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XX,男,1976年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身份证号4XX1111976XXX
  被控告人:李小祥,工作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控告人XX,是以下诉讼案中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指张恒:
  2018年7月31日上午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民一庭离婚诉讼案(案号:鄂0115民初2690号,承办法官:李小祥)。庭审过程全程枉法;
  2018年8月15日下午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离婚调解(案号:鄂0115民初2690号,承办法官:李小祥)。法官违法调解,多人串通,导致我付给对方几十万补偿款,房屋还不能按照协议上日期过户;
  我投诉到中央督查组,但相关部门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将投诉转移到江夏区法院,2018年9月21日到江夏区法院谈话,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欺骗我说投诉只能在江夏区法院处理;
  2018年10月12日因离婚诉讼我被对方当事人申请江夏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我选择性执行(有其他当事人欠款1000元多年未予执行),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被列为所谓“老赖”(案号:2018鄂0115执2218号);法院威胁如不支付30万给对方,将违规对婚前房产查封并拍卖,我和我父母被迫借债履行,导致父母生病无钱医治,连基本生活费也被强制执行,父亲病情极剧恶化,父亲因营养不良和无钱进一步治疗,于2020年5月21日离世;
  2018年12月17日上午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的离婚诉讼再审案(案号:2018鄂0115民申44号,主审法官:陈X凡):法官和陪审员都未对我提交的证据做任何质证,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
  2019年3月20日,因对方当事人一家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和在我父母家多次入室闹事打砸伤人,我起诉到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的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9鄂0115民初647、648、649号),罗燕红法官枉法裁判,且判决书内容与庭审笔录所述主要内容明显不一致;
  2019年6月5日下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身体权纠纷案上诉案(案号:2019鄂01民终6140、6141、6142号)被驳回,法官违法提前收取1000多元上诉费拒绝出具发票和收据,不仅没有讨回公道,反而倒给法院1000多元。
  2020年5月,身体权纠纷案申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被驳回,对于证据和法条,法官采用双标。
  事件背景
  以上案件对方当事人张恒和张根(张恒的哥哥,长期混迹于嘉鱼潘家湾和江夏纸坊黑社会)来自于湖北嘉鱼潘家湾一个小商贩家庭。对方当事人一家隐瞒欺骗,一直空手套白狼,长期妄想不劳而获,试图通过婚姻骗取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背信弃义,违背购房时不分割房产的承诺,乘人之危诬告起诉离婚。趁房价暴涨3倍(短短2年增值100多万,庭审时被恶意竞价高出市场价30多万)和我母亲查出癌症无法照顾孩子无利用价值期间故意激化矛盾,先后6次带领其家人和亲戚同学入室闹事打砸伤人逼迫离婚,反而恶人先告状报警通过警察报假警获取虚假证据;张恒长期离家遗弃孩子夜不归宿;张根和张恒串通多人:包括勾结前妻对我造谣诬陷;串通私家侦探、人力资源公司对我非法调查,勾结黑社会入室窃取我银行卡和网络账号;利用公安、司法、银行、房产登记部门、房产中介伪造证据陷害;并非法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因张家害怕我调查出她们的非法行为,张根不敢在法庭上露面,甚至在离婚后还动用黑社会对我进行非法定位跟踪、多次半夜撬门闯入我的住宅。对方当事人串通前妻周琦(短婚未育也没有发生实质夫妻关系,反被骗20多万,周琦隐瞒历史,通过婚礼礼金骗取1辆丰田威志轿车,通过我低价获得位于光谷软件园清江山水1套房产(房产和轿车都在其家人和亲戚名下),周琦婚内出轨反而抢先诬告起诉离婚,还到我原单位XX通信有限公司诬陷,离婚后不到半年多就结婚生子。周琦倚仗其叔叔周翔林是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法官(周翔林因违法违纪被多人投诉被法院处分),离婚后带领周翔林和其他亲戚到我家打砸并打伤我和我父亲,因我父亲拒绝起诉纵容了恶人,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张恒跟周琦反而联合恶意串通对我诬告陷害)于2018年3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管辖权问题转移至江夏区法院。以上一系列诉讼过程,我的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我和我父母的合法财产被侵占。枉法裁判和违法调解对我家庭三代人几乎造成毁灭性影响,我上有2位70岁重症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无钱治病和生活,病情急剧恶化,合法诉求得不到公正处理,含冤离世;下有嗷嗷待哺孩子需要我独自照顾还身负巨额债务,使我无暇投入工作,经济来源全部断绝,即使有学历有技术空有抱负也心有余力不足。