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对诽谤罪的规定,转帖500,点击5000即可入刑。本人最痛恨谎言和骗子,说话从来都是有依有据,绝不捏造事实,如有不服,欢迎去法院刑事自诉我。特别是自称维权名人打过N多官司的杨澧群,你更是应该去告我,还自己清白,不要做怂人。周培瑜,你如果不是骗子,你也可以告我,不要装宽容。叶东晓,如果我有诬告,你也可以依法处置我。不要做怂人。

  背景人物介绍:
  人物一:周培瑜,杭州网论坛原英语板块版主,杭网用户名zhiren,自称美籍华人,实际持台胞证;自称在中国大陆开公司(杭州优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只是一般工作人员;自称博士,所任职公司介绍其为美国路易维尔大学英语博士,去信询问该大学,答复查无此人;自称牧师,写信去其在美国的教会询问,回答:“此人既不是牧师,也不是博士。他的过去就让他过去吧。神会审判,从自己的儿女开始。”此人多次公开募捐敛财行骗,被人揭发。

  人物二: 杨澧群,杭州网论坛网名素怀(微博名素怀文秋),2005年在杭州网论坛哭诉其跟浙江建德二院医疗事故纠纷,周培瑜为塑造自己形象以便更好行骗,号召网友为杨澧群募捐。杭州网论坛为扩大其自身影响,也支持募捐,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在网络舆论压力下,在杨澧群与建德二院达成和解,杨澧群获赔12万。但是建德二院并不承认他们有错。杨澧群曾因为怀疑杭网工作人员是议论她的马甲,在杭报大楼准备跳楼,后被劝下。还有一次因为强求杭州网论坛为其在帖子上盖章,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两次叫来110。杨澧群还在网上辱骂网友以及为她募捐的网友,遭到网友的唾弃。

  本人2004年10月4日第一次上杭州网,并注册用户名DreamComeTrue。因为爱好英语,在英语板块跟周培瑜交流甚多,后周培瑜拉我加入其组织的网上学习圣经的活动,实际是宣扬其邪教思想,如他是先知,上帝会跟他说话。还装圣人,说基督徒不能有谎言,善意的谎言也不能有,他就从不撒谎,基督徒之间有错误要互相指出,恨罪恶,爱敌人,因此他说你错了就是错了。等等。我一开始深信不疑。在周培瑜为杨澧群募捐时候,我捐给杨澧群400元。我后来渐渐发现周培瑜一些谎言,就私下求证,周培瑜觉得自己骗行被察觉,就先发制人背后造谣诽谤,挑拨离间。我展开调查,发现周培瑜更多的谎言,包括骗捐款,就开始网上揭发。周培瑜见骗行被揭发,狗急跳墙,先是到我单位写信诽谤,这招失败后,多次在网上发帖疯狂诽谤报复,把我有依有据的揭发其骗行打造成一个绯闻(捏造我写有情书,强求见面等等事情,但是后来的民事诉讼都证明了这是周培瑜自证的谎言),试图搅浑我揭发其骗局同时对我进行报复。杨澧群为报周培瑜恩主动卷入纠纷,周培瑜与其勾结,让杨澧群不仅网上诽谤还到我单位诬告。
  我提起民事诉讼,周培瑜和杨澧群是共同被告。主审法官叶东晓在毫无证据支持下把该案定性为隐私。
  那么,一个毫无证据证据支持的网络诽谤案是如何被定性为隐私的呢?
