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叶东晓枉法裁判,我该如何维权?
文章目录
案由:名誉侵权案(诽谤)
一审法院:下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叶东晓,案号(2011)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
对方当事人1:杨澧群,建德人,杭州网论坛用户名:素怀
对方当事人2:周培瑜,台湾人(自称周至人,冒充美籍华人,英语博士),多次在杭网募捐,杭网用户名:zhiren
主要问题:
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叶东晓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接受周培瑜一事二诉。
2、置由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生效判决(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判决书第10页:本案系上诉人杨澧群介入孙卫东质疑案外人周培瑜募捐纠纷引起)不顾,歪曲案件起因,颠倒黑白
3、隐匿证据:
(1)隐匿我的举证质证意见。
诉讼中,举证质证意见因为记录太少,双方都有举证质证意见当庭以书面稿的形式提交,法官也同意以此为准,查阅卷宗,发现一审提交的卷宗隐匿了我的举证质证意见。而杨澧群、周培瑜的举证质证意见均在卷宗中可以找到。在此基础上,判决书略去了大量的对案件有重大关联的我的质证意见。造成的严重后果:连周培瑜擅自翻译的杭网网页打印稿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
(2)我的提交庭审补充意见踪迹全无(我一共快递过四次),而对方的全都归入卷宗。
(3)我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周培瑜在杭网自称博士的帖子在卷宗中踪迹全无,判决书又捏造我质证时候自己承认了说zhiren假博士是诽谤。
4、枉法裁判,我诉对方诽谤,因为对方公布在网上的帖子通篇都是谎言,一审判决挑了几个地方,不仅错误判定涉及“隐私”,还避而不谈其他涉及诽谤的内容,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恢复名誉,反而更加损害了我的名誉。公布隐私与诽谤行为虽然都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构成损害,但具体行为内容却截然不同。公布隐私是散布客观存在但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宜宣扬的某些事实;诽谤,则是纯粹造假、恶意中伤的行为。
从2013年2月投诉至今,没有任何回复。已经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其涉嫌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孙卫东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