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委书记潘雪红打击报复阴谋杀人》网帖反映有关情况的说明

  对于8月11日在中新网论坛上发布的题为《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委书记潘雪红打击报复阴谋杀人》的网帖所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经核查,该帖所反映的问题是对去年下半年频繁出现在天涯社区等几个论坛上的旧帖子进行继续炒作,之前我们也已郑重声明:此类帖子极其严重的歪曲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恶意攻击、诋毁我县主要领导,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就帖中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再次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我县“那隆镇高兰、高埠村委河段砂场”的情况说明
  1、那隆镇高兰、高埠村委河段砂场纠纷的情况
  (1)2008年2月26日,经那隆镇灵一村委村民梁勇兵申请,我县水利局根据他们提交的材料,实地勘验后,于2008年3月12日,按相关程序核发了其在钦江那隆镇高埠村委河段长1500米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但一直未取得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该砂场在没有完全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采砂作业,其开工没有几天时,对岸高兰村委金一、金二队部分村民以该处河砂是属他们私人所有为由阻挠梁勇兵采砂,并对其采砂设备进行恶性破坏,于是该处砂场纠纷开始。
  (2)2008年11月5日,劳作银向县水利局申办采砂证。相关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当场告知申请人开采的具体范围为滩涂地。后经金岗村村民签字和高兰村委盖章同意,及申请人保证不越界开采的情况下,县水利局依法核发了劳作银《河道采砂许可证》。劳作银在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立即向县国土和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于2008年12月下旬开始抽砂,在其开采过程中,劳作银不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多次越界开采。最后,梁勇兵以劳作银抽砂已进入到其采砂区范围为由,多次组织群众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而劳作银又以高兰村委群众支持为由,超出采砂许可范围开采,并先后多次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县和自治区信访局上访,声称该河段的河砂是他们村所有,相关职能部门无权审批给其他人开采,只能给劳作银开采,从而又引发两砂场业主的争砂源纠纷,给地方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
  2、整治砂场合法有效
  (1)梁勇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无效
  梁勇兵于2009年2月25日取得的(2009)001号《河道采砂许可证》至2009年12月31日期满。于2009年11月16日该业主向水利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梁勇兵申请的开采河段,由于个别砂场不服管理,没有按职能部门的规划进行抽砂,乱采滥采,导致河堤崩塌,严重影响到河道的安全。于2009年12月2日,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梁勇兵作出灵水不许决字〔2009〕1号《灵山县水利局不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准予延续梁勇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因此,该许可证至2009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
  (2)劳作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无效
  2008年11月5日,经劳作银(灵山县檀圩镇沙井村委人)申请,县水利局按有关程序核发了劳作银在钦江那隆镇高兰村委金岗岭村河段的滩涂地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自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前,劳作银向县水利局提交了要求延续2009年度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县水利局经审查,认为劳作银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了灵水不许决字〔2010〕1号《不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准予延续采砂行政许可。劳作银不服,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县水利局的决定。劳作银仍不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事实清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桂河砂(灵山)0841号《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劳作银在没有获得延续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砂,同时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非法采砂设备、电杆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劳作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砂属于非法采砂行为。
