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村书记贪污房屋审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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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你们好!我叫王新良,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市沙溪镇青岩村角圩014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07100211。在此要反映我家建房纠纷一事。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我向村里递交了建房申请报告,原村支书张开水、村主任杨春生均同意建房,并且签了字。而后报告递交至沙溪镇相关部门,长达半年之久杳无音讯。而后村委员任发荣告诉我,审定建房缴纳一定的审批费,任发荣告诉我每平米200元,让我缴纳27000元的费用,并承诺交了钱会替我拿到批复。因为我是个农民,不懂政策(其实好多费用也是村干部说了算),不论是否真的需要缴纳这么多审批费,我于2011年春节期间支付给任发荣22000元现金,剩余5000元于同年端午节交完,并且送了香烟、茶油等礼品几千元给任发荣本人。
根据《上饶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首先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还有走相关程序,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建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我将审批费交给代表村委会收取审批费的任发荣完全是符合规定的。
在缴纳了所有费用后我开始建房,由于资金有限,我只先建了一层,面积约140平米。2015年,我在外打工赚到了钱想加层,加到第二层后,却遭到沙溪镇城管局的阻挠,说我没有拿到批复不能建房。我便找到了任发荣(他已是村支书),告知了此事,要求他何时将批复拿给我,但他却一直推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此可知,任发荣中饱私囊,私自截留我交给国家的建房审批费,已经涉及利用职权贪污,虽然任发荣贪污本人建房审批费数额还差点到3万,但是有一就有二,肯定也贪污其他村民的上交的建房审批费,数额远超3万元,达到入罪的起点了,对此本人希望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彻查此事,将这个危害党和人民事业的蛀虫、搞臭党和政府清正廉明名声的硕鼠从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真正净化基层的政治生态。
2019年7月,信州区纪委找到我,告诉我会替我解决建房一事,而后我特意从外地赶回上饶,准备将我知道的贪腐分子如何贪腐我辛辛苦苦的建房费事情告知纪委的,但该案却又移交给沙溪镇纪委处理,但沙溪镇纪委却一直拖着不解决,我只能回到异地继续打工,对此我只能表示基层官官相护,普通百姓真是无地伸张正义,叫天天不灵,叫地地无门。2019年11月,任发荣做贼心虚,怕政府终将惩罚他,偷偷将27000元打至我一卡通上,而后得知我拒收此款,他却一直推诿,想甩开此事。
目前我们全家四口人住在未建完的住房内,由于钢筋常年裸露在外,房子现在已经漏水,这是我们唯一的住房,现在端午节都已经过了,我家却因任发荣贪污渎职行为,承受凄凄惨惨的后果,何其不公。在扶贫工作全面完成之际,全面小康建成之时,就连贫困户的房子也比我的好,对此,为不影响村容村貌,恳请领导按照法律规定批准我加盖。如蒙批准,将不胜感激!
此致
王新良
2020年6月26日
电话:13807932831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