  一、主审法官叶东晓在明知周培瑜曾经用相同的证据提出过相同的诉讼请求的的情况下还受理周培瑜的一事二诉,如此低级错误都会犯,说明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要么是智力有问题,要么是枉法裁判,错判就不足为奇。
  本案2011年10月24日立案。周培瑜2011年11月15日提起反诉。反诉的诉讼请求跟(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基本一致,周培瑜自己在反诉状中也承认“所提供材料的内容跟本人在(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诉讼案件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是完全一致的,也已经向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过,故被告一申请调取。”可见,周培瑜反诉是一事二诉。.2012年3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卷宗有关于此事开庭审理的传票,但是没有庭审记录),开庭前我没有收到周培瑜答辩状和证据。3月16日当天,主审法官叶东晓突然宣布不开庭了,同时向我提交了周培瑜的反诉和答辩状,但是没有明确说已经接受了周培瑜的反诉。2012年5月16日再次开庭,法官突然宣布周培瑜反诉。作为一个民事庭的副庭长,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令人匪夷所思。事后了解,周培瑜请了杨澧群做代理,杨澧群不断地在“投诉”。可见,原审法官是没有原则、没有是非,看我好欺负,其律师又不敢据理力争为其争取权利,而杨澧群因为医疗纠纷,受过媒体报道,在下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有过多个诉讼,是个难缠的主,就满足杨澧群的毫无理由的要求,连这样明显枉法的行为也做的出来,最后做出完全错误的判决也可以理解了。当然,也不能排除周培瑜通过贿赂或者其他手段买通了主审法官,否则犯这样的错误实在匪夷所思

  二、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主审法官叶东晓居然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不顾,做出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一致的判决。为了掩盖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采取了在判决书上修改我举证质证意见的卑鄙手段。
  生效判决(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我和杨澧群的纠纷是因为杨澧群介入我质疑周培瑜的募捐纠纷引起”。这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那就是事实。尽管一审判决书没有明确说明事情起因,但是根据判决结果,认为起因在于我。而这跟已经生效的判决完全相反。一审主审法官叶东晓为了达到自己所想证明的目的,做了一系列的手脚。在判决书上,把我提交的证据67,即(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的两个证明对象,减少为一个,去掉最重要的一个,即“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的纠纷起因在于原告质疑被告一的募捐”(见法庭审理笔录第六次第32页)

  三、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主审法官叶东晓故意违反庭审程序,在法庭上不归纳争议焦点,在判决书中,错误归纳争议焦点。查阅庭审卷宗,看不到有争议焦点的归纳,事实上,在法庭上也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最后在判决书中错误归纳争议焦点,把争议焦点定为我的名誉是否受到侵犯。这明显是错误的。我告的是诽谤,主要焦点应该是周培瑜杨澧群到底有没有诽谤。如上所述,我名誉受损是争议焦点之一,更重要的是周培瑜和杨澧群是否诽谤,我是否有过错等等,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对名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如此错误的归纳争议焦点,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四、本案周培瑜和杨澧群自知理亏,为了搅混水,提交了庞杂的证据。有些证据跟案件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我的教学论文都被拿来作为证据。有的甚至对自己是不利的,自证谎言的,其目的就是打混仗,绕晕法官,企图让法官怕麻烦,不细看证据,趁机浑水摸鱼。在如此多的证据中,一审法院有选择性的采纳证据,对周培瑜杨澧群不利的证据用各种借口狡辩不予确认或者直接无视。
