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型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探讨 ——从孟凡喜多起诈骗案谈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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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型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探讨
——从孟凡喜多起诈骗案谈起
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运用,以及全球化、一体化的高度进步,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传统犯罪正不断向网络渗透。甚至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肆进行诈骗活动,逐渐从撒网式、地毯式向量体式、订单式诈骗发展。除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传统静态信息外,手机定位记录、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车辆运行轨迹等动态信息越来越多被用于犯罪。其中,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充分利用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跨国性、实时性等特点,使其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当前,我国经济正面临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这“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加上经济社会发展快、社会管理面临矛盾增多等因素,造成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虽然,公安机关采取大量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犯罪,但由于犯罪活动还具有反复性特征,在社会矛盾作用下犯罪活动不可能在短时期内锐减。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建设网络强国,决不能让网络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非常时期,常态发布。
犯罪分子通过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形成衔接紧密、针对性强的一条龙犯罪模式。如被北京、深圳等多地公安机关悬赏缉拿的安徽淮南男子孟凡喜等多人组成的多起团伙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孟凡喜曾多次假冒武汉大学教授、大数据专家等身份,向多位良善之人行骗,采取微信、支付宝、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诈骗钱财,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孟繁嬉,真名孟凡喜,男,1967年生,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先后以假冒武大教授、管理咨询专家、大数据专家、北京大数据中心主任、北京仁达方略咨询合伙人、中投咨询总监等虚假头衔,与其团伙以跨境赌博博彩高息返水理财项目,以及与受骗人一起共同承接“十四五”规划项目和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为名,先后在北京、武汉、南京、广州、福州等地,以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诈骗多人钱财,气焰嚣张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仅在新冠疫情肆虐期间孟凡喜等人就涉及大小案件数十起,累计骗取他人钱财高达数千万。
就在前不久,孟凡喜以签订虚假合同,承诺与某咨询公司的讲师一起共同做咨询项目、利益均分为噱头,骗取某位讲师20余万元,该案件已被受害人在公安局某派出所立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据某派出所民警介绍,家住深圳 的刘先生,今年3月份通过微信的方式,经孟凡喜团伙中的一位罗姓女子介绍,通过下载手机APP参加一个跨境赌博博彩返水投资理财项目,孟凡喜声称此项目是长期理财的好项目,保证4月份返还,并保证每天准时返还刘先生净赚1000元。于是刘先生便加了孟凡喜的微信,在孟凡喜的蛊惑人心的话语和操作下,刘先生便下载安装了这个所谓的跨境博彩理财高息返水项目软件。随后,刘先生按照孟凡喜的亲自操控下扫码投资了10万元。谁知当刘先生将钱扫码进去后,孟凡喜第一天果真返给刘先生1000元,接着孟凡喜又三番五次让刘先生追加投资,声称他自己已投资了300万,就这样,刘先生便把自己积攒一生的养老钱投了进去,累计被孟凡喜以这种形式骗走了260万元,当刘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中只剩下不足100元时,这才恍然大悟,马上拨110报警。上述案例只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孟凡喜针对良善之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
一、当前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定性、特别规定
1。目前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的诠释。2016《意见》中,对电信网络诈骗定义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实践中诈骗犯罪常常使用通讯工具、互联网,如何区分界定电信網络诈骗行为,是实践中的疑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对2016年《意见》的解读中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是特定的概念,指点对面的诈骗,不是传统点对点的诈骗。传统诈骗包括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但针对特定人。电信网络诈骗包括“精准诈骗”,即另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点对点诈骗。实践中须个案具体分析,比如像酒托诈骗,一般是利用网络撒网式诈骗,也可以适用2016年《意见》。据此,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有以下几类:一是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点对面的诈骗;二是利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手段,实施的点对点诈骗。
