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斌全
  一
  邵平安,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我(下称唐某)一直生活在秦安县边远山区,孤陋寡闻,愚昧无知,去年9月打民间借贷官司时才知道本县政法队伍中有这个人。本案一审编号: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1844号,案情如下:
  郑某给唐某写下60000元借条之后(借款在前,借条后来补写,郑某在法庭上承认借款属实),双方又发生合伙。合伙期间,双方互有转账。郑某及其一审两名代理律师主张本案借款及利息共66000元已全部还清。郑某所谓的还款是:其写下借条之后的7次43000元转账和写下借条之前的2次23000元转账,但其所主张的已付本息与付款时实际应付本息不相符,郑某和律师都难圆其说。
  郑某把写下借条之前的2次23000元转账说成是写下借条之后的还款本息显然不符合情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的还款,对这2次23000元下文不再赘述。下文细说郑某写下本案借条之后的7次43000元转账中有没有归还本案款息的数额。
  郑某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发生合伙,合伙期间,郑某给唐某转账7次共43000元,其中银行转账2次共24000元,微信转账5次19000元。与此同时,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转账13次36320元(二审认定为15次56320元)。
  本案唐某起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郑某及其代理律师主张双方合伙期间的43000元转账是归还本案的借款及利息,但却拿不出这些转账与本案借款有关联性的任何证据。唐某对以上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是:郑某的转账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即合伙转账,并出示了自己向郑某的对向转账凭证以证明。
  至此,本案案情已明,借款归借款,合伙转账归合伙转账,两者泾渭分明,互不混淆。如果要将郑某的合伙转账与本案借款合并算账,郑某应当拿出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关联证据。但是,本案一审法官邵平安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后,将郑某43000元合伙转账中的24000元认定并判决成了本案借款的还款,将其中19000元认定成双方其他经济往来。这一判决大出常人意料。
  要看懂邵平安写的判决书,不容易。
  反复、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才发现,为了将郑某的24000元合伙转账认定成本案借款的“还款”,邵平安在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竟在判决中对唐某的意思表示做了手脚,其方法类似篡改当事人的口供。
  如,唐某对郑某的银行和微信两部分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是“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有其他经济来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唐某的这一质证意见,邵平安也明确写在判决书质证部分,说明他对唐某当庭意思表示是清楚的,但在随后阐述认定事实理由的转述引用中,判决书却对唐某的这一质证意见肢解、限缩成了唐某仅针对郑某微信转账的部分,同时将唐某针对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24000元凭证的质证意见隐去了,代之以“唐某不能说明支付该款的用途”。唐某提交13次36320元微信转账凭证的唯一目的是证明郑某的微信和银行转账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合伙转账),但这一证明目的在判决中又被转述、肢解、限缩成了唐某仅针对郑某微信转账的部分。邵平安据此做出了郑某已给唐某还款24000元的认定判决。请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一审判决书截屏一和截屏二。
  本案一审判决书截屏一:
  
  本案一审判决书截屏二:
  

  更可怕的是,邵平安把被其转述、肢解、限缩的意思表示在判决中神出鬼没地转嫁给了唐某,说成是唐某自己认为的。不论心术如何,单就这种嫁祸于当事人的手段而言,邵平安的精明确实不一般,但由此造成的内在矛盾和数据对立却是严重的。
  郑某写下本案借条时间后,其被一审认定为本案还款的两次银行转账和双方相互18次微信转账在时间上相互交叉,从一审判决情况看,双方同一月甚至是同一天的相互转账,郑某转给唐某的是本案借款的还款,唐某转给郑某的却是其他经济往来(合伙往来)。这种事理矛盾和数据对立问题既不能合理解释,又不借助图表仅凭翻看一审判决书很难看出。请看图表。
  