带有明显诈骗性质的调解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名义归我但仍无法过户并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后果。离婚后对方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达到了诬告、离婚、诈骗婚前财产、逃避抚养责任的目的。其中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小祥明知对方缺乏起诉离婚的正当理由和证据,明知孩子只有3岁多、我父母都身患重症急需大额资金治病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故意枉法裁判和违法调解甚至对我选择性强制执行,给我家三代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法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下 :
  事实和理由
  1。开庭前未向我提供对方起诉状副本
  开庭前,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未将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副本和起诉所附带的证据
  一起提供给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官的做法剥夺了我的知情
  权,造成信息不对称,使我陷入被动局面,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无故推迟开庭,违规约见对方
  对方当事人于2018年3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管辖权问题转移至江夏区法院,2018年7月31日在江夏区法院家事法庭以简易程序开庭,承办法官是民一庭法官李小祥。
  在开庭前,李小祥法官违规约见了对方当事人和律师一行5人和我方律师,并按照事先约定设置庭审圈套。对方和法官不约而同迟到,庭审时间被无故推迟40多分钟快11点才匆匆开庭。原计划上午10点开庭,对方一行5人从一般人不可能知道的法庭后门的法官专用通道进入,法官随后则从正门进入。但在庭审笔录上记录的开始时间却仍然是10点整。我方律师何丽提前告知我她会一人提前一个多小时到法院,要我9:40左右到法院,并违背我的意愿,开庭前只要求我按照离婚方案提供有利于孩子抚养以及收入流水的证据,并要求我提供了我父母、姐妹的身份证号,以便帮助对方对我父母、姐妹个人财产进行非法调查和侵占。庭审时法官没有对对方起诉书中理由进行质证,忽略最关键环节;对方出具的证据列表和证据都没有就起诉状中理由提供证据;庭审过程时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默契配合,我方代理律师何丽在庭审过程中对法官的反常的违规程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庭审程序明显经过预谋策划,迫使我陷入对方设置的套路。庭审程序故意违法,故意限制我的辩论权。
  对方的律师是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沙登峰,对方律师自称具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曾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局和新世界地产公司任职。从之后一系列诉讼行为表现看,对方律师一直是以其曾经的身份影响司法公正,经常提前给法官打招呼,多次违反诉讼程序,多次迟到,庭审过程面对铁证公然耍无赖,但都没有受到法官惩戒。
  对方当事人撒谎成性,擅长伪装欺骗,一直到离婚前,我对对方一家情况一无所知,全部是靠对方当事人张恒口述略知一二。张家任何事情都不会经过合法渠道解决(个人经历极其复杂还伪装欺骗婚后才逐步发现、找人代考伪造学历、长期临时工,伪造事业单位公章、曾参加非法组织、为离婚再嫁整容;张恒和其父因劣迹都曾更改姓名;其哥张根常年混嘉鱼潘家湾和江夏黑社会,跟电信诈骗、房屋中介长期勾结;其父多年前因收受回扣被单位开除;其母亲来自单亲家庭),其家庭对外一毛不拔、只进不出,一贯擅长以小商贩的方式在背后设置套路,对方当事人一家早在2015年年底我预定新房后就开始策划离婚方案,对我进行诬告陷害,到处找人托关系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九条之“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的规定。
  3。未经过庭前调解,直接进入离婚审判程序【庭审视频0 :03 :250 :08 :10】
  李小祥没进行庭前调解,而是直接收走了双方的结婚证,按照离婚流程审理。法官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
  4。未就起诉书中起诉条件和理由进行质证【庭审视频0 :03 :250 :08 :10】,该采纳的证据故意不质证、不采纳
  结婚前我和我家人对对方坦诚相待,所有事情都完全告知,结婚时对方一家2次要求彩礼和各种刻薄条件都无条件答应,而对方零嫁妆空手出嫁反而谎称是她出钱购置了家电和日常开销,对方一家只知不断索取,婚后对家庭没有经济和劳动上的任何付出。一直到离婚前,张家都刻意隐瞒欺骗,我平时忙于工作和照顾家庭,对张家毫无防备,也对对方当事人的复杂情况几乎一无所知。2015年底在我准备购买新房后,对方当事人一家认为发财的机会到了,张恒分别于2016年5月,2017年7月2次无故抛弃年幼孩子长期夜不归宿,在外串通多人伪造证据谋划离婚、非法转移财产和再婚计划,甚至在孩子生病住院几乎住进ICU病房,张恒和其家人都以各种理由不到医院照顾探望。张恒及其家人(其哥哥张根、母亲肖立娥、表弟陈X宇、表妹张X甚至同学游晓巧)分别于2016年的8月、10月、2017年的2月、5月、2018年4月28日和5月27日多次到申请人及父母家闹事、辱骂、打砸、甚至故意打人,为制造虚假证据诬告抢先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喻家山派出所民警安X接警40多分钟才到达现场,未对现场调查取证,反而相信对方一面之词,还滥用职权为对方“出谋划策”,安澈事后对我威胁会将材料递交法院说一定会离婚。