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唐德江,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以药业公司为基础,成立了众多分公司和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唐德江财团)。目前担任众多显赫社会职务:国家厅级高官、重庆市合川区政协副 、合川区人大常委、重庆市工商联副 、重庆市医药行业协会副会长、合川区青联副 、重庆市私营企业家协会理事。这些年唐德江凭借收购兼并优质国有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商业帝国!从借贷8000元,一跃成为超级富豪。以兼并的这些国有资产为平台,实现高速发展,但发展过程中唐德江财团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把事实列举如下,供大家评判!
  一、短时期内唐德江的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八个独家品种进入医保目录,令中国药界人瞠目结舌!
  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全国中药领域普通民营企业,短短数年轻松将8个全国独家中药品种(分别为:麦芪降糖丸、跌打七厘片、跌打七厘散、川贝枇杷片、健脾止泻宁颗粒、麝香追风止痛膏、金蝉止痒胶囊、小儿黄龙颗粒)纳入国家医保,在全国药企当中仅此一家,没有第二家,令人深思!
  国家医保目录是保证全国人民用药最基本需求,尤其注重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三方面,三方面缺一不可,不满足其中任何一点,均不得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中。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要求,首先药品上市前,其药品安全性方面研究必须在符合国家GLP认证的实验室中进行,特别是儿童用药。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要求,即使像非洲不发达地区也均按此要求进行,何况是我国这样的审评严格的国家。
  其次,药品的有效性要求:评价药品疗效必须有明确的药效及人体临床试验客观指标。
  最后必须满足药物经济学要求,不得浪费国家宝贵的医保基金!
  但是,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上述八个独家品种在上述三个方面均不满足要求:
  1、药品安全性方面不满足要求:
  依据1999年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及2002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后续药品管理法诸多规定,毒理学实验必须在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内完成。未在符合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的所有实验数据均不能保证实验的科学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以该公司小儿黄龙颗粒为例,该品种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时,此品种的安全性试验均由唐德江的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思科药物研究所(现更名为重庆思科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老板就是唐德江)负责研究研发,该公司自2001年3月12日成立以来,至今未通过GLP认证。
  现任主管药品工作的国家领导,曾经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药品研发当中安全性实验和其他动物学实验,必须在具备GLP资质下的公司进行,这是药品注册和研发的着力点。”现任主管医保工作的孙春兰副总理也多次强调药品安全有效的重大意义!实际上,这个基本要求在郑筱萸在任时就开始执行了,并在九十年代就明确列入了“新药审评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当中!我国加入WTO后,更是遵照国际标准执行,特别是儿童用药,严格执行国际通行的《儿童用药非临床安全评价指导原则》。连非洲这种不发达地区都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非临床安全评价实验,更何况是我国这样的审评严格的国家。
  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小儿黄龙颗粒上市后该药品不良反应在网上有大量报道(如腹泻、呕吐、头晕、皮疹、血小板升高、腹痛、无力等严重不良反应),但是在其说明书中仅列明腹泻、呕吐、血小板升高反应,其他不良反应未列入说明书中。(见证明一)


  

  证明一 小儿黄龙颗粒不良反应(腹痛)


  

  证明一 小儿黄龙颗粒不良反应(过敏)


  

  证明一 小儿黄龙颗粒不良反应(头晕)

  

  证明一 小儿黄龙颗粒不良反应(无力)
  2、药品有效性方面:
  依据1999年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及2002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后续药品管理法诸多规定,药效学实验也必须在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内完成。未在符合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的所有实验数据均不能保证实验的科学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以小儿黄龙颗粒为例,该药品申报新药时的动物药效学试验也由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思科药物研究所(现更名为重庆思科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公司自2001年3月12日成立以来,至今未通过GLP认证。
  同时依据《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2002年出版)第二章第四条:“观测指标中疗效指标,除有相关症状与体征外,还要求有客观性强的相关理化指标。”关于儿童多动症疾病,在国际上早已有明确的诊疗指标和生理指标(检测血清中NE(去甲肾上腺素)、DA(多巴胺)、5-HT(5-羟色胺),但小儿黄龙颗粒在设计临床方案时均未采用检测各种客观生理指标。
  药物有效性方面存疑,有大量关于该药品无效的报道,更有文献报道该药品依据NICHQ范德比尔特评定随访量表疗效判定标准结果总有效率仅为5%,ADHD疗效判定结果总效率仅为32.14%,中医证候疗效判定结果总有效率仅仅为35.71%。(见证明二)

