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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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经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镇经丁民初字第0101号
原告常XX借给被告刘XX、刘XX十万元现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进借到常XX教授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正,归还日期2011年11月22,如果到期不还以美林湾20幢3单元506室低压。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
法院凭一张借条,认定借款事实,为什么不向原告要,银行取款凭单,不向债务人要收到现金证明,来证明事实事情的真伪,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事实真实性,不用事实证据链,难辨事实真相,许许多多债权人,从本金扣除利息,借条写被扣除前段数额。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1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法院不向债权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而要担保人付十万元的债务责任,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不适当,先错的先负责任,后错的负呈下的责任。
法院不公正,不公平的行为引起广大有正义感国人愤怒,对这些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热法人员,那纳税人的俸禄,公德、良心何在,请广大网友评论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