在起诉离婚、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身体权纠纷案中,对方当事人一家以我没有给其探望小孩为由故意入室打砸制造事端,而真实原因是其父母将孩子赶出家门要我带走,对方一直在利用派出所某些民警制造虚假证据,利用公安和法院非法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在离婚起诉书中极尽诬告,但始终不能就诬告的内容拿出证据跟我当面质证,起诉书中污蔑我!三观不正,把金钱看得比命还重,从不为家庭付出,从未关心过孩子”,把自己伪装成弱者和冰清玉洁的受害者形象博取同情,撒谎说自己受到极大伤害!但在出具的起诉材料中没有任何一份能证明达到起诉条件和所述是事实的证据,离婚后查阅案卷也没有支持起诉理由的证据,反而是我当庭提供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在撒谎:所有家庭开支都是由我承担,绝大部分的家务以及照顾孩子的重任也是我和我父母担负。与事实完全相反的是对方当事人极端自私自利、阴险狡诈、薄情寡义,长期妄想不劳而获,20多年前未成年就已过早透支婚姻,经历极其复杂,反而撒谎成性,对家庭毫无责任感,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无经济支出也不做家务(而且为了让不知情的人相信她为家庭有经济支出的鬼话,对方当事人厚颜无耻的篡改家庭记账软件数据;因此唯有银行对账流水数据才是真实可靠。),每年收受我和我父母的礼品金钱,在起诉前几个月还收受贵重物品,反而恩将仇报,多次家暴、辱骂殴打我父母、再长期夜不归宿抛家弃子。对方当事人起诉离婚表面看是争夺孩子抚养权,实质目的是借离婚诈骗钱财!对方当事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和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对方提交的证据目录和证据清单同样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所述是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婚姻破裂已经达到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离婚的条件。李小祥法官直接以时间紧迫为由,直接跳过了最关键的双方当事人就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进行陈述和质证的环节。对方主张的事实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未经质证,我提交的证据被法官全部当庭退回,即使提交的不同意离婚答辩书也没有当庭宣读,法官的行为严重损害我作为当事人的权益。法官的审理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间接证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早有串通行为,设置了套路,故意忽略了庭审中最关键的证据。同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的规定。
  5。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恶意竞价并判决归属权
  对方在起诉书所附财产清单中房屋所列价格为80万。但法官强行对房屋进行强行竞价,等到把房屋价格抬得足够高(总价高出市场价30多万)时,对方立刻又改口说“只要补偿金达到条件,可放弃孩子和房子”。 法官立刻确认竞价成功,将房屋判给我(对方和律师得意忘形,没想到这么轻易得手)。而起诉书说我从不为家庭和孩子付出,现在又不顾孩子未来前途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前后自相矛盾,通过诬告、捏造事实诈骗钱财的目的昭然若揭!对于尚有按揭贷款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归放款银行所有,法律有规定,没有获得产权的房屋不宜判决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将没有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强行竞价,恶意抬高价格,让对方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有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离婚后房屋无法过户到我名下。
  6。胡乱计算房屋补偿,非法侵占当事人婚前合法财产
  法官将房屋判给我后,对房价的增值补偿款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胡乱计算,要求我支付70万房屋补偿金给对方。对于房屋增值补偿款的计算方法是((房屋现价产权面积 剩余贷款本金)2),无论如何计算房屋补偿款都不会达到70万。而且对方当事人一家一直在隐匿和转移婚内财产,这些转移的财产也应参与分割。在具体情况没有查明而且法官也拒绝调查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判决房产分割。孩子年仅3岁多,以及2位因家务劳累和受辱病情加重急治疗的老人,我作为为家庭和孩子贡献最大的一方,反而被剥夺更多的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和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7。对方当事人出具伪证,法官未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拒绝调查
