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两夫妻离婚时约定原双方共有的房屋待女儿长大成人之后留给女儿。现在女儿已经成年,父亲却不愿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争取房屋所有权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就继承房产咨询律师.
  原告张晓月的母亲刘某与其父张大福(也即本案被告)2005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因张晓月尚未成年,刘某与张大福约定女儿张晓月由张大福抚养,夫妻双方原来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张大福和女儿张晓月各半所有,协议达成之后,刘某和张大福一起到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
  几天之后,张大福与刘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约定张晓月由其母刘某抚养,待张晓月满18周岁之后,该房屋再全部过户到张晓月名下,并由张晓月自行管理。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张大福因为没有住处,一直没有搬离,仍和前妻女儿一起居住。
  虽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双方矛盾一直不断,张晓月因而对父亲心存不满,多次要求父亲搬出去居住。2006年张晓月满18周岁,根据其父母原先达成的协议,她便要求其父张大福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均被张大福以各种理由推脱掉。一怒之下,张晓月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大福200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后来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在张晓月18周岁之后由张晓月自行管理的约定实为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父亲现在撤销赠予,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张晓月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继承纠纷律师于增华点评】
  于增华律师团队时常遇到父母向子女赠予房产而后反悔的案例,实践中如何处理还须分情况而论,并非一味都会支持父母撤销赠予,也非一概支持父母应当向儿女过户房产,如何处理一般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父亲不同意将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过户给女儿,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女儿要求父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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