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浙江安吉一一胡仁良冤案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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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起因
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胡仁良与王江林之间的经济纠纷。王江林与胡仁良都是浙江安吉人,两人于2008年开始合作,第一个项目是安徽广德工程,该项目为王江林创造了不少的利润,之后两人便一直有经济来往和合伙做生意。2011年,胡仁良、王江林及其余三名股东在安徽省砀山县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成立安徽省安家置业有限公司,由胡仁良担任法人代表及董事长。其中胡仁良持股24,投资额约4000多万元;王江林持股24,均为公司最大股东。项目开发后期,房地产回暖,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王江林没有向公司注册地和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地安徽砀山县公安局报案,在时任安吉县公安局局长杨建新的支持下,反而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报案,其拥有的恒林椅业公司当时已是安吉的明星企业,更是杨建新的联系企业。王江林声称与公安局局长私交甚好,曾三次去杨办公室,商量抓捕胡仁良之事。王江林亲口在胡仁良家属面前说,“杨局长(前安吉县公安局局长杨建新)说了,先有公安出面找胡仁良(胡仁良手机有录音,手机公安已收走)”。“不行,再把胡仁良抓起来,往能批捕的方向做”(有录音)。王江林及其律师也多次向胡仁良家属表示,“哪怕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我也有办法把案件解决掉,把人(胡仁良)弄出来”(有录音)。胡仁良于2018年1月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个罪名被刑拘,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进展
胡仁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案号:(2019)浙0523刑初143号】,由浙江省安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承办人、审判长为卢洁,合议庭成员是张咏梅、杨肖俊。该案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1次庭前会议,于2020年3月12日召开了第2次庭前会议,于2020年4月8—9日进行了第1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29日下午进行了第2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8月20日下午进行了第3次开庭审理。2020年10月30日第5次开庭,而胡仁良本人于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至今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里近三年。期间辩护律师曾多次向安吉法院郑重地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均被拒绝。
三、“四问”原安吉县公安局局长杨建新(现任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疑问一:杨建新作为安吉县公安局局长,为什么在未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即交代下面办案人员按批捕程序做?
疑问二:王江林亲口告诉胡仁良家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沈大,由沈大先打电话给胡仁良,目的达到就行,但是胡仁良回复说这个事不是浙江省安吉县管,应该是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管,得罪了沈大。。。”让人不禁想问,王江林是如何做到对此种办案细节了若指掌?
疑问三:在安吉县公安局办理胡仁良案子时,家属曾多次向安吉县政法委和湖州市公安局反映相关情况。王江林都能够即时知道,并亲口告诉家属“你们找了哪个哪个领导”(有录音为证)又是谁将这些情况告诉了王江林?
疑问四:胡仁良案件经浙江省安吉县法院审理,裁定移送安徽砀山法院审理,侧面说明了安吉县公安局对此案并无管辖权。然而作为公安局局长,为何要坚持管辖,甚至不惜跨省办案?为什么一定要帮助王江林,把原本简单的股东利益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他与王江林是否存在着见不得光人的利益关系?
