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法官赵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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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杨展,男,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金海雅苑4栋。身份证号码412301196511050535。联系电话13527598686。
被举报人:赵梨君,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举报事项:被举报人收受贿赂,枉法判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018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018号案件的原告是任凯峰,被告是举报人,承办法官是许金强。2021年7月8日举报人代理人自郑州乘坐飞机赶到乌鲁木齐参加庭审,开庭时才知道主审法官变成了被举报人赵梨君,举报人之前不知此事。
二、举报人2012年10月份借原告任凯峰150万元,年利息15%,举报人出具了借据。2012年5月份举报人还借原告母亲20万元,也出具了借据。原告诉状中称举报人向他借款总额为16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被告母亲借给举报人的。被告诉求举报人偿还借款本息1358694.8元,支付律师费56937.6元。
三、举报人与被告之间仅存在这一次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无论借款总额是150万元,还是160万元,举报人已在原告起诉之前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举报人偿还借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举报人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借贷发生后,举报人累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602500元。
四、借款期间,原告向举报人主张权利过程中,曾要求举报人在其打印好的协议书上签字,原告在也协议书在上面签字,见2017年11月5日原被告订立的借款“补充协议书”。这些材料详细载明了举报人还款情况,原告在诉状中也认可“截止2014年9月10日,共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尚拖欠50万元未还。”加之举报人向法庭提供的汇款凭证,足以证明举报人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的案件事实。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否认诉状中已认可的上述还款事实,被举报人赵梨君认为原告与举报人之间还有其他借贷关系,借款“补充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举报人与原告之间只此一笔借款,何来其他借贷关系?
五、原告对举报人实施套路贷,垒高举报人债务,进行虚假诉讼。2017年8月6日,原告让举报人与案外人杨晶晶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本人拿出60万元现金,让杨晶晶把这60万元借给举报人,月利息3分,原告当时就把这60万元现金拿回为自己所有。为此,举报人向杨晶晶给付了7910000元,杨晶晶将这些钱均又转付给了原告。
举报人向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处纪委控告原告与杨晶晶合谋实施套路贷。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纪委调查,原告及杨晶晶对二人实施上述套路贷的事实供认不讳。举报人书面申请天山区人民法院向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处纪委调取上述证据材料,并提供了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处纪委的详细信息,但被举报人赵梨君拒不前去调查。
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汪勇共同妨害作证,向法院提交虚假发票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原告代理律师汪勇开具了相应数额的代理费发票,但原告涉嫌未支付发票载明数额的代理费。原告向举报人主张代理费,被举报人赵梨君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七、原告代理人汪勇是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本地律师,与天山区法院熟识。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汪勇合谋进行虚假诉讼。原告提供资金,涉嫌通过代理律师汪勇向被举报人赵梨君及本案实际承办法官许金强行贿。许金强、赵梨君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许金强、赵梨君明知是虚假诉讼,仍枉法裁判。
附:
1.原告民事起诉状一份;
2.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杨晶晶与举报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一份;
4.原告与举报人订立的借款“补充协议书”一份。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