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包庇刑事犯罪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移交案件通知书
  举报人:季德祥,男、56岁,电话:13125574088。
  住址: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三道洼村张家沟组。
  被举报人: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
  法人代表:隋玉国系公安局长。
  被举报人:东港市中医院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人民大街6号。
  法定代表 :院长刘运涛。
  被举报人:张所清,女,60岁。住址:同举报人。
  举报内容
  举报人控告东港市中医院、张所清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被举报人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2012年10月20日被张所清诬陷殴打她,张所清自行到东港市中医院就诊,2个月后起诉举报人,提交给法院的住院费收据没有开票日期,错盖公章模糊不清,应该财务专用章或费用章。没有门诊收据;诊断书无医院公章、编号涂改、不完整。病历首页写张所清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全错,没有身份证号。门诊病志性别篡改,门诊日期、受伤时间都涂改,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与费用清单多种用药数量不符。根据2011年《法票管理办法细则》《卫生部诊断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住院费收据、诊断书、病历都是伪造的。
  东港市公安局以上述伪造的证据对举报人作处罚决定。法院以该伪造证据判决举报人赔偿张所清医疗费等费用,并强制执行。使举报人十多次开庭败诉,多年上访被拘留。耽误举报人孩子的学业、造成严重精神、经济、名誉损失。浪费大量国家司法资源。浪费龙王庙镇政府很多官员人力和经济。
  2015年东港市法院受理举报人起诉中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张所清和医院多次出庭虚假陈述病历是真实的。2017年12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驳回裁定书。
  2019年7、8、10月份分别到二被举报人处控告请求追究张所清、东港市中医院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桥东派出所、东港市公安局控申科长,为包庇医院和张所清的犯罪从当保护伞,都口头答复不受理。2019年12月份又到二被举报人处控告,不答复,又逐级上访,2020年一月份龙王庙派出所找举报人写询问笔录,至今也没给任何书面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172条、175条第二款的规定。
  请求:东港市公安局立案追究东港市中医院、张所清刑事责任。立案出具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属该局管辖,送达移交案件通知书正式法律文书。
       此致  举报人:季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