四、控诉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卢洁违法办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存在的严重违法办案问题多达七处。
(一)拒不排除非法证据
胡仁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安吉县法院曾于2019年1月18日以(2018)浙0523刑初68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裁定移送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但后来安吉县法院在上述裁定书并未撤销、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又于2020年3月15日重新受理了此案。其重新受理的理由是安吉县公安局又补充调取了两份证据材料(一份为2019年2月15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吉县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共1页;另一份为2019年2月14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体育场营业部出具的“胡仁良银证转账情况表”,共4页)。对这两份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明确地向案件承办人卢洁指出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之所以说这两份证据材料属于非法证据,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补充侦查只有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这三种情形,在裁定移送管辖的情况下补充侦查、补充收集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因此所收集来的这两份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然而,安吉法院拒不理睬辩护律师的分析、解释和说明,拒不接受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仍然一意孤行地把如此明显的违反《刑事诉讼法》所收集的证据采纳为裁判的依据。
(二)严重超审限且拒绝对被告人胡仁良取保候审
该案在审判阶段,曾出现过先裁定移送管辖、后又重新受理的情况,即便从2019年3月11日法院再次受理算起,在审判阶段的时间也已长达1年5个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显而易见,该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而胡仁良至今仍被超期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里。
鉴于被告人胡仁良在审判阶段被严重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曾两次向安吉法院郑重地递交申请,明确指出胡仁良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大大超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审羁押期限,再继续予以羁押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对胡仁良人身自由权的侵害,请求其对胡仁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还言明胡仁良所涉嫌的是经济犯罪而不是暴力型犯罪,其人身危险性不大,对其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妨害、干扰诉讼活动的结果。此外,我们还强调,胡仁良的近亲属均愿意担任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能够承担监管义务,如果采用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胡仁良也表示愿意。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吉法院竟然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羁押期限于不顾,对我们前后两次所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均予以粗暴地拒绝,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以及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被安吉法院肆无忌惮地漠视和践踏。
(三)蛮横地拒绝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胡仁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6年7月截止,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目多,案情错综复杂。从案卷材料来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一共询问了26位证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仔细地研阅案卷材料,对比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案内其它证据,经过仔细斟酌和慎重考虑,辩护律师列出了其中的6位证人作为该案的关键证人,并在庭前会议阶段向案件承办人卢洁提出通知这些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之所以把这6位证人作为关键证人并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作证,是因为他们的证言有的与被告人供述有着比较多的矛盾,与案卷中的一些书证也有明显的不一致。另有一些证人,公安机关在询问的时候问的比较简单、粗糙,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一些细节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如果不通知这些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并通过当庭的交叉询问,来进行有效的质证,就难以戳穿其中的虚假的证言,更难以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所以,通知这些关键证人到庭作证于法于理都是站得住脚的,确实很有必要。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安吉法院根本不理会辩护律师的合理合法的申请,对所申请的6位关键证人,粗暴地以“没有必要出庭”为由一口拒绝,根本不予通知,以致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位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安吉法院如此蛮横、恶劣的审判作风,影响了安吉县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降低了安吉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四)未按法律规定,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胡仁良一案的审理,前后共三次开庭,但每次开庭前安吉法院都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被告人,更没有将送达的情况记入笔录,而是在开庭当日直接让法警到看守所带人,这就使得被告人每次开庭都会感到很突然,无法进行充分的庭审准备。
(五)未按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也未就是否需要对鉴定人申请回避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在该案第1次开庭审理之后,安吉县法院委托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财务账目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了【天平专审(2020)05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之前,安吉法院未将鉴定人的姓名、执业机构告知被告人,致使被告人胡仁良无法行使对鉴定人的申请回避权。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来之后,安吉法院未按要求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也未告知被告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第2次开庭并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前,案件承办人卢洁仍然没有告知被告人胡仁良有对鉴定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更没有询问被告人胡仁良是否需要申请鉴定人回避。
(六)对辩护律师所质疑的鉴定人李晔的资质问题,拒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进行查询
在胡仁良一案第1次开庭审理之后,安吉县法院委托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财务账目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了【天平专审(2020)05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然而,当辩护律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对外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平台上进行查询时,发现在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人名册中,鉴定人李晔并不在名册中,所以在第2次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对李晔的鉴定资质提出了质疑并郑重地要求案件承办人卢洁向浙江省高级法院进行查询与确认。之所以应该向浙江省高院查询,是因为此次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安吉县法院委托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又是安吉县法院的上级法院,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质又是由浙江省高院来进行确认与名册管理的,从哪个方面看,都应当向浙江省高级法院去进行查询和确认。但让我们感到很诧异的是,安吉法院执意不向浙江省高院进行查询,反而让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自说自话,通过提供所谓的“情况说明”来进行证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质又不是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授予的,也不是浙江天平管理师事务所进行名册管理的,安吉法院如此做,其用心究竟何在?!