  

  

  证明二:小儿黄龙颗粒总有效率偏低的论文
  由于小儿黄龙颗粒存在以上严重问题,国家药监局于2008年在审评此药时审批结论为“不予批准”。
  儿童用药来不得半点虚假和不规范,国家中央领导在六一儿童节重要讲话当中指出:“少年儿童是民族的血脉,祖国的希望”。儿童也是祖国的未来,家庭和家族的寄托!唐德江的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独家品种小儿黄龙颗粒上市后存在许多未知不良反应及无效病例,却进入医保。每个家庭都会有孩子,为了让我们的孩子免受伤害,挽救众多患儿的家庭,挽救祖国的未来,还儿童用药一方净土,保证祖国的未来。
  3、药品经济学方面:
  (1)进入医保的独家品种价格明显虚高,列表如下:
  序号药品名称政府采购中标价原辅料等直接费用毛利率
  1小儿黄龙颗粒113元/盒约6元/盒约1500%
  2麝香追风止痛膏55元/盒约4.5元/盒约1200%
  3金蝉止痒胶囊48元/盒约6元/盒约800%
  4麦芪降糖丸49.92元/盒约3.97元/盒约628%
  5跌打七厘片69.7元/盒约3.19元/盒约2184%
  6跌打七厘散2元/盒约0.58元/盒约344%
  7川贝枇杷片45元/盒约5.3元/盒约849%
  8健脾止泻宁颗粒108元/盒约8.7元/盒约1241%
  以川贝枇杷片为例,在不影响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丰厚利润的条件下,给业务员的底价为6元/盒,而政府采购中标价为45元/盒。纯利率不低于650%。(见证明三)
  通过以上数据清晰表明: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品种,均不符合国家医保局所要求的药物经济性的基本要求!导致每年国家医保财政基金流失巨大!!这里顺便给大家汇报一下:一个药业公司的产品是否能够进入医保,对药品企业关系重大!即使只有一个独家的品种进入医保,也对该企业发展起到重大推进作用。唐德江的希尔安公司有八个独家的品种进入医保,生产的品种依靠国家医保基金买单支付,其年收入迅速达到近20亿元!

  

  证明三 川贝枇杷片价格证明(折算后每盒6元)
  4、医保、基药品种因价格问题被通报并被停止在线交易
  该公司医保品种麝香追风止痛膏因价格虚高被投诉,已被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于2021年暂停该品种的在线交易。(见证明四)

  

  证明四:重庆希尔安药业麝香追风止痛膏因价格被投诉被暂停在线交易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进入全国医保的八个全国独家药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三个方面均不符合要求,却进入到国家医保目录内,导致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二、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下属多家营销公司在重庆市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中被查处并通报:
  近几年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投资的重庆希尔安康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的多家连锁药店在重庆市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中,被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给予“终止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通报。(见证明五)

  

  证明五:重庆希尔安药业下属多家营销公司医保违规行为通报
  例如,重庆的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查处医保基金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该公司旗下重庆希尔安康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希尔安大药房北环路店、重庆希尔安康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希尔安大药房江上城店、重庆希尔安康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希尔安大药房溪子口街店、重庆希尔安康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希尔安大药房交通街店、重庆希尔安康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希尔安大药房云康苑店,由于骗保行为,均被列入终止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名单。上述几家销售单位都是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医保超过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应立案调查。
  三、毒胶囊事件
  该公司多年使用大量铬含量超标的毒胶囊,生产多批次、多品种的胶囊剂药品,例如:慢肝解郁胶囊、心可舒胶囊、巴戟胶囊。在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众多空心胶囊供应厂商中,仅从重庆汇祥胶囊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8日期间,就采购铬含量超标的毒胶囊约1.6亿粒用于上述三个品种,若全部使用可生产三个品种产成品累计不少于460万盒。重庆希尔安公司因生产并销售使用毒胶囊生产的巴戟胶囊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全国通报。
  此种行为,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应当承担所有服用该药品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生产假药、毒药事件
  通过烟台药监局处得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性抽验中,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麦芪降糖丸”中,被检测出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格列本脲)。该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属于生产假药情形,且情节十分严重。(见证明六)

  