  (3)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水利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是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有权对未经许可进行采砂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县水利局和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不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况。
  (4)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鉴于那隆镇高兰村委河段的劳作银、梁勇兵、劳诒海和雷鸣良等四个砂场均已没有合法的开采证件,属非法开采。同时,出于利益的驱动,这几个砂场一直在为争夺砂源而存在着很尖锐的矛盾,群体性械斗一触即发,随时有可能发生流血事件;加上不规范的抽砂作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害了地方河堤的安全,损害了公众利益,开展专项整治已迫在眉睫。
  2010年3月3日,县水利局作出《灵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但劳作银在限期内没有依照通知要求进行清理。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程序及职权, 2010年3月12日,我县组织了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联合对钦江那隆镇高兰、高埠村委会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场(包括劳作银砂场)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强制拆除违法采砂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抽砂设备等。同时,由县水利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扣押的违法采砂工具,其砂场业主并没有按照扣押通知书上告知的期限前来办理,已视为自动放弃。所以,我县认为这次专项整治违法采砂行为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二、关于网帖中反映的《梁德升于7月1日、3日在我县三海派出所滞留期间》的情况说明
  2011年7月1日上午,我县工作组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灵山县汽车南站将欲借建党九十周年大庆之际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滋事的梁德升(男,55岁,那隆镇灵一村委人)拦下,后县工作组人员将梁德升送至县公安局三海派出所。到达三海派出所后,由三海派出所两名民警从上午8:30至9:56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梁德升在接受询问时一直持抗拒态度,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及捺手印。在此过程中,民警倒茶水、递香烟给梁德升,同时考虑到梁德升没有吃早餐,便从食堂拿早餐给梁德升,但梁拒绝食用。
  询问结束后,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的有关领导在三海派出所继续对梁德升进行政策教育、规劝工作,当天上午11时20分左右,工作结束后,三海派出所民警通知梁德升可以离开。当梁德升离开派出所,行至大门处时,其大哥梁德玉(男,58岁,现在县委办公室工作)便到达三海派出所,大声对梁德升讲:“请鬼容易送鬼难”,并令梁德升返回派出所,不得离开,死也要死在派出所。同时,梁德玉向市检察院投诉我县公安局对梁德升进行非法拘禁并在现场用相机进行拍摄。随后,梁德升走进三海派出所办公楼一楼调解室内,拒绝离开。
  在此期间,三海派出所为其提供饭菜、茶水、香烟,任由其自由行动,并多次劝其离开,但梁德升拒绝食用派出所提供的食物,也不肯离去,晚上民警欲开房给梁德升住,其也不接受,晚上就睡在调解室的椅子上。从7月1日上午开始,那隆镇政府派出劝返工作组、县公安局领导也到三海派出所对梁德升开展思想教育及劝返工作,但梁德升拒不接受,仍然坚持已见,继续滞留派出所。
  从7月1日下午开始至7月3日上午,梁德玉多次到三海派出所与梁德升进行交谈,并要求那隆镇政府工作人员及三海派出所民警不能在场。7月2日晚,那隆镇政府工作人员再次劝梁德升搭乘政府车辆返回那隆镇,但遭梁德升拒绝。
  经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2011年7月3日中午13时10分,烟墩镇大远村委梁宜昌带领几个自称是梁德升的梁姓兄弟的男子来到三海派出所将梁德升劝走,随后梁德升即带上所有的物品跟梁姓兄弟离开派出所。
