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卫生局局长与妇婴医院女院长开房视频,被人在网络曝光后,引起沈阳纪委高度关注,闫石已被责令辞职,李晨阳被停职,二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从百度百科对二人简历知道,二人一个是市属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辽宁优秀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一个是国家公务员、副厅级官员(沈阳是副省级城市),二人在吃“皇粮”人中算得上佼佼者了,且从相关新闻配图看,院长还颇有姿色。因此,如果二人是夫妻,或二人都处于离异状态,或一人离异另一人没有结婚,那么,用“郎才女貌”来形容一点也不过。

  但是,从“闫石已被责令辞职,李晨阳被停职,二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可以推定,二人并不是夫妻,或二人都处于离异状态,或一人离异另一人没有结婚,因为,如果二人是夫妻关系,或者二人都处于离异状态,或者一人离异另一人没有结婚,那么即使他们是吃皇粮的,那么他们开房只要不是在上班时间(“责令辞职、被停职”的处理显然不是其上班时间不在岗应该受到的处罚,因此,排除纪委以二人上班时间不在岗为由对二人进行的查处。),任何人无权干涉,也无权处理。

  纪委之所以处理他们,或许是无法解释视频里的事实。查看视频长,闫石与李晨阳于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11日进出同一酒店同一个楼层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5分钟,虽没有翻云覆雨的画面,但如果用只是巧合来解释,那么相信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的,因此,或许两人行苟且之事,原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哪知还是被酒店探头逮了个正着,虽没有声音,但图像很清晰,但在事实面前二人无法自圆其说,纪委才决定采取责令辞职闫石,李晨阳停职,二人接受组织调查的处理措施。

  查看相关评论,对曝光“二人开房”视频,有人又一次拿出隐私权不得侵犯的观点,来指责视频曝光者。他们认为“二人开房”是二人的隐私,在媒体上指名道姓曝光其隐私是侵权行为,致使二人在网络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二人名誉权,曝光者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当然,将“二人开房”视频曝光于网络,对二人来说或许太过“残忍”,毕竟这样做弄得二人的丑事让“全国人民”都知晓了,甚至有的人还“大书特书”对二人进行了全方位“恶毒”解读,似乎超过了二人应该为开房承担的责任。但是,个人认为,让曝光者承担侵权责任显然太过牵强。

  “二人开房”已经曝光了,再指责曝光者,也无法挽回影响,相信二人也不会去要求曝光者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因此,指责侵犯名誉权的人“醉翁之意不在酒”,想以此阻止其他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以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而“恶法非法”,如果为保护隐私权,致使违法乱纪的行为人逃避了的惩处,那么这样的有关保护隐私的法律就属于“恶法”,因此,宁愿不要这样“保护隐私权”的法律。

  当然,对“恶法非法”论,或许有人认为,不主张曝光者将“丑事”曝光,并不意味着二人就会逃避惩处,因为,“二人开房”还有纪委监督部门,曝光者如果处于监督的目的,完全可以将二人“开房视频”交给纪委,纪委会查处的,因此,从这一点看,其将“开房视频”曝光动机不纯。 当然,或许曝光者目的的确存在动机不纯的可能,可能不是为了匡扶正义,不是为了打击震慑歪风邪气,而是另有所图,比如,二人的竞争者、与二人有矛盾的患者或他人、与二人在经济利益上有瓜葛,甚至存在敲诈勒索未果,恼羞成怒的报复这种目的,想借媒体的威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曝光后的事实是纪委将其查处了,起到了监督作用,并没有看见曝光者达到上述目的报道。因此,曝光者动机不纯缺乏证据支持。

  或许对上述“动机不纯”反驳,有人会反驳,如果动机是纯的,那么,他完全可以向纪委举报。问题是,或许曝光者处于对纪委不信任,担心交给纪委,会“石沉大海”,二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不说,还会遭来“横祸”。于是,将二人“开房视频”在网络上曝光,借舆论监督给纪委施压,以达到其目的。对此,或许有人说,曝光者不向纪委检举,怎么知道纪委会包庇纵容二人“开发行为”。问题是,一般人在检举某人违法犯罪时,都会思考自身安全,如果他认为向纪委举报存在不安全的可能,那么他就不会选择向纪委举报,而是选择另外的方式,因此,情愿冒“侵权”风险将其公之于众。

  当然,虽然上面只是分析,但是当地纪委给曝光者留下不信任的印象,不是由当地纪委出面澄清,而是有公信力第三方介入调查后,证明当地纪委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存在“乱作为、不作为”。否则,只能推定“当地纪委给曝光者留下不信任的印象”是成立。

  另外,按常理,酒店监控个人是无权调取的,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代为调取,或者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持相应证明,可以调取。当然根据国情,不排除能量大的人私下调取!比如熟人,正好认识酒店的某人,他或她正好有权限接触到监控,又或者正好认识负责此酒店监控维护的工作人员!因此,从本案看,不可能是法院或警察所为,应该是最后一种。另外,曝光者“侵权”,主观恶性与那些带有不正当目的而侵权的人无法相提并论,因此,即使侵权也应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即使曝光者真要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该由曝光者一个人承担。除了当地纪委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外,酒店或酒店相关责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如果联系到曝光者发表的帖文,那么如果将关注重点放在“床上”,仅把其当成“花边”新闻,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因为,帖文作者以沈阳某医院人士的口吻指控院长李晨阳“院里所有工程不进行招标,严重违法,滋生腐败”、“严重违反人事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搞一言堂”、“生活腐化堕落”、“私家车来路不明”、“有豪华别墅”等。

  因此,公众关注的重点不应停留于“床上”,而是要关注上述指控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曝光者应该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如果上述指控属实,那么,所有这一切,作为负有监管职责卫生局局长的闫石难道是睁眼瞎?违法乱纪问题如此严重,为何得不到查处?答案或许可以在“开房门”视频中找到,虽然从视频中无从知晓两个人究竟有没有真情实感,但从李晨阳两次都是最先出场看,其主动性不言而喻,且是由她办理的开房手续,其行为与“性贿赂”在一定程度相吻合,因此,不排除“性贿赂”的可能。因此,但或许通过“性贿赂”,二人相互利用、各取所需,院长可以找到保护伞,以达成某种交易,局长则是享受了“艳福”。

  沈阳“开房门”的看点显然不在于床上的那点事,如果闫石果真接受了性贿赂,那么无疑对先前的调查结论会起到颠覆性作用,必然影响处理的手段与方式,期待沈阳市纪委揭开真相,给公众一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