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土资源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实名举报


  牡丹江市不动产确权登记局和地籍科破坏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非法偷窃我村合法使用72年的果园和集体农田。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耕保科渎职乱作为、违反了中央改革文件和法律法规、破坏中国改革成果、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损害农民利益,他们不讲党性、不讲政治的欺骗党中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笫743号令。
  一、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确权局、地籍科、耕保科和北安林场违反法律和历史事实、渎职偷窃我合法承包地的侵权行为是无效的。
  1.在2012年笫二次土地调查时、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和丰收村长朱良军、书记郝新利越权签字把丰收村几条山沟和在册耕地、其中包括原新丰村(现新丰屯)果园在内都无偿送给了北安林场,这使北安林场违法多出了林地林班。这份违法无效的签字使丰收村大批村集体土地资产被非法划走,为了使这份违法签字不能再违背历史事实和法律、不再损害村民利益,请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丰收村土地的合法历史事实、撤销本事件错误行政和非法签字行为,保护中国18亿亩红线和丰收村村民合法土地不受违法侵犯。依法根据事实退还我们的农用地权属,恢复农民应得地补和粮补、把党中央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纠正非法侵占农用地现象,制止非法乱占农民耕地的违法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依据(2010修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的承包地是土改时耕地);实施(人民公社条例)笫《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人民公社条例《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我反应的被偷窃土地已被我们丰收村合法使用了七十二年)。
  2.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对土地二调时审查不严,非法把我合法承包的109亩交过农业税并有七十一年的合法耕地果园、被有关人员非法渎职划成林地,我1986年承包原新丰村109亩果园,我有合法承包合同有山林承包证、有水产养殖证。至今还没过承包期,这是1949年就有的新丰村后勤队合法基本农田,新丰村交农业税后使用该地37年,我曹玉双从改革至今承包使用该地35年,在笫一、二轮土地承包笫一次土地调查时都认定这块地是新丰村的,1980年北安林场和新丰村签字确认这果树地也是新丰村的地界,在1988年两荒划分时也认定这果树地是原丰收村现新丰屯的,2012年11月,在我们所有村民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块地被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划成了林地,这件事至今也未公开未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牡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对抗党中央的改革政策、无权非法把农民合法使用了七十多年耕地土地划成了林地、无权作废农民承包合同。
  3.丰收村朱良军、郝新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应依本法规召开丰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撤销原村长朱良军和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把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送给林场的行为,村长无此授权也不可一地多包,一女二嫁。丰收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民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朱良军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承包权是错误的。
  二、牡丹江市不动产确权登记局和地籍科违反土地管理法、越权把农用地改成林地、其审查不严并枉顾历史事实、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1.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和丰收村长朱良军做这件事时我并不知情、不是我自愿的。《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变动时应向社会进行公示,避免使第三人遭受损失(此事件未公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和丰收村及北安林场未依法公示并损害我这善意合法笫三人利益是无效的。
  2.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朱村长此次错误行为未接受我们村民监督。丰收村村长朱良军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此事件丰收村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也未经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依此法规定请求撤销朱良军的错误签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本法条村民委员会应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但此事件从未公开,这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也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是朱良军的个人无效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此事件丰收村从未公布,我也没收到过送达,此事程序违法行为无效。
  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和北安林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法律保护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人的合法权力。
  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保护真正的合法未间断实际占有控制财产所有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释解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2.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和北安林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丰收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我这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政府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他们们的错误行政行为。
  3.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北安林场和朱良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四、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非法行政行为无效、我有权依据《宪法》笫41条规定向上级反映恢复我农用地合法权力,任何人无权作废我的承包合同。
  1.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和朱良军的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依据、且有明显违法情形,我依法申请确认其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朱良军和北安林场违反以上法律并无权把丰收村在册耕地改变定性为林地,此权限归国务院,地方政府无此权力。中国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准任何人践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劳动者(曹玉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和丰收村朱良军无权作废我的承包合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我这合同效力。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所以我有种地和养鱼的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朱良军和北安林场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和三百三十七条中理解与适用也对此详细说明。朱良军和北安林场无权作废我的合法历史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我的承包合同不须他们非法调整。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以上这足以证明朱良军在我承包合同未到期时一女二嫁的签字行为无效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我们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对此丰收村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五、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丰收村朱良军和北安林场虚构权属来源材料文件、伪造权籍和不动产界址。

  1.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他们未依法按)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朱良军和北安林场所作的非法超权越界登记是无效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北安林场无交税凭证,承包人曹玉双有交农业税纪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朱良军和北安林场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是违法无效的。

  4.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朱良军和北安林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

  六、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耕保科和北安林场行政程序严重违法、无任何法律时效。

  1.退一步讲、假如丰收村新丰屯果园和北安林场有地界权属争议,北安林扬也早无追诉时效期,依据行政诉讼法笫46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法总则188条、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不动产最长追诉时效期为20年,《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新丰村已合法使用该果树地72年之久,有现存活72年生果树和我承包合同及山林承包使用证为证。

  2.再退一步讲:假如朱良军和北安林场的违法签字成立也早无执行时效期,依据民事诉讼法239条,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执行时效期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此事是2012年被林场违法窃走的,曹玉双和丰收村一直使用该果树地至今己72年,至今早已超过执行时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法院都无追诉时效无执行程序了、你北安林场和地籍科耕保科还敢胡作非为!《民法典》426条规定:假如这有地界权属争议、北安林场也早失去原物返还请求权。

  事实证明,新丰村果园已有72年合法历史,且是原人民公社交纳农业税的合法耕地、是交特产税的合法果园。根据这些事实和以上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此事。曹玉双的合法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耕保科和丰收村朱良军无权作废我的历史合法承包合同,其更无权错误把丰收村历史合法农用地划成林地,他们违反法律损害我合法第三方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我再次请求各级政府保护我的合法承包权益 ,依法恢复我的合法承包权和地界权、恢复我的合法地补。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举报人:曹先生 电话:13089867666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