  三、关于《梁德玉自称在县委大院被殴打一事》的情况说明
  2011年9月30日下午,梁德玉与母亲骆春凤在灵山县委大院内遇到其同姓兄弟梁宜昌等人,被梁宜昌等人殴打致伤。2011年10月15日,灵城派出所依法传唤梁宜昌到派出所审查。梁宜昌供述,由于梁德玉在网络上发布其是黑社会头目,因而多次想找梁德玉当面讨公道并欲要求其正面答复,但梁德玉一直不敢出来当面与其对证。2011年9月30日下午,梁宜昌发现梁德玉在县委大院内,便带几个本家兄弟想找梁德玉对质,但被梁德玉掏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殴打,其便进行自卫将梁德玉摔在地上,但梁宜昌否认得殴打梁德玉。由于梁德玉的伤情构成轻伤,灵城派出所经县公安局领导审批立故意伤害案侦查。
  四、关于“手机恐吓短信”的情况说明
  鉴于帖中所称的恐吓短信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介入展开调查。
  据调查的情况表明,帖中发恐吓短信的手机号码为:15278787739,属广西钦州市移动手机卡,创业卡类(无记名卡),且此卡在2011年11月份还有扣费,调查时已处于停机状态。因此,目前还查不出是谁发的短信,更没有证据说明是某领导发的短信。至于楼主狂妄地把短信内容与我县县委书记联系起来,从楼主以上歪曲事实、造谣惑众的表现,可以肯定,这是楼主自欺欺人,继续歪曲事实,借此混淆视听,以达到对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诬蔑、诽谤的卑劣目的。
  以上就是网帖中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在此,我们衷心感谢广大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灵山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同时热诚欢迎大家对我们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借此机会,也恳请相关网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用事实说话,不要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臆造歪曲事实,混淆视听。


  广西灵山县新闻办


  附失实网帖内容: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委书记潘雪红打击报复阴谋杀人

  广西灵山县委书记潘雪红渎职重复批证、造成县委政府率警纵火砂场、抢劫财物,动用党政公检法司黑帮打击报复、诬陷、阴谋残杀我家族、导致一人失踪,一人轻伤,一名八旬烈属老人轻微伤,造成损失2500多万元。
  案发起因和经过:
  2008年初,我们经县水利局批准,获得桂河砂(灵山)0814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那隆高埠村投资一百多万元筹办亿元产值砂场,还未开工,县政府以灵政办【2008】169号文一直不准我们施工,同年11月5日,原县水利局长(现副县长)方道强,徇私舞弊,以桂河砂(灵山)0841号将我们的砂场批给劳作银经营,同年11月14日,县国土资源局用伪印章将该砂场同样重复批给劳作银经营,由于县水利、国土局重复批许可证,导致我砂场投资后无法生产,同年12月,我们300多人联名写信给时任钦州市委汤书记,要求市委解决灵山重复批证、依法处理渎职官。汤书记批示灵山县政府要依法解决,并亲自交本案给时任灵山县长潘雪红,潘及黄为政副县长不但有错不纠,不依法撤销县水利局枉法重复批给劳的许可证,反而同流合污,以灵政办阅【2009】2号文,责令县水利局将劳的采砂场,又以桂河砂(灵山)2009001号证,重复批给我们经营,使两砂场再重叠,劳作银砂场不服,组织80人到自治区上访,2009年5月9日,县委、政府以灵办发〔2009〕45号文,向全县各基层单位发文,诬陷梁勇兵(我第四儿子)带80人到自治区上访。针对灵山县政府重复批证,劳作银更不服,于2009年5月18日,将县政府指使县水利局重复批证告上法庭,被钦北法院以(2009)钦北行初字第14号判灵山县重复批许可证违法,市检察院于2010年1月6日以钦检民行立通字(2010)3号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2010年3月12日,县政府派原县政法委书记黄正荣、副县长黄为政率225人(其中警察100人),将县政府发文、报潘雪红同意批给我们的砂场纵火烧光,烧不掉的铲车等便抢走,造成我们直接和间接损失2500多万元。
  案发后,我们50多次向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检、区党委、区政府、区信访局、区纪委、区检察院等单位揭发申冤,也得到上述部门26次书面批示(其中:国家信访局1次;区党委、人大、政府下文批示各1次;区信访局16次,区人大办6次),这些批示,就是要求钦州依法处理县政府率警纵火砂场问题,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县政府动用公安及国家公务人员纵火烧自己批准、且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砂场,在全国绝无仅有,由于案例突出,被自治区司法厅将本案作为行政执法是否合法的案例给全区副科级领导进行考试,在全区轰动很大。本案上级高度重视,区党委、政府、人大作为重大案件发文到钦州市委、政府、人大进行督查,这下,潘雪红象热锅上的蚂蚁坐立不安了,为了证明县政府率警抢劫、放火“合法”,她重新组织这帮抢劫、放火人员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于2010年9月29日通知我及我的儿子到那隆镇政府,潘雪红、陈丰(原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亲自向我们宣布:县政府率警纵火、抢劫砂场合法。