  对方当事人擅长伪装、撒谎、作伪证,除了在起诉书中造谣诬告外,在出示的证据目录和证据中,几乎全是谎言甚至伪造证据。公然撒谎其为家庭作了大量付出,甚至还说孩子都是由她父母养大,撒谎说一直都是她在还房贷,实质是她一共只还了几个月房贷,其他都是我通过转账方式汇款到她的卡上。法官直接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我,对方当事人跟随其原同事在武汉市星起点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挂牌名2016年8月成立)(注册名:武汉慧X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注册)担任经理,为了达到低报工资少出抚养费的目的,通过向银行卡转账方式伪造工资流水;对方隐瞒和转移财产,结婚几年,对方当事人从不为家庭经济支出,绝大部分家庭生活开支和大额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承担;对方当事人2次长期离家抛弃孩子夜不归宿盗窃我银行卡和网络账号,在外谋划离婚方案、非法转移婚内财产、婚内外遇,离婚前后还对我进行非法定位和跟踪,孩子绝大多数时间也是由我和我父母照顾,甚至孩子生病住院张恒和其家人都从不到医院照看孩子。我出示的大量证据直接证明对方所述全是谎言,但法官完全没有看直接退还给我还直接采纳对方的主张。对于对方隐瞒财产和收入,以及利用婚内财产在工作室参股的问题,我请求法官对对方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取证,也遭法官驳回。法官要我自己调查并且只给2天时间否则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法官又收走了结婚证,无法证明身份关系叫我如何去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法官采信对方伪造的收入流水,并以此作为财产分割时的依据,明显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违背。以及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所规定,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材料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法官违法采纳对方的伪证,并拒绝了我要求调查取证的合法请求。
  8。程序严重违法,故意限制我的质证权
  事实和证据都要在法庭上予以质证,凡是没有经过质证或者被否定的证据,都不能用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了没有针对起诉书中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外,庭审过程中也没有针对关键性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以查明真相,严重限制甚至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权利。对于我的合理诉求和出示的证据,法官均不予理睬。我提出婚内这几年因为家庭开支和父母生病,对外有借债,法官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要我另行起诉;我当庭提交的不同意离婚的答辩书和证据均有力驳斥了对方的谎言,法官完全没有看也被全部当庭退回。对于对方谎言,我本来想澄清事实真相,但都被法官阻止。连对方当事人的哥哥张根之后嘲讽我说“在法庭上连屁都放不了一个!”,已间接说明之前对方和法官之间早有预谋故意限制我的辩论权。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法官的审判过程公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法庭辩论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的规定。
  9。威胁性判决,以判压调
  在问到我工作单位名称时,法官还特别提高嗓门,让对方律师听清楚为以后的强制执行埋下伏笔。庭审临近结束法官说如果调解不成会按照所谓70万补偿进行“强行判决”,庭审笔录最后明确写着!建议判决!,我问这几个字的含义,法官助理骗我说只是庭审笔录的记载,没有最终效力,并催促我赶快签字,等签字后,法官助理又明确说调解不成会按照庭审笔录强行判决。庭审结束时,我家人跟法官沟通,结婚送了2次彩礼,对方零嫁妆出嫁其家人每年还从我和我父母收受礼物,婚后所有家庭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承担,而且两位老人重症几乎花光所有积蓄不得不对外举债治病。我明确反对这个“建议判决”,但是法官竟然说没有钱自己去想办法向父母亲戚朋友去借,信口开河说“每月1000块钱都能生活”(我独自抚养孩子,要还房贷,还不包括父母生病需要住院吃药,在市区每月1000元能生活?)。签字后,连我方律师也说会按照庭审笔录强行判决。很明显,对方和法官之前是有过“沟通”,法官的威胁性判决正好满足了对方当事人的意图。
  10。调解过程威胁和欺诈,多人恶意串通设置陷阱,调解书内容违法,导致房产无法过户,调解书内容无法按期执行
  江夏区法院内部出具的证明调解自愿合法的证据材料并不真实。名义上是调解,实际上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官本应居中调解,但一些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久调不决,以牺牲权利人的权利为代价来刻意追求调解率。在主持调解中,暗示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调解解决,判决结果必定对他不利,形成“以判压调”;还利用主持调解,利用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和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故意向当事人发出不真实的信息,使当事人误认为调解比判决更符合自身利益。接受调解协议,形成“以诱促调”。
  所谓调解是充满威胁和欺诈,之后我才明白,一旦签署调解书就等于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法律程序也认为属于自愿无法上诉,即使再审也只能在原审法院进行从而陷入新的套路;法官也可借此提高案件调解率和政绩;调解还能合法诈骗婚前财产,以法律之名对婚前财产强制执行。所以调解程序是某些法官违法挡箭牌,这个调解过程完全是打着法律旗号合谋进行赤裸裸的诈骗活动。
