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控告七里山塘老板袁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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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原告:重庆市新疆商会,法定代表人:赵长兵(现任重庆市新疆会长兼任党支部书记),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5150000078422700X3,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金科天籁城紫园19幢。联系电话:132286566
被告:袁凤,汉族,生于1971年7月,电话18908367777,户籍:深圳福田区香梅路2038号万科城市花园26栋102室。身份证:510202197107276222,住址:重庆江北区洋河路11号3棟5-5室,现任重庆七里山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财产损害侵权
诉讼请求:
1、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主要事实:
2018年9月,被告袁凤与江湖浪人周波(字号金刚居士)发生经济纠纷,被告向赵长兵会长求助,赵长兵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为了答谢,袁凤对赵长兵主动示爱,以身相许,双方发生短暂感情。之后赵长兵提出终止,被告纠缠不休,多次电话骚扰。
10月10日晚,袁凤未经许可非法进入原告办公区内发泄私愤,寻衅滋事,气焰嚣张,性质恶劣,故意毁坏大量贵重物品。案发时,赵长兵报警,大竹林派出所出警,现场摄像取证。事后,赵长兵及原告员工陈诚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五日后,袁凤主动认错,愿意赔偿3万元,2年付清,赵长兵未接受。10月23日,原告向袁凤发出《损害赔偿通知书》,要求袁凤赔偿82700元,袁凤未回复,也未妥善处理。被损毁物品均为原告公共物资,原告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同时,原告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区法院裁定袁凤向原告赔偿6000元,驳回其他诉讼清求,原告认为,该判决显失公平公正。且依据相关法律,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超过5000元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9月21日,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认为,一、二审判决书破绽百出,未查明事实真相,证据采用不当,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公正,前后矛盾,缺乏说服力,无惩戒暴徒之意,存包庇犯罪之心。
一审法院错将污蔑性语言“性病”写入判决书,二审法院对原告新证据视而不见,将个人与商会人格混同。被告恶行已造成恶劣影响,不仅是民事侵权,也涉嫌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恳请贵院同意原告的再审申请。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新疆商会
2021年3月20日
附件:共计74页
1、再审申请人登记证书及被告身份证明
2、起诉状、上诉状,一、二审判决书及庭审笔录
3、实物证据及书证、刑事控告材料及其他证明文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