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贪钱反悔被判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黄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将房屋转让给李女士,房款为200万元,李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给黄先生,黄先生应于收到首付款10日内将房屋交付李女士使用,双方定于2013年9月5日到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因一方的原因致使交易不成功,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的5%(即10万元)作为违约金。”签订合同后,李女士依约支付了首付款,黄先生同样依约将房屋交付李女士使用。由于楼市行情在此期间一路上涨,上涨的价格已经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黄先生于是产生了以支付10万元违约金来取消交易解除合同的想法,但李女士拒绝了该方案。2013年12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此案,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将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于增华点评】
  本案中,黄先生在与李女士签订合同后,看到房价上涨,上涨的价格甚至已经超过了其与李女士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产生了以违约代替不履行合同的想法,但李女士并不同意其提出的方案。本案中房屋尚未交易给第三人,具备办理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款要求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不得擅自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从而变更合同;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市场秩序也就难以为继。所以,回到本案,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认为,李女士要求黄先生继续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