  另外,邵平安在判决书中对郑某的所有银行转账按照其写下借条时间的前与后分别进行认定,而对郑某的多次微信转账却没有照此分别认定,而是按总数额混同认定,除了造成阅读理解方面的顿涩,还似在淡化郑某主张用写下本案借条时间前的微信转账归还本案借款的荒唐性。
  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复杂,但一审判决书却长达10页,且在谋篇布局,遣词用句上别有用心,事实认定关键处语义具有隐蔽性和麻痹性。如果对语言文字缺乏相应的洞察力,则不容易读懂,明明感到判决结果违背常识,但又一时难以发现为什么违背常识,让人看了心里发急。
  法官对当事人的完整意思表示有权作出全部认可或部分认可的评判,但无权对其意思表示借助转述手法肢解、限缩,更不能把自己的意思表示转嫁给当事人。这不光是诚信和道德问题,也是法纪决不允许的,在这一点上,邵平安确有问题。
  本案目前处于甘肃省高院再审审查阶段,案件编号为:
  (2021)甘民申2032号。民事小案件陷入马拉松诉讼,让唐某始料不及又苦不堪言。
  唐某家距秦安城将近百里,往返一趟花费至少50元;距天水市不到百公里,往返一趟花费至少100元。以下是唐某打这场官司的花费和误工情况。
  2020年7月7日:到秦安县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状的落款日期就是唐某递交诉状的日期),误工半天;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这种案件要经过院领导批准才能立案;
  2020年8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去秦安县法院催问立案进展情况,误工半天;
  2020年8月12日:经人指点,向时任秦安县法院院长发信息请求立案,院长及时回应安排;
  2020年9月7日,立案庭打电话叫立案,误工半天,缴纳诉讼费用1887元;
  2020年9月17日,到秦安县法院领开庭传票,误工半天;
  2020年9月23日,到秦安县法院开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误工半天;
  2020年11月10日,委托亲人到秦安县法院领取判决书;
  2020年11月24日,到天水中院缴纳上诉费1887元(上诉状通过秦安县法院递交),误工一天;
  2021年2月22日,到天水中院领开庭传票,误工一天;
  2021年3月9日,到天水中院开庭,误工一天;
  2021年4月2日,到天水中院领取判决书,误工一天;
  2021年4月25日,到天水中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向高院申请再审必须通过中院递交申请),误工一天;
  2021年7月7日,亦即从唐某去一审法院准备立案时起整整一年时间后,网上查询显示,甘肃省高院收案,目前唐某正焦急等待审查结果。旷日持久的等待和折腾确实让唐某耗不起了。
  很简单的民事小案件办得如此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这是邵平安偶然为之吗?通过浏览网络,唐某意外发现,早在2017年9月,有网民就对邵平安进行过公开举报,网民直接将其喻为“神判”。今年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后期,唐某多次听到邵平安因在县法院某大案要案中有问题受到问责处理的社会传闻。
  邵平安为人低调、内敛,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平易近人,办事靠谱。和他一起工作过的一些老同志大多对他评价是不错的。虽然我认为我的案件审理有问题,但我还是希望他在其他案件没有问题。
  二
  下面再细说一下本案二审情况。二审编号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民终175号。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二审中,由于唐某提交了新的转账凭证,本案借条书写时间之后唐某的对向转账数额已大于郑某的(郑某转唐某7次43000元,唐某转郑某15次56320元),案情更趋明朗化。但二审庭审和判决后唐某通过对比发现,一审法官邵平安虽有问题,但与二审办案法官相比,邵平安的问题还算轻的。反过来说,有天水中院这样枉法裁判的法官,县法院的邵平安办案丝毫不用担心。唐某向二审法官请求司法公正,无异于缘木求鱼,鼠穴寻羊。
  邵平安办理本案一审时,全国市县政法队伍整顿工作尚未开始,邵平安可能不知敬畏。本案二审时,教育整顿工作已全面展开,但从本案二审审判情况看,二审法官对中央有关要求干脆没当一回事。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老百姓原本就奈何不了他们。从唐某事后举报情况看,这些人盘踞一隅,执法犯法,自成一体,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就是中央部署的专项教育整顿,也难以撼动。他们是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丁建文、石岚、张碧霞,主办法官为石岚。主要问题如下:
  (一)、违背审判公开原则,设法将唐某上诉状的主要事实和理由阻挡在网络公开范围以外,成功避开社会监督。
  当庭不许唐某的代理人宣读上诉状。在唐某的代理人当庭明确提出“事实和理由我念一下吧”的情况下,还是不让宣读(见二审庭审直播)。二审不让当庭宣读上诉状实际是个圈套,它的目的和弊端只有在二审判决书不全面概括上诉状的内容之后才能被上诉人完全领悟发现。二审判决书把唐某上诉状“事实与理由”大部分内容未概括写进(4527字的“事实与理由”在二审判决书只显示了392字,见二审判决书截屏一)。
  二审判决书截屏一:
  

