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揭露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周菁晖为台湾骗子周培瑜及其帮凶杨澧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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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对诽谤罪的规定,转帖500,点击5000即可入刑。本人最痛恨谎言和骗子,说话从来都是有依有据,绝不捏造事实,如有不服,欢迎去法院刑事自诉我。
背景人物介绍:
人物一:周培瑜,杭州网论坛原英语板块版主,杭网用户名zhiren,自称美籍华人,实际持台胞证;自称在中国大陆开公司(杭州优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只是一般工作人员;自称博士,所任职公司介绍其为美国路易维尔大学英语博士,去信询问该大学,答复查无此人;自称牧师,写信去其在美国的教会询问,回答:“此人既不是牧师,也不是博士。他的过去就让他过去吧。神会审判,从自己的儿女开始。”此人多次公开募捐敛财行骗,被人揭发。
人物二: 杨澧群,杭州网论坛网名素怀(微博名素怀文秋),2005年在杭州网论坛哭诉其跟浙江建德二院医疗事故纠纷,周培瑜为塑造自己形象以便更好行骗,号召网友为杨澧群募捐。杭州网论坛为扩大其自身影响,也支持募捐,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在网络舆论压力下,在杨澧群与建德二院达成和解,杨澧群获赔12万。但是建德二院并不承认他们有错。杨澧群曾因为怀疑杭网工作人员是议论她的马甲,在杭报大楼准备跳楼,后被劝下。还有一次因为强求杭州网论坛为其在帖子上盖章,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两次叫来110。杨澧群还在网上辱骂网友以及为她募捐的网友,遭到网友的唾弃。
本人2004年10月4日第一次上杭州网,并注册用户名DreamComeTrue。因为爱好英语,在英语板块跟周培瑜交流甚多,后周培瑜拉我加入其组织的网上学习圣经的活动,实际是宣扬其邪教思想,如他是先知,上帝会跟他说话。还装圣人,说基督徒不能有谎言,善意的谎言也不能有,他就从不撒谎,基督徒之间有错误要互相指出,恨罪恶,爱敌人,因此他说你错了就是错了。等等。我一开始深信不疑。在周培瑜为杨澧群募捐时候,我捐给杨澧群400元。我后来渐渐发现周培瑜一些谎言,就私下求证,周培瑜觉得自己骗行被察觉,就先发制人背后造谣诽谤,挑拨离间。我展开调查,发现周培瑜更多的谎言,包括骗捐款,就开始网上揭发。周培瑜见骗行被揭发,狗急跳墙,先是到我单位写信诽谤,这招失败后,多次在网上发帖疯狂诽谤报复,把我有依有据的揭发其骗行打造成一个绯闻(捏造我写有情书,强求见面等等事情,但是后来的民事诉讼都证明了这是周培瑜自证的谎言),试图搅浑我揭发其骗局同时对我进行报复。杨澧群为报周培瑜恩主动卷入纠纷,周培瑜与其勾结,让杨澧群不仅网上诽谤还到我单位诬告。三人都有过民事诉讼。周培瑜和杨澧群是共同被告。
本帖要谈的是(2013)杭下民初字第1371号。是我起诉告杨澧群侮辱,后杨澧群提起了反诉。主审法官周菁晖,另有两个人民陪审员。
一、本案杨澧群实际是借反诉之名行诽谤之实。理由如下:
1、杨澧群反诉的证据大部分是在以前民事诉讼中用过的,还有的是其他人的帖子,唯一作为事实认定的帖子是过了民事诉讼追究时效的。因此周菁晖受理她的反诉就是错误的
2、杨澧群反诉状所写的都是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是诽谤。
3、杨澧群的证据清单中所列的证明对象绝大多数跟其反诉状所提的事实没有任何关系,且都是诽谤。
本案先是我提起诉讼,告杨澧群辱骂,不涉及周培瑜,然后是杨澧群提起反诉。杨澧群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她诉状中所述的是事实。但是她绝大多数证据的证明内容都不是她反诉状中的内容,而是我与周培瑜的事情,并且是污蔑我,丑化我,毫无依据地诽谤我,因此其诉讼目的根本不是控告我侵犯其名誉,而是诋毁我名誉。
4、杨澧群提供的很多证据不仅完全不能证明其证明对象,有的甚至跟证据没有任何关联,纯粹是随便扯个证据,然后写上诽谤的话语作为证明对象。
举例:杨澧群提交的证据14,是我去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网监大队报案告周培瑜而写的情况报告表以及公安对我做的询问笔录,杨澧群的证明对象对象居然是我因嫉恨怀疑周培瑜与爱那么重有私情,从2007年开始利用网络在杭网民声发表大量攻击性帖子,2008年3月发现周培瑜与会计准备结婚,发送大量侮辱骚扰辱骂短信,还骂会计爸爸。可是我的报案内容以及询问笔录根本不涉及这些内容。杨澧群怎么可以根据我的报案陈述得出上述结论?可以看出杨澧群完全就是借反诉之名行诽谤之实,随便找个材料作为证据,随便写个证明对象,能不能成立没有关系,只要把对方的名誉搞臭就可以了。