2。目前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性。理论界与实务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颇有争议,如何认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关键。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在被害人不知情情况下处分财产,被害人非自愿。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对此无争议,也较容易理解。实务中,被害人对处分财产的认知程度不同,导致认定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分歧。例如,犯罪嫌疑人孟凡喜等人通过电信诈骗手段,诱骗被害人到ATM机设置查询密码,当被害人按照犯罪嫌疑人指示输入六位查询密码888888后,自己账户内的人民币888888元随即转入犯罪嫌疑人账户。此案例中,被害人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虽然犯罪嫌疑人采取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被害人自愿输入数字,但是系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自己财产,属于“秘密窃取”手段,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再例,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入公司电子邮箱、QQ聊天群,冒充公司老板,指示会计将公司钱款汇入指定账户,即犯罪嫌疑人账户。本案中,被害人自愿处分了公司的财产,虽然对对方账户陷入错误认识,但是因其具有明确的处分意思,而构成诈骗罪,非盗窃罪。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看出,使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对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认知,如果能认识到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这一层面,就可以认定诈骗罪,而非盗窃罪。而不论被害人认识到将自己财产处分给甲,还是处分给乙,其认知程度不要求如此精准。反之,如果被害人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不论是操作失误,还是将财物暂时交付,都不能认定诈骗罪,而要认定盗窃罪。
3。特殊规定。本文预设命题为电信网络诈骗,普通诈骗罪的规定适用电信网络诈骗,毫无疑问。在此针对2016《意见》,将构成诈骗罪的特殊规定,总结如下:
(1)立案标准。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3千 1万、3万 10万、50万以上;而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均采取上述立案标准的最低值,即3千、3万元、50万元。对于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为诈骗目标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定罪。而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就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电信网络诈骗的第二档门槛甚至比盗窃还低,处罚之严可见一斑。
(2)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较之普通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具有以下酌情从重处罚:一是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二是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三是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四是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五是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此外,数额达到2。4万元加情节就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达到40万元加情节就可以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谓是严上加严。
(3)从宽的证明标准和从严的量刑。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取证难的问题,2016《意见》规定,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即,对于拨打电话的人次、发送短信的条数如果不能精确认定,其证明标准放宽,按照查证属实的日次数,结合犯罪时间综合认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2016《意见》同时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的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二、导致网络诈骗频出的主要原因
孟凡喜等诈骗团伙通过精心设计的骗局,诱使受害人一步步落入陷阱。孟凡喜等诈骗团伙之所以诈骗成功,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因素。
1。掌握了受害人的敏感信息。在实施诈骗之前,孟凡喜等诈骗团伙已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据此实施诈骗。在实施诈骗之时,孟凡喜等诈骗团伙就主动说出其掌握的信息,以博取对方信任。受害人因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孟凡喜等诈骗团伙惯用诈骗伎俩缺乏足够了解,因此才轻信了孟凡喜等诈骗团伙的虚假身份;
2。多环节嵌套增加迷惑性。孟凡喜等诈骗团伙先以教授专家虚假身份作为“前奏”,再逐步诱其深入,将受害人引入骗局的核心,使孟凡喜等诈骗团伙的出场过程看似更加顺理成章,进一步提高了骗局的迷惑性。此种骗术相较于开门见山式的诈骗模式设计更加缜密、复杂,对一些良善之人而言更加隐蔽和难于识别;
3。借助第三方提供佐证。孟凡喜等诈骗团伙利用受害人对网络改号技术缺乏认识的弱点,设计了由受害人自行向其精心设计的平台微信扫码环节,当受害人今天扫码将钱转给孟凡喜等诈骗团伙之后,这伙人便逃之夭夭,溜之大吉了;
4。利用涉案谎言制造恐慌。在诈骗的核心环节,孟凡喜等诈骗团伙抛出受害人利用手机散布谣言,涉嫌违法犯罪的谎言,对受害人实施恐吓,给受害人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受害人在高度恐谎和焦虑的情况下丧失了独立思考能力,惮于法律的威慑力,积极配合对方“开展调查”,最终完全听任对方摆布,遭受资金损失。
三、近年来我国网络诈骗呈现的新特点
近年来,尽管我国网络诈骗案件增长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不法分子的诈骗活动依然猖獗,且不断演化和升级,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
1。手法频繁更新且新旧模式并存。以孟凡喜多起诈骗案为例,从诈骗手法来看,不法分子的创新能力十分强大,新型作案手段层出不穷。这些新手段,如利用微信语音诱骗他人转账,再如以高息赌博博彩项目返水为由,利用假网站的虚假二维码等,刚刚出现时社会认知度低,公众难以辨识,往往成功率较高。与此同时,一些公众熟知的常见诈骗手法并未绝迹。由于此类手段成本低、覆盖面大、迷惑性强,仍有一些对常见骗术缺乏关注的金融消费者中招。
2。由“广泛撒网”向“精准打击”演化。从诈骗对象的数量来看,以群发短信等方式实施“广泛撒网”式的行骗手段正逐渐向“一对一”定向式诈骗演化。例如,孟凡喜等犯罪团伙通过获取到某金融消费者信用卡透支欠款即将逾期的信息后,向其发送还款提醒短信,诱使其登录钓鱼网站输入敏感信息,进而盗转资金。这种针对受害人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剧本的骗术,因其设计场景更贴合受害人的现实需要,故更易取信受害人。另一方面,由于此类诈骗方式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非典型性,除非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易被新闻媒体获知和报道,因此不会被广泛传播,受害人难于识别和防范。