  1、周培瑜自己提交的证据被我拿来作为证据使用以证明周培瑜自证了诬告信中强求见面这个谎言,一审人民法院却以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为由不作为判决的依据。
  我提交的证据64是周培瑜向法院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周培瑜(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提交的证据,也是本案周培瑜提交的证据。我的质证意见:“此证据和证据25(注:即周培瑜《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共同证明关于盘子事件周培瑜歪曲事实真相,恶意破坏原告名誉。1、是原告说10元钱不要还了,可被告周培瑜坚持要还。原告同意后,说打入账号即可,而不是被告周培瑜在杭网帖子上说的是他让原告打入账号,而原告借讨要10元钱强行要见被告。2、10元钱是过春节见面时给。不是原告特意跑去讨要的。”一审法院居然以证据6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确认。既然周培瑜作为证据提交,那么也就是周培瑜认可了其真实性,我把周培瑜的证据作为自己的证据提交,那么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应该认可。也就是说,连周培瑜自己都认可其真实性的证据,人民法院怎么能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可见,一审法官完全是胡乱判案。
  2、周培瑜自己提交的证据都证明了其在给我单位的诬告信中所说的“朋友们猜测她精神方面有问题,而孙老师自己在网上的帖子说她自己的车祸,和三个月的昏迷,让她有时候做事会没有条理。 ”是谎言,但是一审法院却对此无视,依然认定为隐私。
  周培瑜自己提交的证据(卷五第140页)显示我只说过“我因为车祸也算是死过一回的人。死,对我自己来讲,一点也不觉得可怕。”,并没有说有三个月的昏迷和做事没有条理。周培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自己说过三个月的昏迷和做事没有条理。我当时庭审质证意见是周培瑜网上所说的因车祸昏迷三个月导致脑子有问题是诽谤。 可是,一审法院无视周培瑜的这个自证谎言的证据,居然把周培瑜的这些说我脑子有病的话作为隐私认定,是不顾白纸黑字的写在那里的事实与不顾的枉法裁判的行为。
  3、周培瑜利用基督教行骗,经常诽谤知晓其底细的人,挑拨离间知道其底细的人与跟其有交往的人的关系。这是我在公开质疑募捐之前与周培瑜的矛盾,也是最早的矛盾起因。我提出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但是一审法院均以该些证据与案件无关而排除。
  证据1:周培瑜发表的帖子《万国祷告殿:清晨转从神来的话语!》证据2:被告组织的查经小组 洪丽娟(英语名Deborah)通过邮件转发的周培瑜《神是怎样对您说话》一文。这两个证据共同证明周培瑜利用基督教扮演上帝,妄称神跟他说话,蛊惑信徒,存在欺骗公众的故意。证据3、周培瑜在美国所属教会写给原告的电子邮件,证明周培瑜公开场合谎称自己教会牧师身份,有故意欺骗社会的言行。证据4.杭网网页(公证书2008嘉誉天证民内字第1016号270页),周培瑜在杭网自称博士。证据5 周培瑜公司网页。证据4和5共提供证明周培瑜公开谎称自己具有美国学校的博士学历,有故意欺骗社会的言行。证据6、我写给美国University of Louisville英语系研究生院注入Susan M Ryan 的信及回复,证明周培瑜恶意虚构本人博士学历。证据7、周培瑜前女友与周培瑜公司会计张羽文的聊天记录。证据8. 周培瑜的帖子“我的会计在当时也受到人民币300的捐款”,证据9 我与周培瑜共同的基督徒朋友洪丽娟通过邮箱发给原告聊天记录确认稿。证据10 原告与募捐相关人郑思斯的聊天记录。证据8、9、10证明周培瑜有贪污捐款,证明周培瑜刻意隐瞒其与募捐收款账户所有人张羽文存在情人关系(现在为周培瑜的妻子)证据11. 我与杭网ID 为“山在海的那边”的基督徒网友聊天记录,证明周培瑜骗行以及经常挑拨离间知道他底细的人和其他人的关系。 证据62 、63 是用来证明周培瑜因为原告知晓他的底细,因此捏造事实,挑拨离间我与网友关系,让网友不相信我,远离我。这是我跟周培瑜矛盾最早的起源。一审法院以与本案缺乏关联,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一审判决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周培瑜和杨澧群对我实施了名誉侵权,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我认为:尽管该些证据不是对我的名誉侵权,但是本案除了要查清我的名誉是否被损坏,还应该查清周培瑜为什么要侵犯我的名誉,即我有没有过错。把这些事关周培瑜侵犯我名誉的原因的证据排除在外,让周培瑜逃避了其诽谤的故意性,还导致判决错误归纳案件的起因在我,因此是完全错误的。
