办结检举控告事项。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由于被举报人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隐匿检举控告材料的行为,导致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党支部书记周晓飞职务贪污集体资金、非法销售墓穴,贪污巨额资金的违法问题至今未得到依法落实,周晓飞仍然逍遥法外!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使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特此请求中央领导依法本着“从严治党、依法治国 ;有法必依、有错必纠 ;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的执政宗旨,依法予以严查督办为盼!依照《公务员法》 , 《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之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礼
举报人:周兆顺、周良洪、徐旭洪
2020年6月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