  正常人在这样被逼迫情况下都只有妥协进入调解协议,我虽然接受了调解,但明确说明了不能预先设置框架,需要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和谈。调解时间被安排在有特别意义的8月15日。2018年8月15日上午我突然接到李法官电话要求下午2点到法院调解(后来得知对方当事人张恒早就已就能否直接除名过户的问题多次询问平安银行贷款经理,贷款经理13日就已经向公司法务发了邮件,而且就在8月15日当天调解前几小时张又再次询问。为何当天法官突然打电话给我急着要我调解?很明显,对方当事人、法官和银行贷款经理甚至对方律师都已经知道不能直接过户的事实而故意设置调解圈套),法官站在对方立场提出了非常苛刻的条件:“女方白拿30万,3岁孩子归男方抚养,房贷男方还,房子再过户给小孩”,也就是对方诈骗钱财把抚养责任完全丢给我,还让我最后一无所有!我在电话中只是同意了先见面谈,但不允许设置框架。原定于下午3点开始调解也被无故推迟,对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前沟通很久才正式安排我调解。整个过程,对方当事人、双方律师、法官、平安银行贷款经理,各怀鬼胎。每个角色都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抛弃法律和道德。对方当事人为了诈骗合法化;双方律师为了拿到案件代理费全款快速结案;法官为了提高结案律和政绩以及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平安银行贷款经理看到了!商机!,想诱骗我进入新的“套路贷”和按照最新贷款利率多支付25万高额利息。总之多人以法律名义合谋串通,所谓的调解都是在法官的套路下,为了偏袒一方利益,掩人耳目统一口径罢了。
  调解程序完全是在对方框架下进行,对方首先狮子大开口,提出条件竟然跟李法官在电话中说的完全一样,对我敲骨吸髓,条件极为苛刻:要我给她几十万,孩子归我抚养对方还不出抚养费,房子最后过户给小孩,也就是我净身出户还一辈子独自抚养孩子。对方说完后,还没等我开口法官插话,明确我只能在对方的框架下谈判,法官当场判定我给对方30万,对方不出抚养费,开始法官说把房子给小孩,后在我据理力争下把房子又判定给我。大致框架谈好后,对方当事人张恒、法官、双方律师在调解室谈笑风生庆祝轻松取胜。但我一直怀疑房屋有贷款无法直接过户。在调解现场,我通过对方当事人打电话给房贷按揭的平安银行询问能否直接过户的问题,平安银行贷款经理当场答应说可以。但是2天后我再打电话询问得到的却得到完全相反的答复,平安银行反而借机向我推荐2个方案,一是按照新的贷款利率重新签订合同,也就是需要多支付25万利息,二是所谓非交易转按揭的业务,先抵押房子给银行再找平安信贷部贷款,简直是赤裸裸的诈骗!之后收到无数平安银行的贷款业务推销电话。后来在平安银行我看到了对方当事人在调解当天就跟银行工作人员早就提前联系过几次,也就是对方当事人提前知道房产不能直接除名过户。对方当事人、律师、银行工作人员也都是信誓旦旦可以直接过户,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法官为了诱骗我签字调解,甚至当着我方律师和家人的面说可以马上出具一份协助房产过户法律文书,但调解书签署完后法官立刻反悔并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文件。
  此外,调解书实体内容不合法,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严重显失公平。对方律师陈玲的行为越权把自己当成法官,直接把法官助理叫到其他房间指挥法官助理单独修改协议,增加更加苛刻限制条款:限定极短付款时间和增加高达30万元的罚息,以及不得再要求追加抚养费,不得再为财产追诉权利(后来我才逐渐了解到对方在婚内在外购置房产)!这一系列附加协议明显违法,但法官完全认可了对方一系列非法行为。我对这些苛刻条款提出质疑,法官现场对我大声吼叫,之后直接离开调解室再没回来。最后,在法官和律师的纵容下,对方当事人张恒更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调解室和调解室走廊打伤我、我的母亲和姐姐。我准备报警还被法官助理阻拦,江夏区法院的法警也未出面制止。
  事后在到法院拿调解书当天,法官助理转达李小祥法官的话,欺骗我说对方对打人事件已经道歉要我不要再追究,要我赶快签收调解书。可事实是对方当事人不仅没有道歉反省,反而变本加厉再次到我父母家打伤我和我母亲,还报警诬告我以达到对我强制执行的阴险目的。
  2018年9月3日我打电话给李小祥,询问调解现场他答应出具协助过户的法律文书和房产过户的问题,李小祥将责任推卸给平安银行说过户时间和政策跟法院无关。如果这样房产过户时间岂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调解书中限定的过户时间岂不是一纸空文,而对于对方当事人对我敲诈钱财的支付时间却又要严格执行?这一切明显经过预谋串通,调解书的内容违背公平自愿原则,没有一条是在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对于我而言这样的调解书几乎成为“法律白条”。调解书的签订是以房屋能直接除名过户为前提,如果房屋不能直接将对方当事人除名不能直接过户,导致调解书内容无法按期执行,存在着未来无法过户的风险,明显严重损害了我作为当事人的权益!这样通过欺诈的调解协议后果是对方成功诈骗几十万而不承担抚养责任、不出一分抚养费,但房屋的产权还无法过户到我名下!也为以后对方以变更抚养权为由再度诈骗钱财埋下伏笔。
  对于房屋不能除名过户的问题,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经理、法官、律师作为丰富业务经验的专职人员明显知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将欺诈规定为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且未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调解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串通银行工作人员阻碍《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使得申请人房屋无法顺利办理过户登记。使得调解书内容丧失公平,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在发现被骗后,我打电话给李法官,要求查阅开庭和调解程序中的资料也被拒绝。
