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谁来保护弱者 ——深圳一名普通职工是如何欠下领导620万的
文章目录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一起深圳民间经济纠纷案,意味着一名普通铁路职工家庭背负430多万巨债申诉的司法途径全部切断,若无法归还,从深圳市中院的生效判决之日10后起,双倍递增利息,截止日前,已过500万。
案件是由一张620万的借条引发。2014年3月1日,原广深铁路东莞站站长刘永强与下属陈立荣深圳聚会,酒后达成620万的借贷意向。按照双方交易习惯陈立荣向刘永强出具了620万借条。刘永强分文未付却一纸诉状将陈立荣及其妻告上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一直主张被告欠其人民币本息620万。书面合约是这张620万的借条,双方约定的起止时间是: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分三期偿还,没有约定利息。没有注明还款方式。没有债务延续或累积的任何说明。
经罗湖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13年6月5日以后,原告没有任何转账指向被告。且2013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到被告返还人民币520万元整,特立此据为凭的收条。原告提供的11笔累计人民币440余万元的银行转账均发生在2013年12月8日前,不是该案关联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620万元债务没有支付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原告不服所判,上诉至深圳市中院,该院在没有任何新增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改判,原因是因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唯有用银行转账作为还款依据更接近事实。这看似各打50大板的判决其实是最大限度地支持了原告620万的主张,对被告来说却冤过窦娥。被告不服向广东审高院申请重审,被驳回。
中院的判决实质是剥夺了被告手持520万收条的法律效力。连高院的裁定书上都注明“原告亦无证据支持其对于出具520万元收条原因的说法。”这就是说原告亲笔书写的收到被告返还人民币520万的法律事实未能推翻。520万足够还清原告所提供的11笔转账所产生的本息。那为何中院却又要用发生在双方合约存续期之前的银行转账差来结算早已结清的历史旧债呢?这样的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这是明显的认定法律事实错误。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还款方不能以现金及实物折抵,原告亦无款项到达条件的约定。且原告一直主张620万债务,而中院抛开620万债务不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过债务累积的情况下去审双方520万的历史旧债。已属审理程序错误。在审理520万历史旧债中又追溯双方该借贷期之前的历史旧债。再次违反审理程序。退一万步讲,就算中院不认收条的法律效力,双方在本案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合约时间内所产生的转账差仅40多万,可按照中院的判决,把双方11次不断借出收回的历史旧债一笔算,这样变成了被告与原告产生210多万的转账差。假设一个人用100万借出收回10次,如果还款方每次都有一半通过现金或实物折抵,那10次就能产生500万的转账差,怎么可能视为借款方一次借出1000万,还款方欠500万的荒唐事实呢,这还是在剥夺被告收条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算出的。因此,原告所一直强调的金额巨大实际上是一种混淆视听的假象。这个数字只是一个账面累加值。一审法官在庭审中讯问原告有没有一次借出620万的能力,原告答:没有。很明显,原告所主张的620万债务是强加给被告的,原告所提供的11笔银行转账累计440多万是通过一年多11次不断转出收回累加的。并不代表原告一次借出给被告440多万。也就是说被告如果没还钱,原告怎么能打出如此巨额的银行累加流水来;如果被告不还钱,原告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继续借出累加到620万。这样的算法恐怕连小学生都不能相信吧。也就是说被告光转账都有230多万,中院再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10余万本金(双方所有历史转账差),再加210多万利息(官司前后历时4年多,中院按24%年利率从原告最后一笔转账2013年6月起算至2017年8月判决生效日),这样就变成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650多万的事实,这不是在最大限度地支持原告本不存在的620万的主张吗。
民借借贷如果都不认收条只认转账,那商品社会还有交易行为吗?!原告很明显知道被告对现金及实物折抵的举证难度。民间代购行为当然是实物及发票一并交给买方的,要不然如何让对方相信质量和金额。现金交付也不可能在公共场合,除非当时用录像拍下来,对于现金及购物折抵原告一概不认。原告辩称,一个老人,怎么可能拿那么多钱去公共场所,可是从原告自己提供给法院的流水明细看出,原告仅一个中行账号就有8笔共84万多元的存现记录,而被告仅一个中行相应各阶段1年间也有100多万的取现记录,其中如被告当天深圳柜台取现10万,次日原告广州存现10万。对于购物部分,就算被告拿出购物发票,原告也可抵赖说不是买给他的。因此,对于实物及现金交易,收条是常见的证据。民间借贷中,贷款方需要经常周转资金或发生商品交易行为的,不可能所有资金往来都通过转账一种方式指向借款方一人。只有在没有收条的情况下才能用银行转账计算债务,除非出具收条的一方是在被威逼胁迫下书写的。因此,收条具有签字生效的法律效力。可深圳市中院在明知原告未能推翻自己收条所代表的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仍判被告巨额债务,这样的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
中院在并未查明被告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生活,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判被告妻子负连带清偿责任。而省高院驳回的裁定书上的理由亦自相矛盾。裁定书以被告亦不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生活为由,仍维持中院对被告妻子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条就写明: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是从本案原告2张借条中均未有被告妻子的签认。第三条规定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也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可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查明、原告亦未举证的情况下判令被告妻子负连带清偿责任,且省高院又把原本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加重给被告,亦未查实仍持原判,这不得不让被告对本案的公平审理产生怀疑。
为了应付天价官司,4年来被告全家一直举债度日,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和妻子婚前购买的村建房(遇上棚户区改造本以为可以分享到政策的福利)均被原告申请冻结并随时面临强制执行,夫妻抚养一个女儿从4岁到8岁一直活在家庭的阴影中,全家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不得不去离女儿学校很远的市郊租瓦房住,夫妻又要上班又要取证借钱找律师打官司,身心疲惫。岳母70多岁不得不每天转6趟地铁40多站接送孩子上学。司法途径无路可走,家庭生存面临绝境。全家老小被逼到了绝路。老天爷啊!法官公平公正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对老百姓来说性命悠关,法官若有失误,谁来判定,这个程序是否比4年会更长,他们对失误要承担的代价又有这么高吗?
陈立荣(13826525588)
2018年4月14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