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生致5人染艾滋获刑两年半,你怎么看待医疗事故罪?【转载朗话一了经典篇章】
文章目录
医生致5人染艾滋获刑两年半,医疗事故罪该怎么定 ?
来源/ Lawyer点评 作者/朋礼松
网页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O4ox9M4mMAMPFMiymY5AA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一起重大医疗事故,宣判了!
浙江省医生致5人染艾滋获刑两年半,判轻了中医院赵医师因违规操作,致5名妇女感染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判决赵医师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年半 vs 5人感染艾滋…
/01/
赵医师,2013年5月26日取得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中级职称,2016年5月14日取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职业操守,他不可能不知道。
在事故发生之前,他在浙江省中医院具体负责“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中淋巴细胞的分离、培养、收集、提纯操作。
这个治疗项目的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妇女流产概率。
和往日的工作一样,2016年12月30日上午,他接待了一批新的病人,一共34对夫妇。
在收集、提纯培养整批男性淋巴细胞后,他突然发现备用的一次性吸管不够了。
如果不继续进行,可能这批次就浪费了,还得重新再操作一次。他想反正男方在治疗前均已做过传染病筛查,于是…
他继续重复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培养后的淋巴细胞,致使该批次淋巴细胞被交叉污染。
2017年1月24日,接受治疗的其中一名女性向医院反映,她丈夫在被抽取血样前因个人原因已感染艾滋病病毒。
赵医师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向院内领导做了汇报。
在经过紧急排查后,确认5名参加该批次皮内注射的女性已经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
五个人的人生(可能是七个),五个家庭,就此命运被彻底改变…
/02/
赵医师,构成医疗事故罪,看起来毫无争议。
医疗事故罪,一般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而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均予以了规定。
赵医师在诊疗操作中,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诊疗操作规程,其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的7种情形之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而且造成了五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严重后果,该结果亦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所列示的情形相符。
可是赵医师才被判两年半的判决,让众人都觉得太轻了,纷纷“献言”——“就判处2年多,这医生该死”、“判死刑都不为过”等等。
就连刘强东都发声
真的罪不容诛?从法律适用上来说,的确一点毛病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本身作为单一量刑幅度,并无量刑升格的选择。也就是说,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进行量刑考虑。
赵医师在犯罪后也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
所以法院这么判,并无不妥。
可是,是不是连你都觉得轻了?这一切原本根本就不会发生,一切都是因为他没有遵照医生最基本的操作准则。
至少这5个家庭肯定会这么认为!
/03/
“医疗事故罪”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界。
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对医生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就好比去年差不多同时宣判的另一起“医疗事故罪”,曾经震动了中国医学界的李建雪一案。
李建雪被判“医疗事故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即时如此,依然被整个医学界认为是不公平的判决。
李建雪作为福州市某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她值班时段,产妇陈某死亡。该案发生后,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曾一致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但随后,“医疗事故”变成了“医疗事故罪”,李建雪被推上刑事审判席。
该案历时六年,一直纠结于“罪与非罪”。
根据公开报道,该案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在于:
李建雪未意识到产妇陈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其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毫克;并在凌晨2时35分,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将陈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据此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
而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则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我尽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医生」。
死者父亲却说「我不知道应该追究谁,但要有人为女儿的死负责,女儿死在李建雪的值班阶段,所以其他医生都可以原谅,就是不能原谅李建雪」。
如果“一般过失”就能定罪,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不幸后果;医务人员无疑会人人自危,无法接受。
诸多概念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而这恰恰也是李建雪案引发学界热议的症结所在。
如何区分一般违反与严重违反、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反”、如何理解“严重不负责任”、如何理解“严重不负责任”中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何为“有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等等。
可如果是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才能定罪,那最高3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对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来说又显得太不公平了。
从我国责任事故的罪刑分布上来看,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与其它责任事故罪的量刑,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较大反差,其他责任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达7年、10年,甚至更高。而医疗事故罪,却只有3年。
医疗事故罪,是不是有量刑升格的必要?这可能是一个难以逃避的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医疗事故罪的存在,本身是为了避免医生从“救人天使”沦为“死神推手”。
医院、医生更应该深思的是,如何确保医疗诊断过程中操作规程的全面规范与严格落实,避免同类悲剧再次发生。
—————————– 分割线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的话:
医生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医疗事故,致使5人感染艾滋病,剥夺了5人的健康权益,才判刑两年半,这样惩罚是不是太轻?五条鲜活的生命,从此开始灰暗的人生,医生仅仅需要付出如此小的代价,这是公平吗?
医生服刑两年半以后,重新考取执业医师执照,然后就可以继续行医。两年半以后,他又是一条“好汉”!
而5个病人的人生路,可以重来吗?!
据楼主了解,现在司法程序处理医疗事故,已经极少再做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就不能宣判医生触犯医疗事故罪,这意味着以后医疗事故罪的宣判也会越来越少。说不定在不久的将来,医疗事故罪也会淡出公众视野,在法律中彻底抹去。医生损害病患生命、健康权益都不需要付出多少代价,拿什么来保障医疗质量,拿什么来保障病患的生命安全?
关于本案的判罚,你怎么看?判的是轻、是恰当、还是重?欢迎投票。
1、医生致5人染艾滋病,处以两年半刑期,判轻了
2、医生致5人染艾滋病,处以两年半刑期,判罚恰当
3、医生致5人染艾滋病,处以两年半刑期,判重了(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