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基本认为陈永洲没有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了!
  我23日发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抓长沙市公安局涉嫌渎职罪!公安欲破家门宣传法律》,现根据新华网10月26《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下称《陈永洲涉被刑事拘留》)等的报道,可基本认为陈永洲没有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一、“广告及业务招待费”写成了“广告费”无过错或过错极小
  由于广告费一般是指广告活动所支出的总费用,一般情况下,广告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直接广告费用,如: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等,由以下4项构成:1、广告调查费用;2、广告设计制作费;3、广告媒介发布费用;4、广告活动的机动费用;二个是间接广告费用,包括广告人员工资、办公费、管理费、代理费等等。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对中联重科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计发现,其中“广告及业务费等”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该项费用除包含广告费以外还包括差旅费、市场推广费等,广告费仅占其中20%。
  以上“广告费”显然不包括应纳入间接广告费的“差旅费、市场推广费等”(这里的差旅费我认为是为做广告营销而发生的),所以《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说中联重科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符合普通人一般情况下对广告费的理解,不属于断章取义,更不是虚假编造。
  另外,该文最重要的位置,即该文的导语中明确地写清楚了中联重科5.13亿元是“广告及业务费”而不是“广告费”,更重要的是后文中仅出现过一次5.13亿元是其“广告费”的描述,所以如果要追究的话,也只能认定为笔误,最多也只能说其故意打了一个擦边球而已,与捏造事实实在是扯不上边。
  二、我认为陈永洲没有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1、《陈永洲涉被刑事拘留》称:“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在未经核实、也未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的情况下,(陈永洲)按照自己的分析和主观臆断,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据此可以认为,陈永洲没有捏造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事实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捏造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记者没有消息来源,凭空捏造出来的,第二种是明知消息来源虚假仍然报道的。对基础事实,即上文中“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的主观判断,本身不是事实,而是对事实的看法,属于意见,而不是事实,因此不构成捏造事实。从报道来看,以上所谓捏造的事实都是一种主观臆断,是一种判断,是一种意见,根本不是事实。
  从上可以直接认为,陈永洲没有捏造事实,没有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2、通过互联网视频查到如下对话:
  陈永洲说:这些文稿都不是我写的,原稿是他们(中间人)提供的,(我)弄好后,交给他们,他们拿去发表……(2013年5月中旬《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这篇文稿)我完全没有过目……这篇稿件有硬伤,就是5.13亿元在公告原文里面应该是5.13元的“广告及业务招待费”,他把它砍了一半,变成了5.13亿的“广告费”,(文章发表后我)看了标题后,(知道)他断章取义了……这完全超出我的预期的,搞了这么大的事情……但是突然它(股票)停牌了,这个事就搞大了,我生怕捅什么娄子……他(中间人)肯定没办法做到客观,因为他是有倾向性的,是做中联重工的负面(报道)。
  公安人员接着说:“目的是负面?”,陈永洲答:“很明显”,公安人员又说:“所以说你不能保证所有(报道的)信息的客观性”。陈永洲答:“绝对保证不了,绝对不是客观的”。
  从上面的对话,可知认为:
  a、陈永洲没有捏造事实,因为稿子的原稿是他人写的,其只是依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弄好后,交给他们(中间人)去发表(其甚至不知文章的标题,发表后才知道)。
  b、陈永洲不知道或者无法证明其的报道是虚假的
  陈永洲既然绝对保证不了其(报道的)信息的客观性,则说明其的报道很可能是“客观”的,当然也可能是不客观的,即虚假的。
  最有说服力的是,5.13亿元的“广告及业务招待费”中“(实际)广告费”仅占其中20%,而陈永洲在上文警方调查其时仍然说是一半,说明其的说法根本不可信。
  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了他人提供的仅仅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很难理解一位广东省的堂堂的新快报的记者,会为了这一点钱去故意搞虚假报道(他当时可能仅认为,自己做了一些负面或者擦边球的负面报道而已)。至于中间人认为负面影响已经客观形成,达到了预期目的,先后多次给陈永洲数十万元人民币和数千元港币作为“酬劳”,那很可能是一种老板气量大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交易行为)。更不能说,凡是给了钱,(记者)搞的就是“虚假”报道。当然收钱搞报道,肯定是违背新闻道德的。
  至于陈永洲说自己的报道“绝对不是客观的”,是一句很没有说服力的话,因为其对自己报道的“客观性”都“绝对保证不了”,怎保证的了其报道是虚假的或者不是虚假的?!
  三、希望本案不在湖南省司法机关办理
  通过互联网了解到:
  中联重科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属长沙市岳麓区。该案应本应由长沙市岳麓分局立案侦查。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是没有依据的,因该直属分局是长沙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同时挂执法监督支队、长沙市公安局法制办、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本案立案违反了属地管辖原则,由没有独立法人内设机构立案侦查,不合法。
  中联重科的副总孙昌军兼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董事长詹纯新是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詹顺初的儿子,其妻子是前湖南省委第二书记、省委政法委主任万达之女。中联重科高层领导与湖南省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如果该案继续由湖南省司法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查办,应移送外省的司法机关办理。
  四、故意做负面或者有人资助做负面报道不等于犯罪
  有些大老板,或者是其他的人,为了在股市上盈利,故意出钱出力(仅指交通工具,普通的用餐费等,不包括大额的钱财)请记者或者其他人作某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并不犯罪,而且我认为是好事,因为他们可以为我们的社会清除一些阴暗的东西,且其往往是做了一些政府没有能力做的事,有很好的正面意义。当然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则另当别论。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