我们无奈,继续向上申诉,请求上级派员处理这帮渎职官员,这下,潘雪红生怕我们告发她们的渎职行为,便不择手段,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公检法司及黑帮,对我全家进行打击报复、枉法拘捕。去年6月30日上午9时,潘雪红象国民党伪县长陈公佩一样,于1945年2月,动用国民党115师一个团的兵力,去灵一村围剿我们革命村庄,企图杀绝我全家。解放60多年后,潘雪红以革命老区的烈军属、堡垒户为敌,又动用李正团(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带那隆镇党、政、人大三家班子全套人马)、徐光荣(副县长、公安局长,带那隆派出所干警及县刑侦干警)、李娟(县检察长,带控申科长蒙子飓)率党政公检法司50多人到那隆镇灵一村委第二村民小组围剿我们,并以“挠乱社会治安”为由,企图拘捕砂场股东梁德升(我的次子),儿见势不妙,当晚从狗洞逃出老家避难,谁知,潘雪红于6月30日晚动用全县300多干警在灵一村、那垌村、清水降、灵山各个汽车站,陆屋、武利、沙坪、旧州、烟墩、平南、丰塘、石塘等镇,即灵山通往外地出口处重警把守,外出的客车、货车、小车通通都要检查,一定要捉拿无罪的粱德升归案。此时,梁德升有翼难飞, 7月1日早上7时10分,当梁在灵山汽车南站搭车到南宁儿子处避开灵山县委重警围剿拘捕时,被潘雪红派去车站埋伏多时的县委办副主任劳忠芬等人发觉,将其拉下班车强行押送到三海派出所交公、检、法、司的梁庆祖(三海派出所长)、潘海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蒙子飓(县检察院控申科长)、骆佐起(县法院审判员)、罗诚(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副政委)、徐光荣等人进行轮翻审讯,期间,又搜身、又殴打,不给进食,2号晚10时许,罗诚带梁宜昌(烟墩镇大院村农民)到三海派出所认识梁德升,并逼梁要其承认上南宁滋事,企图找证据拘捕梁德升,万一逼供不到证据就交黑社会拿出去杀。当时,梁说是去南宁儿子处避难,不是滋事,并多次拒绝在审讯笔录上签字。办案人员用“红”的手段镇压梁阴谋未能得逞,便玩“黑”的,当晚12时许,关押审讯37小时梁德升还未果的罗诚,又调来两名便衣人员,对梁进行搜身,抢走手机,切断梁对外界的联糸,在梁举目无亲的情况下,将梁卡住喉咙,趁黑夜押上那隆镇长黄良先、书记陈世芝事先预谋停在三海派出所内的小车拉出去处决,梁在死亡线中挣扎,当晚杀人灭口未遂,于3日午时,县公安局长徐光荣又来“黑”的,在三海派出所将梁德升交凶手拿出去处决,导致梁至今生死不明,此举(杀人灭口)成功。
  梁德升被潘雪红动用党政公检法司打击报复并拘捕导致生死不明后,为了赶尽杀绝我们,于去年7月9日,就开始发信息恐吓我全家,扬言“用70万元杀死我全家,让我全家在地球上消失”;动用黑帮恐吓、8次上门扬言要杀死我们全家、打坏玻璃、摄像头,破坏财物折合人民币七千多元、还两次上门投毒、拉横额进行逼害,导致我全家妻离子散,四处奔命,有家不能归。去年6月30日,我儿德升被潘雪红动用县委、政府领导、公检法到我家围村拘捕后,于去年7月上旬,我和儿子梁勇兵等人亲自到县委找潘雪红要回梁德升,在县委楼下被拒之门外,被县委的保安及工作人员拦阻不准找潘;去年9月初,我和儿子梁德起、梁勇兵再次到县委找潘说理,要县委将梁德升交回给我,并要求生要见人死要见尸,也被县委拒之门外,不准我们去找潘雪红要回梁德升。9月30日下午4时多,心藏杀人灭口的劳志列(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配合潘雪红的杀人行动,发文叫方福、刘湛送通知给正在逃命的梁德玉(我在县委办工作的长子)当天必须去县委办(实为里应外合引诱梁出山给凶手杀)。当时我跟儿子去县委找潘雪红继续申冤,要求县委解决县官率警纵火砂场、赔偿损失及梁德升被县委动用公检法非法拘捕后生死不明等案,刚到县委楼时,被县委办的近十名干部(其中三名保安)出来阻挠,不给见当时在三楼办公室的潘雪红,并诬蔑说我到县委“闹事”,进行驱赶,我硬要找县委书记说理,再次受到县委办的人的推挡半小时多,此时,潘雪红为了“搞掂”我,动用我们母子都素不相识的四名凶手来配合三名县委保安、在潘雪红面前当场手拿凶器杀我们,将我母子推倒在县委楼下进行毒打十多分钟,儿两条左手掌骨被打断,我在县委大院内哭喊救命,潘雪红怕我死在县委,又叫灵城派出所七八名警察将我母子从县委楼底挟上警车丢出县委大院。我们无奈,后到医院救命,致今在医院共花费费医药费30多万元。2011年10月12日,我们到广西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儿定为轻伤,我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为了证明我到县委找潘雪红申冤是“闹事”,县公安局以灵公立字(2011)04807号对我母子作为罪犯进行立案审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把潘雪红请到县委杀人灭口的凶手说成是 “英雄”,把我母子被凶手打成轻伤说成是“罪犯”,进行大肆诽谤,并将这些在侦查中的“绝密”案卷材料,用“广西灵山县新闻办”网名,放到全国各地70多个网站,诽谤我母子,捏造梁德升到区党委、政府“滋事”,捏造我母子在县委内“殴打无冤无仇、素不相识的凶手”。
  上述冤案说明,潘雪红渎职重复批证、造成县委、政府率警纵火砂场、抢劫财物,动用党政公检法司黑帮打击报复、诬陷、阴谋残杀我全家族、导致一人失踪,一人轻伤,一名八旬烈属老人轻微伤,造成损失2500多万元,已构成犯罪,请追究其法纪责任。
  广西灵山县那隆镇灵一村第二队 骆春凤 8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