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的话
  2019年9月,南京市人大代表、某某总医院政委陶某某,起诉我2011年在网上发布虚构、编造他问题的文章并多次实名向组织诬告他。

  30多年前我与陶某某先后毕业于同一军校,因这层关系,其托我引荐他调来我所在部队下级单位任职,属同一个业务系统,工作联系密切。后在工作来往中,陶某某逐渐暴露不少问题,我对其多次批评和抵制,并口头、书面向组织反映过。

  我2001年退出现役后,2009年10月在新浪网实名注册“军地人生博客”,发表了数十万文字,对自己戎马半生军旅生涯回顾与总结,并编辑成书。其中涉及到与陶某某有关的一些人和事。2014年底,我把新浪博客涉及到负面的回忆文章都删除了,因为这些事虽是特殊时期发生的,但毕竟对人民军队形象不利。其中也包括陶丽俊的内容。

  陶某某调来南京任职后,以网络个别地方我的文章还没删除干净为由,诉诸法律,通过司法手段为我罗织了诬陷的恶名,迫使我不得不从本文开始,把过去已经删除文章中涉及的事,重新一一呈现在公众面前,原原本本说清楚,看看是我“虚构、编造”,还是铁证如山。

  今天先说说 “骗取二等功”是怎么回事?

  军功章,是对于有突出贡献或者战绩军人的奖赏。通过评功评奖,可以激发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由于名额限制,能评上功的只是极少数,大部分官兵在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默默奉献,连个三等军功章都得不到。如果说有人因在他人采写的新闻报道稿件上挂了虚名、并虚报自己发表解放军报头版头条和军区报纸头版头条的数量而立上了二等功,几乎没有人会相信,但我就见识了这样的奇闻怪事!
  纪律条令明确:“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和平年代的军人能立二等功是极为罕见的。但从外单位调到本系统的陶某某,次年就被其分部记二等功,究竟凭什么?
  我在其上级机关分管新闻工作,十分清楚,业务能力在下属单位新闻干事中较差的陶某某,1995年并无显著功绩或重要贡献。军报头版头条刊用的宣传某仓库军医汪某某的稿件上有陶某某的名字,但仅仅是我带他挂的虚名。在我对该典型持续4年的宣传中,陶某某还没有调来。1995年军报头版头条的稿件,是我对该典型系列宣传中的一篇,陶某某并没有参与实际的采写。我之所以给他挂名,是因为部队新闻工作有个传统惯例:给基层报道员带个名字以调动积极性。正因为是虚名,参与采写的另一署名者、与我同机关的宣传处长窦某,在将此文收入其作品集时,实事求是地把陶某某的虚名删除,只留下我与窦某2人名字,并根据陶某某参与采写的谎言,亲笔撰写证言,按上手印,证明其并没有参与采写这篇稿件的实际工作。
  得知陶某某立二等功后,我认为其没有给本单位组织讲实情,把本不属于自己的成绩汇报上去,就是“骗取”。就这一问题,我后来多次向组织汇报过,在新浪博文中也有叙述。“骗取”的说法可以商榷,但事情本身确实存在,不是无中生有的编造。
  我在法庭陈述了事情经过和提供有关证据后,陶某某提交了所在单位当年给他记功的通令,为自己证明功是组织给的,不是他要的,自己的成绩立功当之无愧。

  

  这样的证据本毫无用处,记功当然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我又没有说他伪造立功。关键是记功依据的业绩是不是属实。如果不属实,不管是个人造假还是组织造假,都是造假。
  然而通令中写到1995年陶某某参与采写的稿件,《解放军报》头版头条刊用3篇、《人民前线》报头版头条刊用4篇,却大大出乎我意料。我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记忆有误,冤枉了好同志。于是我请解放军报、人民前线报的同志从数据库里调取1995年全年陶某某头版头条见报情况,结果仍然是《解放军报》只有我提到的挂虚名的1篇,并非3篇。《人民前线》条见报情况也与通令不符,只有3篇,并非4篇,其中有1篇与《解放军报》相同的宣传汪某某的稿件也是我给他挂名的。陶某某自己提供的这份立功通令证明,其不仅向组织上隐瞒了我采写稿件给他挂虚名的实际情况,还向组织虚报了2篇解放军报头版头条,1篇军区人民前线报头版头条,更加证实其1995年所立二等功就是骗取的。

  至于陶某某所谓二等功是根据当年全面工作成绩考量的辩称,不符合解放军纪律条令,在全军找不到先例。在上级机关新闻干事及记者采访时陪着吃饭,或者说参与了新闻发布会等,根本不属于参与采写的实际工作(分部通令中表述其“参与采写”不符合事实),若是,当年参与的方方面面的人员数不胜数,岂不要人人立功?师单位专职新闻干事的稿件被解放军报头版头条采用并非都能记二等功,但如果没有这最基本的条件,立二等功就更不可能。至于其单位给陶某某立功通令中,不符合实际的解放军报头版头条、人民前线报头版头条的数量问题,更是陶其骗取二等功的铁证,是其对党不忠诚老实的铁证。 http://img3.laibafile.cn/p/l/32016907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