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埭头村委书记说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必须要等党史教育结束后才可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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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溧阳市埭头镇埭头村委前圩村村民,现向社会反映一件本村村委书记侵害群众利益之事。
1996年,常溧239公路开工建设,为取土租用本村原二队土地18。23亩良田(另外一队9亩多,在此不论),涉及二队村民30户家庭;取土后,该处土地成为鱼塘,由溧阳市交通局每年承担租金弥补村民损失,由于不是征收,所以该处土地所有权依然归二队村民集体所有。
2021年春节前,埭头镇人民政府挂牌出让此处土地成功,征用款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55000元亩及时打到埭头村委账上,由涉及该处土地的二队及一队村民分配,可是没想到的是,村党委书记史旭菲个人规定,该处土地分配给村民可以,但土地征用款只能按照1996年的9000元亩的标准分配,其余剩余款全部由村委支配使用,此举侵犯群众经济利益达120多万。
无独有偶,隔壁埭西村委白塔村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块,同样在1996年取土形成的鱼塘今年被征用,该村委却是依法依规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55000元亩(其中村提留为8)分配给村民。
2021年3月15日,我们在溧阳论坛上发布《(关注三农)请问埭头镇党委及人民政府领导:埭头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史旭菲同志如此分配前圩村村民利益,合理合法吗?
举报信发布后,埭头镇党委、政府给予了关注,对我们村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埭头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史同志进行了严肃批评,勒令他在党委会议上作出检查、自我批评,他在会议上也当场表示改正错误并彻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但是,没想到埭头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史旭菲回到村委后在群众答复时,突然又改口说:问题将来一定会给予解决,但是,必须等到这次党史教育结束后才会处理!
在此,我们村的全体党员、群众心里疑窦丛生:埭头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史旭菲同志说党史教育结束后才可改正错误,此言论对不对?难道党史教育学习过程中不允许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及时改正错误吗?
前圩村村民:史晓庚(党员)18751216432
史林生(党员)
2021年6月7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