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中院奇葩裁定:老赖变成守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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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0)鲁13执复124号案件的原告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本案于2015年诉讼经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历时五年均判决被告肖树东及担保人其家属刘雪梅等为这笔1900多万元的典当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在事实如此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刘雪梅竟通过以她要移居国外,诚心卖掉房子偿还我们借款为理由,骗取我们向法院申请解除其房产的查封,而后续可晓而知,其再也没有主动归还我们一分钱,为此,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再次对刘雪梅房产进行了查封,合理合法。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刘雪梅竟恶意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并通过个人关系等非正常手段,让该院做出(2020)鲁13执复124号执行裁定书,一方面裁定刘雪梅仍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一方面又裁定撤销执行法院对刘雪梅房产的查封。因此我们不得不深思,法律再高深也不能违背公理,本案最直白的事实就是:聚丰公司被肖树东、刘雪梅夫妇折腾的打了五年多官司,一审、二审、再审都判定她们得还钱,现在聚丰公司不但没有要到钱,还得把查封刘雪梅的房产给解封!公理被扭曲到了何种程度!
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是法律的体现,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星,无论法官有多么高的专业水平,都应让普通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明、觉得行,以便日后成为人们效法的示范。
处在现在的情况,一旦撤销对刘雪梅房产的执行冻结,顷刻之间产权就会变更,损失谁来承担?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