  证明六:重庆希尔安药业“麦芪降糖丸”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格列本脲的通报
  首先格列本脲本身具有一定的不良反应,对人身体易产生伤害,一般患者根据说明书会规避风险,但在中药中擅自添加,说明书中根本就没标注此项,患者服用时就根本不会考虑,特别是对不适宜使用格列本脲的人群,会造成生命危险。
  其次,在中药内擅自添加化药成分,容易引起化药成分混合不均匀,增加药害事件风险。
  第三、在中药内添加化学药成分,可能产生加成反应,会使化学药品本身的不良反应加剧,还可能产生新的毒副反应,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且不可预知的结果。
  第四、患者认为中药产品副作用小,有可能存在增加服用剂量的可能,如果在中药内添加了化药成分,非常容易引发低血糖反应,进而威胁生命。
  第五、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毒反应后,因不知道中药中有化药成分添加,从而找不到产生不良反应或毒性反应的原因,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此种行为,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应当承担所有服用该药品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应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违法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
  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便于其药品销售,大量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该公司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多年来被多个省市药监部门予以通报、处罚,并多次在大众新闻媒体上曝光,但该公司却一直视国家法律如儿戏,不间断的继续发布虚假广告,继续欺骗消费者。该公司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部分行为有:
  (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广告法》“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规定,将其处方药(金蝉止痒颗粒)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并且任意夸大药品功能主治;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等,严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曝光巴戟口服液药品广告(生产厂家为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法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况表,提及巴戟口服液(生产厂家为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3001,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虚假保证,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3)该公司保健食品唐方胶囊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时,不标示广告批准文号,宣传治疗功效,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4)唐德江的重庆希尔安药业因长期多次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召集到北京约谈。
  通过虚假广告,欺骗广大消费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挑战国家法律权威。
  六、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巡查执法监测过程中,该公司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影响了当地的空气质量,造成环境污染。非甲烷总烃超标会使人的眼睛及呼吸道产生刺激,引起眼睛刺痛、干燥,鼻咽部刺痛、流血并出现咳嗽、声音沙哑、嗅觉改变、咽喉充血,并具有毒性,致畸致癌风险,严重时会致使神经基能失调及痴呆,还会导致过敏性肺炎。另外,经日光照射,会产生光化学烟雾,是酸雨、区域性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已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列为第七批重点污染源进行了通报。(见证明七)

  

  证明七:重庆希尔安药业非甲烷总烃排放超标通报
  几点思考:
  思考1:唐德江的重庆希尔安药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种种不法行为(如生产假毒药品、骗取医保基金、污染环境等等不法行为),与其众多全国独家品种是否进入全国医保目录是否有关系?国家医保管理部门作为14亿人民救命钱的管理者是否应该关注并重视这些不法行为呢?
  进入国家医保的这八个独家品种,由于在全中国仅此一家生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作为国家医保管理部门不仅仅要关注产品本身的三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而且更要关注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以及以往的不良记录!否则让劣迹斑斑、不良行为过多的企业生产独家医保药品,无疑使得全国老百姓生命健康面临巨大风险!
  思考2:2020年10月,唐德江财团(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全国优秀医药企业代表参加了由卫健委举办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座谈会,讨论进入基本药物的政策问题,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建议!参加此次座谈会的全国企业极少,仅为十三家,唐德江财团居然名列第一,令人震惊!
  思考3:我们将上述医保问题反映给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委托重庆市合川区医保局进行了回复,原文如下:“经核实,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区医保定点单位,未向我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服务,我局与该单位未进行医保基金结算,故不存在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从回复当中明显看出国家医保局的结论是:此次骗保大检查当中查处的重庆希尔安药业公司下属众多营销分支的违法行为与希尔安药业没有任何关系!回避了被查处企业与希尔安药业的内在的关联性!这种有意回避是否妥当?请大家评判!
  思考4:我们作为被希尔安药业接收原重庆中药总厂的老员工,每当想起希尔安药业的这些违法行为心中隐隐作痛,寝食难安!只有把这些真相揭露出来,减少给全社会带来危害和巨大的风险心中才略感安慰,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毫无疑问,这样做我们的风险是巨大的,个人力量怎么能跟财大气粗的唐德江财团抗衡?但坚信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基本民生问题,国家领导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用“四个最严”规范药品行业。我们相信中国是伟大的国家,天日昭昭、朗朗乾坤,充满社会公平和正义。必将会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日趋完善各种医保体系,逐步纠正不合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