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以来,山东莱芜区东十字村委会采用断水断电阻断交通,打砸烧杀抢掠,达逼拆目的,暴力强拆村民住宅,其行为比黑恶势力有过之,无不及,涉嫌刑事犯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政府应当让公安机关追究这个责任,法院也有义务应当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现在作为基层的镇政府、县法院漠视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中国法律在哪 ?老百姓还有安全感吗 ?
  山东这个不仅仅是个案,但是全国类似案件很多很多,全国强拆过程中,强拆领域暴力时有发生,被拆迁户戾气很重,仇视社会、仇视政府。社会最基本的道理都不讲,最基本的法律都不遵守,遇到暴力拆迁,老百姓看不到希望,没有解决途径,只能回到最原始的暴力解决途径,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整个法治的倒退!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无一例外新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底层被拆迁户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的外衣,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

  东十字村强拆均未履行任何司法程序,属于非法强拆。非法强拆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强拆不仅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毁损,也给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抹黑,有些在地区甚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影响。由此可见非法执行强拆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强拆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公务人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其触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强拆就是犯罪行为。非法强拆在政府为主的征收程序下,往往是有意为之,如有法不依,不能刹住这股歪风,不仅让部分官员更无视法纪,随意践踏民意,也将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很深的隐患。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民利益为基础,提高政绩不能让被征收人埋单!
  到底是谁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深挖保护伞只是口号喊的响,老百姓没有看到任何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