  4、有选择性地使用证据,如证据四中杭网短信周培瑜和杨澧群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显示了两人的矛盾是周培瑜对我背后的诋毁诽谤,一审法院却完全无视。
  例如,周培瑜提交的证据四中的杭网短信:周培瑜证据清单(一)上第79页, 我2006年8月15日04:35,给周培瑜的杭网站内短信,短信内容如下:请问,圣经中是怎么规定一个人做错事该怎么做的?在你说你关心我的品格之前,我也原本没有责怪上帝,我也没有责怪你,我怪自己的天真幼稚不智慧。 但是你所说的,关心我的品格,是侮辱我,我绝对不会接受。这是交往的底线。没有一种关系是建立在侮辱人格的基础上的,我可以为了友谊去死,但是我不会为了友谊而低三下四地活。这样的话,我自己都要看不起自己。生命诚可贵,友谊价更高,若我尊严故,两者皆可抛。为了面子,要收回一句说的极其错误的话是那么难吗?”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我斥责周培瑜侮辱其人格。可以看出我和周培瑜的矛盾的起因是周培瑜背后对我的诽谤诋毁。
  再例如:杨澧群的证据7中帖子《我也要伸冤》也可以看出周培瑜与我矛盾的最早起因是周培瑜挑拨离间,造谣中伤。但是一审法院视而不见。
  5、周培瑜提交的杭网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居然全部被采信。
  我在质证的时候提出,周培瑜提交的杭网帖子显示了16个不同的时间段,这些证据都没有制作过程说明,因此都是非法证据。有些证据有明显的造假,例如证据清单(一)下第287页,看上去像个网页打印稿,但是页面上却多出了一个框,里面有打印的文字:“zhiren注:本人从未在任何公开或私下的场合宣称自己是英语博士。”很显然,这是周培瑜自己加上去的,却跟帖子能打印在一起。我们只能怀疑这个帖子本身也是造假。但是就是这样的帖子,杭州都快传媒有限公司却盖了个章。这明显是不合法的。同样的“帖子”出现在证据清单(一)下300页,有打印字体在那里:“翻译:至人,我可以问你一个问题么?我捐款的钱到哪里去了?你是不是和你的会计一起花掉了?别以为不回答就没你的事情了。”也盖了章。在证据清单(一)下第304页,也有打印字体在那里:“翻译:是的,你最好回去美国因为我会告你。你会丢掉你的面子因为你是这样的骗子。也盖了章。”,周培瑜在庭审的时候辩解说是杭网盖章后再添加上去的,这明显是撒谎。分明是适用图片编辑功能,打上字,然后打印出来,然后杭网盖章的。

  五、庭审的时候,叶东晓放纵杨澧群借举证进行诽谤,对我提出的一证一质合理要求加以拒绝,导致对周培瑜杨澧群的诽谤没有及时得到澄清,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在周培瑜举证阶段,周培瑜提出证据80个。杨澧群作为其代理人,借发表举证意见断章取义,添油加醋,大肆诽谤。我指出要一证一质,当场戳穿周培瑜的谎言,以便澄清事实,因为证据太多,等周培瑜80个证据举证完毕,我再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杨澧群说过什么都忘掉了,就失去揭穿谎言的效果了,等于在打混仗了,便宜了满口谎言的人。主审法官叶东晓借口这样会拉长庭审时间为由拒绝(可查看庭审录音录像),放任杨澧群借发表举证意见大肆诽谤。在等到我有机会发表质证意见,对杨澧群的诽谤提出辩解的时候,主审法官叶东晓又打断我的发言,认为其太啰嗦了。我当庭大哭(可查看庭审录音录像)。就这样,整个庭审成了杨澧群周培瑜诽谤我的场所。

  六、周培瑜的满嘴谎言和杨澧群的蛮横、不可一世。
  周培瑜的满嘴谎言是极其罕见的。可以这么说吧,他的话100句有99句是假的。但是他表面说话慢条斯理,彬彬有礼,非常有迷惑性。杨澧群自从因为医疗事故维权受到媒体报道后,更加肆无忌惮地蛮横。她可以因为杭州网论坛不承认自己的员工有马甲骂她就去杭报大楼表演跳楼秀,她可以因为杭州网论坛不给她帖子盖章,打110请警察来,第一个警察不支持她,她就再打110,请来第二个。在杭网,有多少曾经帮助过她的人对她侧目。周培瑜满嘴谎言配合杨澧群的蛮横,法庭成了他们两人继续诽谤我的场所。法官对他们没有一点办法。(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庭审,我的律师工作失误,没有提交公证书的复印件,而是自己从电脑上打印出来的。尽管我提交的信的内容与公证书的一致,但是杨澧群就以没有原件为由拒绝质证。我提出要打开网络验证,杨澧群坚决反对。主审法官就改变主意,不答应我的合理要求。2011年1月11日,我发现自己的律师未征得她同意擅自撤销了对杨澧群的起诉,当庭要求撤销这个撤诉申请,因为这个撤诉申请根本没有我的签字,也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合议庭因为杨澧群反对,拒绝我的合理请求。以上两个原因,迫使我重新起诉周培瑜和杨澧群。却又被杨澧群周培瑜拿来宣称我因为心虚而撤诉。
