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已十九年未送达法律文书

  实名举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吕慧琴(现改名吕惠芹规避网上爆料)苟合律师李双宝案外人王红霞及用人单位下属顾向阳“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事实。

  举报人与郑州铁路分局(现更名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线公司,以下简称“郑铁局”)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一案,经劳动仲裁原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2)第280号仲裁裁决举报人胜诉。

  2003年5月15日新乡市新华区(现更名卫滨区,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作出(2003)新华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吕慧琴为配合郑铁局其下属“诉讼期间”对举报人实施“除名”、达到“浑水摸鱼,虚假诉讼、阻止举报人上诉”之目的,下达所谓判决书已十九年未按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举报人,举报人多次到法院索取被拒,卷宗长期亦不归档等手段;故意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制造黒案。

  2013年5月28日上午在河南省高院领导的关注过问后,举报人到吕慧琴办公室查阅卷宗后要求复印卷宗材料,经复印部分卷宗材料显示:

  1、“立案、起诉”无时任法定代表人贡海利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由①、“案外人”到法院“立案诉讼”,“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是“卫滨区人民法院”;②、“代收人、宣判笔录”均是“王红霞”签收(无代收理由、身份亦不明);③、“当事人”是“王洪霞”签收对所谓判决书意见“不上诉”,多份虚假材料未经质证(心虚把“红”字故意写成这个“洪”字);④、“证明人”还是“王红霞”(共四个身份);

  2、“河南敞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双宝和郑铁局其下属房建中心副科长顾向阳没有时任法定代表人贡海利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李双宝当庭涂改伪造,且顾向阳是随意加上的,日期涂改伪造“有大写和小写”。判决书显示李双宝是“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与所谓的委托书“河南敞言律师事务所”也不符。

  3、2004年11月9日所谓结案一年后、吕慧琴伪造举报人交款200元整,“还少交48元邮寄费(判决邮寄费48元整)”等弄虚造假、伪造证据的事实。

  4、“新乡铁路分局”于1987年3月20日已撤销16年之久,吕慧琴徇私枉法捏造“维持新乡铁路分局新乡建筑段(1999)第48号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吕惠芹苟合律师李双宝及用人单位下属顾向阳和案外人王红霞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吁请接收函并承办领导督办跟踪落实到底,对“审调结论”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作出“实事求是”的“审调结论”并书面函复:一、“举报属实: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二、“举报不实:追究诬陷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15537318496洪亮202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