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市西路业态转移升级工作指挥部在市西路全封闭施工、强制停业,并授意中铁八局强制砸毁、强拆业主合法私产,其真实目的就是想达到强制改建、强占商铺、强制“收储”的违法行政行为。
  2016年7月份本人民事起诉中铁八局排除妨害纠纷案;行政起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强制“收储”无效案及环境综合治理违法案。以上案件现已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俞蕾庭长以被告需要时间调解为理由,中止诉讼。
  本人已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后第一时间递交了恢复审理申请书,强烈要求恢复审理,被告以此理由申请中止诉讼对我不成立,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却不支持,也不给出一个具体恢复审理时间,想以此程序拖死本人维权之心!
  从2016年7月份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至今,历经多年,时间精力花费甚巨,然本人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得以维护。
  主管法官单纯认定并同意被告需要时间调解为理由中止诉讼,说白了,不是案件本身,而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法官们有案外的顾忌吧!经过本人多次询问中院行政庭,现是以各种理由作为搪塞,回避尖锐矛盾,怠于履行法院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职责,怠于行使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形象,所作所为并不是在化解矛盾,而是将矛盾更加激化,让本人更加愤怒及对当地司法制度产生极大的怀疑,实在令人悲哀!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来看,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当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违法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针对违法施政起诉后依法予以监督审判,而不是也不能使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通过不成立的理由中止诉讼来得到保护或迟延纠正。因此,无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以事实违法行政行为利用法律、法规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审理,而不能以案件涉及某些利益为由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