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波枉法裁判罪控告信
  控告人:李光辉,男,山东武城人,身份证号码:372424197004264530;联系电话:13465153333
  被控告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孔祥波(2019)鲁14民终1125号与(2021)鲁14民终1047号
  控告内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涉嫌受贿,故意违背事实判案,借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枉法。孔祥波利用不公开开庭的手段操纵了此案的审理,公开开庭与不公开开庭有什么区别?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公开开庭至少有全程录音录像,这是孔祥波法官不好操控的,因为根据最高法的要求是需要公开的这是具体法官不太好好操控的。如果不公开开庭的话,就不可能有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二审法院孔祥波判决李光辉给付王进才48元及利息,让李光辉买到了什么啊?难道是空气吗?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
  控告事实
  (一):2018年原告以股权转让起诉我,在诉状中提到案涉厂房车间,此案牵扯的投资不动产专属管辖权,应在故城县人民法院诉讼,原告为了避开事实真像,便于原告伪造证据,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一审(2018鲁1402民初3850号)事实证据清楚败诉,原告上诉至中级法院由孔祥波审理,我的代理律师韩玉新要求我拿5万元钱给孔祥波送礼,我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的。二审中原告的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长庆买通孔祥波以解释释明权法院错误发还重审(2019)鲁14民终1125号),赵长庆执业证号:13714201510942302,原告的律师因给临邑法官行贿被停止执业六个月。买通我的代理律师韩玉新由德联邦律师所去了天衢律师事务所,我听韩玉新告诉我,原告给了5万元(孔祥波得3万,他得了2万),改判发还重审。
  (二); 1、二审法院孔祥波认定,秦尚玉将受让于张锐的份额,又转让给王进才等三人,且李光辉以证明人或关系人身份签字认可(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5行-8行),该认定毫无依据,没有任何证据,李光辉从未认可。秦尚玉与王进才等三人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合同转让关系,控告人李光辉从未认可其存在合同转让关系。
  另外,因权属争议,2018年,吴风国曾经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8冀1126民初935号),庭审中,吴风国称,李光明、王进才、吴风国三人从张锐手中接受投资建设任务,同时向张锐支付了53.33万元(见2020鲁1402民初118号案件卷宗第61页第17-18行–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六);并且,吴风国还提交了一份王进才出具的一份书面证言,王进才称,转给张锐53.33万元(见2020鲁1402民初118号案件卷宗第65页,王进才出具的证明第7行);上述证据,进一步证明,李光明等三人与张锐存在合同权益转让关系。
  2、二审法院孔祥波认定乙方(王进才等三人)一次性各付53.33万元(判决书第5页第一行),明然错误。
  张锐与王进才等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明确载明一次性付给甲方(张锐)53.33万元(协议第二条);二审法院不顾事实,故意混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足以表明,二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请人。
  3、二审法院孔祥波认定,秦尚玉以汇票形式支付张锐土地款50万元,与查明的事实相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张锐收取的50万元土地款的出资人,各方争议较大;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后,应当认定,李光辉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出资人,理由如下:
  首先,李光辉持有收条的原件,且与诉讼前张锐之父张林柱的谈话录音相吻合(见2020鲁1402民初118号案件卷宗第75页,整个过程,均是张林柱以张锐的名义办理)。在李光辉提交的录音资料中,张林柱称收到李光辉的五十万元,还差三万三,并否认秦尚玉付款。
  其次,如果秦尚玉已经给付张锐50万元的转让款,那么,2011年11月14号,张锐不可能再与李光明、王进才、吴风国签订转让协议。
  另外,一审开庭时,张林柱称收取秦尚玉的五十万元汇票;吴风国在故城法院的诉讼中称三人给付张锐的53.33万元的投资款(见2020鲁1402民初118号案件卷宗第61页第17-18行);在本案一审中,吴风国又称秦尚玉给李光辉50万元,李光辉转给张林柱(见2020鲁1402民初118号卷宗第75页第14行);王进才称是李光明、王进才、吴风国三人转给张锐53.33万元(见2020鲁1402民初118号案件卷宗第65页,王进才出具的证明第7行);张林柱、吴风国、王进才关于五十万元转让款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于张林柱、吴风国的证言,法院均不应采信;重要的是,虽然秦尚玉主张给付的50万元汇票,却没有提交有关汇票的任何证据。
  4,二审法院孔祥波认定,秦尚玉在涉案项目上进行了投资,缺乏证据支持。诉讼中,不但缺乏秦尚玉支付土地款53.33万元的证据,更没有秦尚玉建设投资的任何证据,
  5、在王进才没有履行资产转让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李光辉给付对应的价款。况且在衡水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485号判决书中没有王进才的投资,二审法院孔祥波判决李光辉给付王进才48元及利息,让李光辉买到了什么啊?难道是空气吗?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曲培华与孔祥波相互勾结背离事实,故意偏袒对方,枉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控告曲培华与孔祥波相互勾结严重背离事实。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特此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