5、杨澧群提供的证据自证其反诉状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是诽谤。如,反诉状中 “畜生”实为“花心,那是人性的弱点,没有良心,那是畜生不如”,没有任何指向性;“奴才”实为“素怀,你受了主子的恩,你就要做主子的奴才的,现在不表忠心更待何时”,是对杨澧群无原则为周培瑜帮腔的揭露;“你去死吧”“忘恩负义的小人”,“像疯狗一样乱咬人”也是断章取义,完整的是“素怀,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小人,我帮助你维权,也没有做对不起你的事情,你何必像疯狗一样乱咬人?帮助你是我一生的悔恨,你去死吧”,是我对杨澧群人诽谤的还击以及对杨澧群人品的揭露;“割器官”完整是“错割了一个器官就是正义的人了?”割器官是杨澧群维权的时候在杭网公布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不是隐私,也不是侮辱。“骗捐款”是网友“不是读书人”,“凑热闹的”,“我祈祷”说的,完整的是“与神父苟合骗捐款”;“至人秘书”是周培瑜自己在帖子《至人向大家问好,澄清几件事》上说的:“我就邀请她到我的办公室做助理。”等等。
5、为了达到诽谤的目的,杨澧群甚至捏造证据。
我一直控告周培瑜因为骗行被揭露对我诽谤报复。杨澧群为了证明周培瑜募捐没有问题,捏造或者篡改她与斯嘉(与募捐相关的另一个基督教徒的网名,真名郑斯思)聊天记录。这个QQ聊天记录不全,杨澧群捏造斯嘉承认收到过募捐款。我收到杨澧群提交的该证据后,从思嘉百度空间中找到完全不同的回答,并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杨澧群捏造证据。杨澧群收到我的证据后,随即撤掉了该证据。
6、杨澧群诽谤我的真实目的被揭穿后,随即撤掉了部分证据。
杨澧群为了诽谤我并同时为了打混仗,浑水摸鱼,多次提交证据,甚至提交了非常多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最后一次提交是在2013年12月17日。我拿到这些证据后,随即拿来作为证据使用,并于2014年1月1日写信给周菁晖要求惩罚杨澧群以反诉之名行诽谤之实。杨澧群见自己的伎俩被我识破,随即撤掉了这些证据。
7、杨澧群还提交其他网友的帖子诬陷是我发的。
我有网上实名揭发贴,我为了让杨澧群去告我,专门作为证据提交。杨澧群提起反诉的时候不用这些贴来起诉我,却去网上拿来很多其他网友批评她的帖子,诬陷是我发的,来告我,企图浑水摸鱼。
8、杨澧群还叫周培瑜当庭作证,两人在法院一唱一和诽谤我。
二、主审法官周菁晖在我向其提出要求惩罚杨澧群借反诉之名行诽谤之实后,竭力帮杨澧群逃避法律追究,成为杨澧群诽谤我的帮凶。
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13日、2013年4月28日我三次写信要求惩罚杨澧群借反诉之名行诽谤之实的违法行为,周菁晖非但没有理睬我的请求,反而在诉讼过程中用尽各种伎俩帮助杨澧群逃避法律责任:
1、在我强烈反对下仍然同意杨澧群撤掉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在判决书中不写明杨澧群撤掉证据。
2、杨澧群提出反诉对我进行再次诽谤后,我的答辩状对其进行了驳斥,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驳斥理由。周菁晖对我提供的证据以与案件无关为由不予确认,也不对双方的争论做出结论,不仅杨澧群诽谤我的事实得不到澄清,还让杨澧群逃脱了借反诉行诽谤的法律责任,法庭成了杨澧群诽谤孙卫东的场所,判决书本身成了杨澧群诽谤孙卫东的载体。
杨澧群反诉所中所说的我因爱不成而报复,诬陷周培瑜骗捐款。我提交的证据8、9证明周培瑜自证了募捐骗局,证明我和杨澧群的纠纷起因就是杨澧群主动卷入我质疑周培瑜募捐,并对我诽谤报复,周菁晖却认为“系周培瑜关于募捐的相关意见,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
杨澧群反诉中有指控我写有情书,我提交证据11、12 用来证明周培瑜自证了情书的谎言。我还提交13(周培瑜在2011年1月11日在下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自认没有情书的笔录)证明周培瑜自己否认了写有情书,但是周菁晖以周培瑜是否写有情书与本案缺乏关联为由不予确认。
我提交的证据20、21是杨澧群报案告我,公安不对我处罚而引发的两个生效行政判决,用来证明杨澧群与我矛盾是杨澧群介入我质疑周培瑜募捐骗局纠纷引起的,周菁晖认为该些证据内容仅针对判决书所涉及的帖子,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而实际上,杨澧群反诉中作为事实认定的唯一一个帖子就在这个生效判决之中!