  再次起诉后的(2011)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如前所述,主审法官叶东晓更加不堪,居然达到了违法受理周培瑜一事二诉这样明显违法的地步。以上种种,都可以看出下城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与周培瑜、杨澧群有关的案件中对杨澧群的偏袒、包庇、纵容。

  七、一审判决下来后,我提出上诉,叶东晓为了掩盖其错判,故意隐匿原告证据、举证意见和庭审补充意见。
  我2013年2月6日就提交了上诉状,但是一审法院迟迟不把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在我的一再催促之下,拖到5月份才移交。在这期间,一审法院想尽一切办法掩盖其错判。
  1、故意隐匿我提交庭审补充意见,(我一共快递过四次),而对方的全都归入卷宗。
  一审判决把周培瑜捏造的所谓情书认定为隐私。间接证据是是在杭网的其中一个站内短信。我质证意见指出:“不能证明我有爱慕信。被告提到”内心的真实流露“,这个流露就一定是爱慕?被告还提到LOVE,英语中love不一定是男女之爱。此证据反而证明了周培瑜是个自恋狂,自我感觉太好,以为周围的女人都爱上了他。”(2012年8月20日下午法庭审理笔录第四次第14页)周培瑜的代理杨澧群反驳:”原告在杭网民声站内短信也提到过向zhiren发过很多信,如果原告不认可,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其他信件当即表示,里面没有明确爱慕的内容。”(见法庭审理笔录第四次第16页),我表示可以提交。因为第二天要继续审理,我没有回家,无法打印,而第二天又是庭审最后一天,于是我在庭审补充意见中提交了证据以证明是我向其求证身份信息的信、交流宗教学习的信、以及因为周培瑜挑拨离间,我要求其澄清的信。这个证据尽管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是是应对方的要求提交的,理应作为证据采纳。我在补充意见中还提出,如果法院对信的真实性有怀疑,愿意来法院当庭打开邮箱查证。
  这个证据能够直接推翻周培瑜所说的我写有爱慕信,能够证明一审法院错判了。于是一审法院就做手脚,把我提交的所有四个庭审补充意见都不归入卷宗提交,做垂死挣扎,因为我在判决之前一次都没有投诉过,以为我是好说话的人,以为我请了律师,律师是不会麻烦去查卷宗的,不会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的,以为我也不会去查卷宗。
  2、为了掩盖判决书之错误,故意隐匿证据。
  例1、我2012年8月22日当庭提交证据67 是(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判决,用来证明我与杨澧群的纠纷是杨澧群介入我质疑周培瑜募捐引起的,以及我没有用马甲辱骂诽谤杨澧群(第六次笔录第32页)。一审判决书为了要把起因放在我身上,在判决书举证意见中去掉“证明我与杨澧群的纠纷是杨澧群介入我质疑周培瑜募捐引起的”(判决书29页)我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就把该判决书隐匿了,没有归入卷宗。
  例2、我提交的证据1到11,能证明周培瑜利用基督教以及虚假身份行骗。这是我与周培瑜矛盾的起因。一审判决认为与案件无关不予确认。我上诉提出异议后 ,一审法院就把这些证据全部隐匿,不归入卷宗。
  例3、周培瑜提交的聊天记录被我拿来作为证据(证据64)以证明周培瑜《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中所述我为讨要十元钱强求见面是谎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隐私,我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就把该证据隐匿了。在卷宗中,找不到该证据。
  例4:我从来没有说过揭发周培瑜假博士是诽谤,因为博士是周培瑜自己说的,周培瑜不是博士,周培瑜利用各种虚假身份行骗,揭露他是正义之举,根本不是诽谤。我至今还在网上实名揭露周培瑜是个假博士。但是判决书捏造我质证时候自己承认了说zhiren假博士是诽谤。(见一审判决第41页)。我上诉状指出了这一点。随即,一审法院把 我提交过的经过公证的周培瑜在杭网自称博士的帖子(证据4)隐匿,2013年7月2日,我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一审卷宗没有发现它的踪迹。
  例5、我提交的证据62 可以证明周培瑜因为知道我知道他的底细,因此捏造事实,挑拨离间我与网友的关系,让网友不信我,远离我,一审法院也隐匿该证据。
  3、隐匿举证、质证意见