(七)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这一规定,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确实有查询、冻结的必要,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开展查询、冻结,而不应当叫公安机关去进行查询、冻结。但在胡仁良案件的审理中,在该案已经进行过两次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卢洁竟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胡仁良的银行卡、证券账户、公司股权进行查询并冻结。安吉法院的这一行为不仅把自己应该做的工作推卸给了公安机关,而且混淆了审判与侦查的界限,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是在滥用职权。
五、胡仁良被羁押期间相关情况
1。公司资产在未经胡仁良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已被拍卖。安徽省安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块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西城民营园区椰风路南侧的国有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为59095。1平方米。2017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复苏,该地块溢价明显,在胡仁良被羁押期间,王江林一手主导并完成了此地块的拍卖事宜,该地块最后由安家公司股东相关联公司低价拍得。该拍卖事项未经胡仁良本人签字同意。(该地块没在所在地安徽拍卖,而是被操作在安吉县拍卖)
2。胡仁良承接的两大工程已呈瘫痪状态,社会各方损失不可估量。被羁押前,胡仁良曾在浙江长兴、安徽省宁国市等地负责近15亿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为政府投资的民生PPP项目。其中长兴美丽城镇提升工程PPP项目,总投资约11。2亿,由于胡仁良缺位已呈半瘫痪状态;宁国市城市绿化PPP工程也已搁置一年有余,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合作伙伴也都损失惨重。为此,长兴县小浦镇政府出具书面公文,建议对胡仁良取保候审,让他来处理工程相关事宜。但均未得到安吉县公安局、安吉县检察院的回应。
3。胡仁良已家财散尽。由于案件原因,胡仁良的事业彻底被毁,他的家不日将妻离子散,整个家族也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砀山投资数千万元的企业也因无人管理而被当地法院低价拍卖,家财散尽。
六、补充说明
1。目前我方已聘请两位律师,经两位律师对案件全部材料的专业分析及反复与胡仁良会面核实,一致认为该案应属于经济纠纷,胡仁良不构成犯罪。两位律师出具的律师建议书和辩护意见中针对检方的每一笔指控都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说明。并且,胡仁良至今没有认罪。
3。本案中,存在根据领导授意、不实事求是收集证据等情况。除上文内容外,相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对胡仁良的供述有针对性、甚至掐头去尾记录,不听取胡仁良的无罪辩解等。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查公安机关,并延长办案时限。在3个月又15天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仅提审胡仁良一次,时间仅二小时余,又无增加新证据,便草率地移送起诉,有“带病起诉”的嫌疑。移送法院后,县检察院主要领导也承认此案办理草率、仓促。
4、胡仁良被羁押期间,王江林不间断地在多处打点、活动。竟能达到由安吉县政法委召集公检法领导协调本案;向司法部门施压,示意不能将案件移送安徽砀山;要求不能放胡仁良,能关多久关多久等。王江林个人势力居然可以渗入司法机构,改变法律程序,他个人“能量”简直骇人听闻,非亲身经历不能想象。同时,也正因为这是一起股东“内斗”的经济纠纷,王江林才只能通过个人势力不断影响公检部门侦查、审理过程。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王江林竟然有能力将自己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让安吉县检察院对安吉县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盖有鲜红国徽印章的理应案件管辖权移交安徽砀山审理且生效裁定文书(2018年1月18日裁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直接导致该案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庭违法开庭审理。
5、2019年8月25日,我方律师曾向贾宇检察长寄出反映信,并获得“请安吉县检察院谨慎处理、尽快处理”的批示。但截至目前,我们得到的处理结果是胡仁良仍然在看守所被羁押至今(近三年),案件在法院裁定书(移送案发地点安徽砀山县)尚未取消的情况下,安吉县检察院第二次起诉,法院已开庭五次,目前仍然没有明确说法。此外,胡仁良家属于今年8月22日写信至浙江省检察院投诉的是安吉县检察院违法办案。奇怪的是,省检察院将投诉内容交给安吉县检察院处理,让安吉县检察院自己处理自己,不禁让人对此种处理方式的有效性产生严重怀疑。
最后,再次重申:本案最初便是从通过县领导打招呼“整整胡仁良”开始,到安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立案,再到法院裁定案件移送、检察院拒不移送,法院在裁定没撤销的情况下再次开庭。。。众多环节极不正常、错漏百出,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文件规定。而安吉法院的四次庭审视频可以充分说明,这仅仅是一起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而非犯罪行为。
希望各位领导亲自或安排人员抽空看看这五次庭审视频,也请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认真看看视频,相信所有的事实证据可以说明一切问题,也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请不要因为冤案平反难、阻力大,而对制造冤案心存侥幸,更不要低估我们家人伸冤的决心和意志。我们定以愚公移山的精神,将那些恶势力保护伞拉下马,送上审判台!胡仁良也定能洗清冤屈,重获清白!正义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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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