杨澧群诉状中捏造我一系列因爱发疯的事实,如控诉我说其是周培瑜秘书,我提交证据24证明周培瑜自己公开如此说,证明杨澧群借反诉行诽谤,周菁晖却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为由不予确认。
杨澧群《最后的声明》虚构故事,称周培瑜要结婚,我要发疯了,骚扰,周培瑜要报警,我父亲求情。我提交证据25 证明杨澧群自己承认这是个谎言,也证明杨澧群的证据14的证明对象是赤裸裸的诽谤。周菁晖以是否知道相应事实,与本案缺乏关联为由不予确认。
我提交的证据26-28,是为了证明杨澧群捏造或者篡改QQ聊天记录,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周菁晖以该些证据是关于周培瑜募捐事宜的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为由,不予确认。
杨澧群反诉称周培瑜有崇高的基督教信仰,因此拒绝了我婚外求爱,对我进行诽谤。我提交的证据32-41,都是杨澧群自己提交后来撤掉的证据。用来证明周培瑜是假博士、假牧师、向大众隐瞒用自己情人现在的妻子张羽文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受捐款、扮演上帝、私生活极其混乱,并不是如杨澧群所述的有崇高的基督教信仰。周菁晖不在判决书上注明这些证据是杨澧群自己提交被我拿来使用的,还以该些证据系涉及周培瑜的相关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
3、杨澧群提交的证据自证了其借诉讼之名,行诽谤之实,周菁晖就对杨澧群该些证据毫无理由的排除,不予确认。
杨澧群提出了反诉,其必然要提供证据支持,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排除。但是,如前所述,杨澧群的绝大多数证据跟其反诉状内容无关,证明对象跟证据无关,且都是诽谤,因此一旦确认,杨澧群的以反诉之名行诽谤之实会大白天下,所以周菁晖对杨澧群的证据就不予确认,包庇杨澧群。
如杨澧群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之5,是周培瑜在公安那里做的询问笔录。杨澧群提交该些证据是要证明我爱慕追求周培瑜,周培瑜因为有崇高的基督教信仰而婉拒,然后我骚扰侮辱诽谤。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该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杨澧群要证明的,反而可以证明杨澧群借反诉行诽谤。原审法院却以该证据系周培瑜与我的认识及交往过程,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
杨澧群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之6,是周培瑜的证词。该证词通篇都是谎言,可以证明杨澧群借反诉行诽谤。我专门写信要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惩罚其做虚假证词的行为。周菁晖却以该证据系周培瑜与我的认识及交往过程,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主观故意为周培瑜逃避做假证的责任,同时也为杨澧群逃避借反诉行诽谤的责任。
杨澧群的第三组证据 是法院向杭网调取的帖子,杨澧群的证明目的也是我爱慕周培瑜遭拒后骚扰侮辱诽谤他,但是细看这些证据,就会发现这些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杨澧群的证明对象,反而自证了反诉状上的诸多捏造、歪曲和夸大事实,可以得出杨澧群借反诉行诽谤,但是周菁晖以该证据已经在本院(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使用为由不予确认 。
杨澧群第五组证据用来证明我的行为引发了众多网民对杨澧群的恶意攻击。但是根据杨澧群提供的证据,网友攻击杨澧群最早的是2007年7月26日10点04分,萧女艳然发的贴《素怀的“维权”与假洋鬼子神甫的“护法”》。这证明了杨澧群反诉状提及的因为我的言论导致了杨澧群受到网友攻击完全不是事实。也证明了(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判决认定我2007年12月10日、11日发表的素怀,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小人,疯狗一样乱咬人等言论引起网友攻击是错误的。但是原审法院以该些证据在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案件中提交过为由,不予确认。
