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奇葩事

  我对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自己的行为有绝对的自信,我只是输在了我是一个老百姓,手里没有可以滥用的公权力没有说什么是什么的机会。
  被之前在爱奇艺工作的山东棒子买通海淀区的小警c办的大案
  想教育别人之前,首先要撒泼尿先照照自己。你们想诬陷人,首先得先自己学好业务先把计划设计的周密点。哪有民警接到报案之后二个月了,不去了解起因经过的客观情况。直接人为制造出一个被威胁迫不得已给钱的结果。在没有任何手续和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就个人私自采取强制措施。能不能要点逼脸?你们自己说自己记个笔录就是你们破案了查清了。没有你们毫无依据的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难道往你妈妈bb里签字吗?明摆着你们对这个事的起因经过没有一点兴趣,你们也不是真正的想办实案,只是想人为积极制造出来一个类兴邦威胁迫不得已给的结果。明摆着你们是和类兴邦有关系,或者收到类兴邦给你们的钱了。

  刑事立案之前的笔录不能在刑事立案之后直接使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你们一张嘴会说,你们对证据的采信是综合考虑的,可是别的机关也是呀。为什么同样的证据,别的机关都不认可你们有什么权利认可。再说有法律规定,首先得依据法律,你们有权利综合考虑。法律得公平公正在哪里?
  你们一张嘴说你们觉得不是非法取证,不影响效力就可以了。你们派出所几个大老爷们,针对一个小姑娘,还用得着看到?这二个主体地位和力量有可比性吗?你们有手续,或者查清事实有实据的前提下,自然你们做什么都是合理合法没有任何人可以干涉。可是你们什么也没有呀。你们的行为对别人没有威胁了,那类兴邦一个老爷们日完b不给钱,还怕别人说了?你要是害怕,怕别人知道你就别日逼呀。

  虽然说司法解释规定的是,需要对事先约定的数额范围内的非法债权进行索要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发生关系之前没有明确钱的数额的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来承担。没有明确说,发生关系需要多钱的原因,是因为见面之前,二个人协商一致的只口交不发生关系,并且我明确说了,发生关系需要额外付出,经过类兴邦明确同意我才答应见面的。既然类兴邦明确说了,只口交不发生关系,我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对发生关系需要的钱数提出要求呢。检察机关所说的,索要一万元数额太大,这个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既然你害怕索要数额太大,为什么,你要跟一辈子没见过逼一样,没商量好钱的数额就开始日呢?检察机关主观臆断的有罪推定也是没有道理的,你们所谓的自己走进去的,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意味着要发生什么。没有任何说服力,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个世界上超过十八周岁的每一个人都是成年人,不是只包括我也包括类兴邦。如果是认识的人,是朋友是同学同事室友什么的,自然你们怎么说怎么有理。可是二个人压根就不认识,而且见面之前又明确约定了条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和一个不认识的女的
  发生关系,只可能是给钱(否则构成强奸)。你们所说的什么人家没看上你,人家不愿意和你搞对象也是没说服力纯狗仗人势。你看上谁不看上谁是你们的权利,你们和谁搞对象不和谁搞对象也是你们的权利,但是你们所欠别人日逼钱一定要还人家,你日不起逼为什么要日呢?
  你如果觉得不值,你就应该在事先人家提条件的时候直接无视。
  关于你们主观臆断的,发帖子没有别的办法不可能是和你结婚不可能是和你谈恋爱只可能是给你钱的有罪推定结论,没有任何说服力。既然发生关系之后类兴邦知道不可能是和你谈恋爱不可能是和你结婚只可能是给钱,发生关系之前为什么不知道呢?你们为什么不告诉地球你别转了呢?

  既然检察机关人认为自己走进去,住宿,就可以推测自愿发生性关系,要钱没有权利基础。那么我也可以认为,类兴邦超过约定范围发生性关系,在明知道事先提出过发生关系需要额外付出的前提条件下,实施约定范围之外的行为,也可以推测为承诺给付高额费用,毕竟二个人不认识。【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