  在诉讼中,举证质证意见因为记录太少,双方都有举证质证意见当庭以书面稿的形式提交。如前面所述,我提交的证据64可以直接证明周培瑜网上说的我借口讨要十块钱强求见面是自证的谎言。在举证意见中有详细说明。但是庭审的时候,书记员没有把我的举证意见完全记录下来。2012年5月16日,我发现庭审笔录上自己的举证意见好多没有记载,拒绝签字,后来主审法官叶东晓同意提交书面稿并附加在庭审笔录后面,我才签字。我在上诉状中用该证据证明了周培瑜强求见面是个谎言后,一审法院就把我的详细的举证意见全部不归入卷宗,企图蒙混过关。
  周培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再地捏造我叫他亲爱的,达令等等,以此来表明我有爱慕之意。对此,我在质证意见中有过驳斥意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把我的质证意见写入庭审笔录,为此,我向法庭抗议,法庭最后同意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把它归入卷宗。 。
  八、二审法院想尽各种方法,维持一审错误的事实认定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事实认定。根据二审的判决结果第一条,显而易见仍然是确定为隐私。为了维持这个决定,二审法官想尽了一切办法。
  1、只确认我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避而不谈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我二审提出新证据,一个是2011年10月25日周培瑜的笔录,一个是我的杭网ID注册信息,共同证明周培瑜网上所述我写有情书是捏造,一审判决把我写有情书认定为隐私是事实认定错误。但是二审判决只是确认了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却避而不谈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这是完全错误的。
  2、完全避开我的上诉理由和周培瑜的答辩理由,不明着说采纳与否,但是暗中支持周培瑜的答辩理由,从而维持一审错误的事实认定。
  我在上诉状中一一指出一审判决被认定为隐私的都不是事实,因此不是隐私,而是诽谤。我说的都是有依有据的,并且大多为周培瑜自证的谎言。周培瑜提出了答辩意见,但是他的答辩意见都是捏造、歪曲,都是没有依据的。二审法院为了维持一审错误的事实认定,直接对双方的意见无视,避而不谈。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应该 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应当进行准确、客观、简练的说理,对答辩意见、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但是二审判决完全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审法院的法官的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九、二审法官为掩盖其错判,不惜秀低智商
  接到二审判决,我立即要求判后答疑。我一共例举了50多个问题,二审法官王辉借口法官不是当事人,没法还原事情真相,拒绝回答,为掩盖其错判,不惜秀低智商。既然没法还原事实真相,那么这个判决把周培瑜所述都认定为隐私是怎么得出的呢?这不是矛盾的吗?可见,二审法官根本没有查清事实,就是胡乱判案。历史不能重演,我和周培瑜以及杨澧群的纠纷也不可能再演一遍给法官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通过审理了解基本的事实。因为还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就应该建立在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的基础上的。周培瑜不能为自己所述的事情提供证据,那么就是诽谤。周培瑜还自证了很多的谎言,那么这些自证的谎言就是诽谤。难道做为法官智商如此之低,看不出来吗?

  结论:该案是台湾人周培瑜利用基督教和虚假身份行骗被我觉察和揭发后,从私下到网上的大肆诽谤攻击我,以达到搅浑是非,掩盖自己的骗行同时进行报复的目的。杨澧群由于受到过周培瑜的帮助,又因为其自身爱惹事生非的个性,为报周培瑜恩,与周培瑜勾结在一起,不仅打急先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我提起诉讼后,周培瑜和杨澧群还借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我大肆诽谤,恶意诬告。该案存在时间长,影响大,并且到现在双方都还不停息,就是因为一审二审法院惧怕杨澧群,不想查清事实,不惜枉法裁判。该案事实认定完全错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一审叶东晓法官还存在着隐匿证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