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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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
原告:赵长兵,身份证号码65232519703237,男,汉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金科天籁城紫园19栋附3号。单位及职务:重庆市新疆商会会长,电话:132286566
被告一:两江新区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梁应霞(局长)。地址: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6号1楼、2楼。电话::67463905
被告二:重庆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张德宽(局长),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电话:67086186
第三人1: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彭静。地址:重庆市渝中民族路101号商务楼18层。电话:02388061777 社会组织统一代码31500000G71722429A。涉案律师:林卯
第三人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蕾。社会统一代码:315000005567624499。地址: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360(1-10。电话:67887666。涉案律师:傅艳、孟显慧
案由:被告一两江新区司法局《关于赵长兵投诉泰和泰律所傅艳、孟显慧律师的回复20200806》和被告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司复【2021】第17号),原告对裁决不服。原告认为,二被告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未尽职,不作为,涉嫌包庇。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一两江新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赵长兵投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及傅艳、孟显慧律师的回复》和被告二重庆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第17号)部分内容,责令纠正错误,查清基本事实,并重新作出公正裁定。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概况:
一、第三人1和第三人2合谋欺骗原告,故意侵害原告权益
2015年4月10日,原告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公司及霍宏伟借款纠纷(2015渝北法民初8511案),要求第三人1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提供法律服务,彭静指派林卯代理。
1、为了谋取高收益,林卯未经静昇所许可,非法携带第三人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与原告签约(两个合同版本)。签约时,林卯宣称有信心包办、有关系打赢官司。
2、代理期间,林卯将上述案件转交给陌生人傅艳和孟显慧(第三人2泰和泰律所的注册律师)办理,原告与孟显慧和傅艳从未见面,没有任何交流,更未到其办公室签署合同和支付费用,而傅艳在接受司法局调查时,做了虚假陈述(见询问笔录);
3、原告赵长兵委托曾焕伟向林卯支付1万元代理费,林卯收取1万元代理费后至今不开发票(有录音证据),原告已向国家税务稽查局投诉,泰和泰所企图用发票复印件蒙混过关;
4、原告赵长兵向林卯交付大量证据原件,庭审结束后,法官退还代理人傅艳和孟显慧,林卯拒不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林卯向被告一承认“未经许可,将证据原件给了曾焕炜”;
5、傅艳和孟显慧私自变更《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地址,在8511案件审理结束后,林卯、傅艳和孟显慧均未及时将《判决书》转交给原告,延误时机,致使原告丧失上诉权。
6、原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签约时间、落款日期及授权类别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林卯与傅艳和孟显慧合谋欺诈原告,违规从业、非法操作、流氓动作、蓄意侵权,引发系列诉讼纠纷,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先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原告对行政决定不服,又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不服终审判决,已向市高院提出再审,又向检察院抗诉,相关部门已将该事件作为2021重庆市司法整顿工作的重点督办案件。
二、被告一和被告二两次裁决未查明事实真相。
2020年6月,原告向两江新区司法局投诉被告二,9月作出裁定,认定泰和泰有违规、违约、欺诈和不开票等行为,但未查明事实,未尽职、不作为。10月,原告提出行政复议。2021年6月7日,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仍未查明基本事实,对被告的处罚轻描淡写,涉嫌包庇纵容,同流合污。
被告一和被告二未经调查核实,1、错误地认定原告赵长兵在泰和泰事务所签约付费,2、采信虚假的《情况说明》,3、错误推定林卯未参与及包办民福借款案(8511号),4、未核实《代理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和具体细节,5、未查明林卯不经原告授权将案件证据转交他人的错误行为,6、也未对静昇律所及泰和泰律所不提供代理费发票的行为追责,7、甚至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原告提请被告一严厉查处第三人2,并协助渝中区司法局对林卯不当行为予以处罚。然而,二被告怠于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不作为、未尽职,属主观故意过错。
综上,林卯、泰和泰律所孟显慧和傅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背委托人真实意愿,违背职业操守和诚信原则,违反执业纪律,丧失道德底线,践踏法律尊严,致使委托人丧失诉讼权利,不能如期追回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导致严重不良后果,影响恶劣。
综上,被告一和被告二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不公正。因此,原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被告一和被告二裁定的部分内容,纠正错误,并作出正当裁决。
此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长兵
日 期:2021年6月21日
附件:
投诉证据,共计 22 页(详见证据清单)
1、重庆市司法局赵长兵诉泰和泰所(2021)17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607,13页
2、《两江新区司法局关于赵长兵投诉泰和泰律所的答复》20200806,4页
3、原告赵长兵身份证明,1页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