3。应用信息技术升级作案手法。从借助的工具来看,网络诈骗案件逐年呈现显著的高科技化趋势。近年来,网络诈骗与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结合愈加紧密,一些闻所未闻的高科技设备屡被创造和利用,为不法分子诈骗活动提供了完美的伪装。如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批量群发短信;利用改号软件将主叫号码修改为银行、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等机构的官方号码;利用钓鱼网站模拟银行门户网站钓取重要信息;利用声音处理软件对电话外呼语音进行加工。这些技术和设备大大超出了公众的认知范畴,其在诈骗活动中的应用无疑对人民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4。利用社会热点包装虚假谎言。以孟凡喜多起诈骗案为例,从不法分子捏造的诈骗事由来看,紧扣社会热点、利用今年是“十四五”编制大年的热点,编造诈骗话术,骗取身边一些朋友的信任,然后假装与之合作,利益对半分等为噱头,谁知当受害人将数万元转给这伙人之后,这些钱就再也没有下文了。这是是当下网络诈骗的又一突出特征。
五、应对网络诈骗风险防范的建议
1。加强防诈骗社会宣传,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进行防诈骗宣传,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下社区进行防诈骗讲解与宣传,在社区宣传栏制作相关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板报,有针对性地制作和发放防诈骗宣传海报,同时督促企业单位要保障好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隐私。
2。强化管理业务,提高内部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应适应当前电子银行业务规模大的管理形势,结合银行业务管理流程,重视从内部员工业务水平能力为主的内部控制措施。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都建立了内部防控标准,强调一线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和稽查部门为责任主体的电子银行防控机制。将一线员工的业务操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稽查部门的再监督的内部防范联动模式。银行系统内部通过窗口前端和后台控制的风系统完善提高内控管理效率。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客户开户、业务变更申请表设计,尤其对关键客户信息进行准确登记,对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准确填写,方便风险发生及时提示,进一步处理。合理银行授权流程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助设备以及 POS 机使用商户进行巡查,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将银行业务的检查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中,提高内部风险防控管理。
3。强化内外联动,建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跨地域、跨部门的整体性治理机制。一是建立跨地区协作机制。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力量,要开展集约式打击,充分依托侦办平台,利用大数据,对案件涉及的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灰色产业链开展全链条研判,力争在短时间内将案件涉及的线索和人员全部梳理清楚,及时开展侦查。二是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打击治理需要公安机关、电信、银行、工信、工商等部门和行业的紧密合作。在各部门、行业之间实现齐抓共管、步调一致、综合施策、共同治理、责任共担、合作共赢,力争再取得一些制度上的突破,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打开新的局面。
4。加强各种监管机制建设,压缩电信网络犯罪空间。电信部门要落实手机入网实名认证制,规范网络电话准入机制和网络电话显号服务,打击和屏蔽“伪基站”,应主动帮助公安机关群发一些防诈骗宣传短讯;银行部门要严把发卡业务关,应采取指纹录入、签字留底和身份证三种并用的实名认证程序,开通客户端自行设置风险防控功能和风险参数;网络部门要打击屏蔽“钓鱼网站”、“钓鱼网页”、暗藏木马病毒的链接和一些不合法网关。公安网安部门对各大社交网站和平台中聊天涉及一些如“转账、汇款、银行账号”等敏感词语进行平台自动发生安全提醒,采取重点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网络活动应及时封号或屏蔽。
5。强化内外联动,完善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应该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契机,加大与银监会、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第三方支付清算等外部机构的合作力度。内外联动建立电信网络防诈骗数据库,不断扩容并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客户数据库管理。借助大数据深度挖掘资源信息,前置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线,将精准预防和事中控制有机结合,提高银行主动监测、拦截能力。通过多部门内外联合打造完善的防范体系,重点提升查询、止付、冻结被骗资金的效率,提高事后救济能力,减轻损失。完善司法机关、商业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取证环节责任主体的沟通协调机制,逐步完善诈骗银行案件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处理措施,并鼓励银行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客户损失扩大,并设置限制条件防止银行滥用,通过调动银行风险防范积极性提高诈骗防范应对水平。商业银行及时调整系统和人员安排,主动适应内外联动机制,多部门共建协调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系统,并对案件即时处理、证据收集等协调给予主动支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对电信网络案件侦查中的问题及时沟通,总结交流经验教训,肩负主体责任,便于侦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加大违法严厉活动的打击力度和强度。
6。强化源头防控,增强群众自身防骗意识。只有不断提升群众自我防骗、识骗、拒骗能力,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不要轻易相信网络广告,不要随意关注陌生微信二维码或公众号。发现网络发布嫌疑诈骗信息,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不幸上当受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好购物票据、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权。
7。严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了灰黑产业链,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例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开办(贩卖)银行卡、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提供通信线路、专业转账取款、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网上吸号、分析工具软件、制作木马程序等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很大程度上可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