证据8 手机短信 ,杨澧群的证明对象为我因为爱慕周培瑜被拒生恨。这是赤裸裸的诽谤。原审法院却以该证据系我与案外人周培瑜之间的往来短信,与本案纠纷缺乏关联为由不予确认。
证据14 是我报案告周培瑜诽谤而写的发生情况报告表以及嘉兴公安做的询问笔录。杨澧群的证明对象是我因嫉恨怀疑周培瑜与爱那么重有私情,从2007年开始发表攻击性帖子,2008年3月发现周培瑜与会计准备结婚,发送大量辱骂性短信,还骂会计爸爸。该证据和证明对象完全对应不上,是赤裸裸的诽谤。但是原审法院与本案双方之间的纠纷缺乏关联,不予确认。
证据18是(2011)嘉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9是嘉公行复字(201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是杨澧群报案告我,嘉兴公安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判决以及复议决定。杨澧群要证明:杨澧群要证明其要求追究我民事责任时效未中断的事实。周菁晖认为该证据“系杨澧群就嘉兴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这是周菁晖为自己违法受理杨澧群反诉找依据。因为杨澧群反诉的帖子就有该行政案件的帖子。最后作为事实认定的唯一一个帖子《DreamComeTrue,请进》就在里面。周菁晖用意很明显,因为行政诉讼时效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杨澧群的证明对象不可能成立,因此一旦确认这个证据,那么杨澧群的反诉就变成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了,那么周菁晖违法受理杨澧群反诉就变成了既成事实。
就这样,周菁晖先是违法受理杨澧群的反诉,接着放纵让杨澧群在法庭宣读诽谤之词,在判决书的举证质证意见部分写上杨澧群的诽谤之词,但是最后不去确认杨澧群说的这些就是诽谤,法庭就这样成了杨澧群诽谤我的场所,判决书成了诽谤我的载体,周菁晖完全成为了杨澧群诽谤我的帮凶。
三、周菁晖不仅成为杨澧群诽谤我的帮凶,还竭尽全力制止我当庭揭发台湾骗子周培瑜。
杨澧群为加强其诽谤的效果,还叫来周培瑜做证人。2014年3月6日,周培瑜出庭作证,满嘴的谎言。我为证明他撒谎的本性,就问了问他的身份背景问题,周菁晖立即制止。募捐的事情事关系到杨澧群和我纠纷的起因,杨澧群在反诉中也说我污蔑周培瑜贪污捐款,因此我问了周培瑜募捐的事情,周菁晖立即说与本案无关,叫周培瑜不要作答。因为杨澧群反诉中提到我写有情书给周培瑜,我就要周培瑜拿出情书原件,并提出愿意提供上网设备当庭上网查证。周菁晖立即制止。在杨澧群发问阶段,杨澧群和周培瑜一问一答,捏造了很多事实诽谤我,却不予制止。
更为无耻的是,在法庭上,周菁晖不仅不让我揭穿周培瑜的谎言,当我说周培瑜是个骗子的时候,周菁晖还给我一个训诫,说这是辱骂。我是如实揭露周培瑜的各种谎言的,是有依有据的,周培瑜就是骗子,我如实揭发怎么变成了辱骂?!2014年2月19日杨澧群当庭辱骂我畜生周菁晖也没有说杨澧群辱骂,也没有给训诫,完全听而不闻,不管不问。我实事求是的揭露一个骗子,却被说成是辱骂。这个周菁晖为骗子周培瑜保驾护航的真面目暴露无遗。
发帖人 孙卫东 电话 13372437339
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最新对诽谤罪的规定,转帖500,点击5000即可入刑。
杨澧群:你自称正义门,助人维权的网络名人,如果我说的是假,你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希望你立即去法院刑事自诉我,以证自己清白,不要心虚。
周培瑜:我知你一直在中国,尽管你常宣称人在国外,如果你不是骗子,如果你不是满嘴谎言,如果你没有捏造事实诽谤我,你快来刑事自诉我吧。不要做怂人。不要装宽容。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