  没有概括写进的主要内容有:郑某及两名律师在一审涉嫌虚假陈述违法犯罪的明显表现;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对一审判决“顺应对方当事人不如实的陈述,纠缠与本案无关事实,主观臆断事实,违法认定事实,部分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的陈述及论证;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理由没有理性,双重标准连环使用颠覆法理、事理,定分止争走向反面”的陈述和论证;一审判决对原告形成的心理焦虑及其与当时在甘两个巡视组(最高检党组第五巡视组、中央第十五巡视组)的互动情况。
  二审是合议庭审理,主办法官为石岚,其余俩人想必也有自己主办的案件,对他人主办的案件存在无暇翻阅上诉状或不便多问的可能。不让唐某的代理人当庭宣读上诉状,其他参与庭审的法官可能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当事人上诉状中写了啥,这在程序上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不让代理人当庭宣读上诉状、判决书未概括上诉状大部分事实理由的根本目的,是二审办案法官害怕一审出现的问题在“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实际上是逃避社会监督。
  (二)、由于以上程序性限制,二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时没有对唐某上诉状中列举的诸多上诉事实和理由逐一进行析理、驳反和说服;对一审违背常识的大问题不核查,不纠正。
  (三)、对一审事实认定手法避而不谈。
  仔细核对二审判决书,通篇不见对一审判决书“关于借款是否已清还的问题”(见一审判决书截屏二)这一关键段落内容的引述或评判。如前所述,在这一段中,一审法官借转述手法肢解、限缩了唐某意思表示,并以失真的意思表示作为定案依据,最终认定郑某给唐某归还借款24000元,由此引发唐某上诉。一审如此认定事实到底正确与否,有无法律依据,这应当是二审案件的焦点问题,二审既然维持原判了,最起码要指出一审的认定手法不违背法律和情理。如此,对一审法官的工作是种肯定,对唐某是种说服,但二审判决书对此绝口不提。
  (四)、曲解法律愿意,为虚假陈述“还款事实”正名。
  新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虽有“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但就本案而言,在郑某给唐某写下借条后,在唐某和郑某互有对向转账凭证且在唐某转账数额较大和持有借条的情况下,郑某既然主张他的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本和息,就应当出具每一笔具体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其他关联性证据,如唐某出具的收款条或证人证言等等,因为在唐某也有对向转账凭据且转账数额比郑某大的情况下,郑某一方的转账凭证和陈述主张还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时候郑某还未完成法律规定的“证明其主张”,这时的举证责任还不能倒置给唐某,何况唐某已经提交了15次56320元的对向转账凭证,承担了举证责任。二审以唐某举证不能判决维持原判,显然是曲解了法律愿意,涉嫌为一审认定虚假陈述24000元为“还款”正名。
  郑某2017年11月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在后来合伙中相互转账多达22条,且唐某转账数额明显大于郑某的,直到2020年9月一审开庭前双方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对这些随机性转结的账目,双方根本没有记账的必要,时过境迁后不能说明每一笔对向转账的具体用途是正常的,唐某只能说是双方与本案无关的经济来往,这也符合人的记忆特征。如果不是电脑和手机有记忆功能,这些转账记录恐怕早就被双方忘得一干二净了。人脑不是电脑,法律不强人所难。二审判决对一审存在的诸多问题不闻不问,却紧紧抓住24000元让唐某说明具体用途。二审法官能这么要求唐某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不让郑某说明唐某转给郑某的15次56320元的具体用途呢?
  (五)、放任虚假陈述横行法庭,对唐某提交的证明郑某及其律师虚假陈述的主要证据证明效力不表态,用沉默庇护违法犯罪分子。 
  虚假的东西,不但结果荒唐,有时候造假的方式也很离谱。本案一审庭审中,郑某“归还”本案借款出现两种方式。在一审当庭,郑某一方面红口黑字陈述答辩用9次66000元转账还清了本案借款及利息,另一方面又当庭播放了自己用合伙盈利顶替还清本案借款的录音证据,导致本案借款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还款方式。
  在录音证据中,郑某给某公司经理元某明确表示他用自己在该公司与唐某的合伙盈利顶替还清了本案借款,其中用合伙盈利顶替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郑某反复三次提到(本案一审庭审直播36分06秒至43分55秒时段,网上可看可听)。庭审时,郑某正在播放这段录音,他的一名代理律师却叫停了播放,他们的一举一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清清楚楚(本案一审庭审直播43分44秒至47秒时段)。
  郑某一连聘请了两名律师来打这场小官司,没想到在一审法庭举证阶段闹出了这么大的笑话。很明显,郑某在一审当庭出现的两种还款方式,一种经不起推敲,另一种无真凭实据,且相互否定,简单判断就能认定两种还款主张都是虚假陈述。
  二审中,唐某新增一条诉讼请求:依法追求被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从“中国庭审公开网”拍摄的郑某在一审播放录音证据时的录像制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也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的文字版(详见二审卷宗《一审庭审直播中郑某虚假陈述的视频证据(光盘)语音转文字版》),意在证明郑某及其代理律师用转账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是虚假陈述。对唐某提交的这一证据,郑某及其代理律师在质证中虽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但对不认可的原因却支吾不清,以致二审在判决书中将他们不认可的原因都没有写。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判决的认定是:“对第一组证据的证明效力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在论理中综合进行认定。”但所谓的“论理”再没有下文,也即二审对这一主要证据不认证、不表态。由此可见,二审办案法官对郑某及律师的虚假陈述采取放任态度。请看二审判决书截屏二。
  二审判决书截屏二:
  

  三
  本案一审判决后,因判决结果明显违背常识,唐某在震惊之下连续两次向当时在甘肃的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和最高检党组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始后,唐某又多次就二审存在的问题向国家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和甘肃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电子邮箱举报,但至今没有人愿意认真地处理纠正问题。天水中院纪检人员的口头答复很简单:你的反映不属实,你可以继续举报。
  呜呼,万夫当关,一夫莫开。悲夫! ![](https://imgtanguan.netlify.app/update2021_10/322700394.png http://img3.laibafile.cn/p/m/32270045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