  11。篡改庭审笔录和监控视频
  在我发现被骗导致我房屋无法除名过户后,我投诉到中央督察组,但却被违规转回到了江夏区法院,明显违背了保密和回避原则。2018年9月21日我被江夏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约谈。在谈话现场,对于我提出的问题负责人都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李小祥不违法。江夏区法院的技术人员也来到了现场,我拿到了庭审和调解时的录像资料以及庭审笔录。
  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笔录最关键的“建议判决”被修改成“调解意见”,但内容却是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判决,而且庭审最后陈述是我不同意离婚,怎么可能是“调解意见”?开庭的庭审视频被掐头去尾;而调解视频全程没有声音,而且被重新剪辑和合成,调解视频中发言顺序被篡改,明显与调解笔录中的顺序明显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法官如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枉法裁判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也是关系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民事诉讼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以涉及隐私为由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暗箱操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严重的司法腐败和不公。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人滥用诉讼权利,串通法官和律师合谋进行恶意诉讼,通过诉讼和调解去实现非法目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法官手里变成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法官枉法裁判几乎是“杀人于无形”,可以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占私人财产、甚至以司法手段打压报复迫害当事人,轻易改变当事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轨迹。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具体表现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严重违反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因少数法官违纪违法,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和谐,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民事调解只有自愿、合法,才能保证调解的质量,真正做到宁事息讼,促进社会和谐。所谓自愿,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更不能“以拖压调”,“以判压调”。强迫、违法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甚至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增加新的矛盾。
  李小祥法官获得过江夏区法院“调解之星”,“公正爱民好法官”的称号,还曾经是省司法厅“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调解工作得力的典型还得到表彰和推广。李小祥法官的历史判决中,有的当事人有吸毒赌博恶 法官甚至都没有判决双方离婚。这样的法官在我心目中本应是“正直、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应该是广受人民群众好评,与所获荣誉所塑造的公正廉明形象形成强烈反差。对于有几十年工作经验的法官来说,这样的庭审流程和调解程序明显违法违规,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完全没有体现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公开,难服人心!
  对方当事人一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大量经济利益,欺诈、串通他人伪造证据、非法转移婚内财产、虐待殴打老人、甚至严重触犯法律的黑社会行为得到纵容,诚实守法的行为反而收到压制陷害,使得矛盾和仇恨不断激化。本质原因就是其认为有掮客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背后撑腰!
  离婚诉讼庭审和调解过程严重侵犯我的各项合法权利,为尽快给我和家人讨回公道,恢复本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恳请相关部门彻查此案并予以纠正;对恶意诉讼、弄虚作假的对方当事人,以及主持枉法裁判、违法调解的司法工作人员严厉查处!(附证据列表,见第15页起)
  此致
  武汉市XX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