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给您们寄材料4次音信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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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2021年9月初,您们进驻山东省后,2021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29日,我先后给您们的专用信箱,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信箱寄材料4次,网上显示您们都已签收,所寄材料完全是您们受理范围内的事项,至今却音信全无?
所寄材料内容如下:
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举报:山东政法队伍,腐烂透顶!
尊敬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组长姚增科:
您好!
我叫丁振忠,山东省寿光市,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370723196410094796。
一切用事实来说话:
2012年8月6日,我手持证据,实名检举材料到了北京。1、准备向中纪委检举:寿光市委书记孙明亮祸国殃民的一系列违纪违法问题。 2、准备向公安部检举:原寿光市公安局长聂作坤的土匪和强盗行径。 一则维护国家利益,二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幸被山东省驻京办拦截,后联系寿光市委和公安局连夜将我拉回,没收检举材料和证据并藏匿,软禁二天,2012年8月9日把我拘留。
拘留后的第二天,寿光市公安局预审大队长肖晰,到看守所对我说:再有二个多月就召开十八大了,这次会议非常重要,先把你拘留,等会议开完后就把你放了,放心给你按的罪名判不了刑。我问按的啥罪名?他告诉我:以信访为由,敲诈勒索寿光市国土局6万元。
拘留到了第35天,肖晰又找到我说:你反映的问题属腐败问题,不归我们管,归检察院管,我们只好把你逮捕。我说,当初你不是说按的罪名判不了刑吗?他又说:罪名好比自家菜园子里的菜,想摘那个就那个,罪名一样想给你按个啥罪名就按个啥罪名。公安局是先按罪名,再造伪据;检察院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也可以把白的说成黑的;法院则是任性审判,可以判你无罪,也可以判你牢底坐穿;记住,你要是乱说话,就别想活着离开看守所。
2014年7月1日,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寿刑重初字第2号判决书:丁振忠以向中纪委、国土部举报富氏公司用地违法为要挟,向富氏公司索要41万元,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七年,判决书驴唇不对马嘴。
案件的由来:
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原名,山东富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氏公司。
2008年,富氏公司董事长(傅国平),为给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的一套房子洗钱(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畜牧学校对面,圣都花园,即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家属院,面积164平米,顶名户主刘立营,可落实)。然后,富氏公司以给我工程做为诱饵提出,富氏用这套房子、对换我用农民工工钱顶账顶来的一套店面商铺房(地址:东营市步行街内,面积166平米)结果工程是假的,富氏公司只是为了洗钱,富氏此次诈骗,造成我直接损失40余万元,间接损失100多万元。农民工打不起官司,无奈只好上访讨债,我在上访讨债中发现:富氏公司行贿800多万元,2006年11月30日只花了568万元,就获得寿光市稻田镇,王望三村,价值三千多万元的土地三百亩。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2004年,山东省已经实施划片定价,富氏用地片区定价10万元一亩,富氏占地三百亩,出让金应该是三千万。富氏却只花了568万元,用脚趾头想一想,没有腐败谁信?之后,富氏又行贿评估公司,评估该地1.2亿元 ,套取银行抵押贷款1亿元,之后又从1亿元中,拿出4000多万元行贿多个部门,离岸注册,股票上市,诈骗股民三亿多元,富氏一连串诈骗的本钱,就是靠行贿得来的寿光市土地三百亩。我发现富氏一连串行贿、诈骗、及涉黑洗钱后。寿光市委书记孙明亮怕富氏公司涉黑的真相暴露,牵连到自己,安派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向我提出:政府愿给我41万元了结此事。特别提示:41万元是从政府口中说出的,而不是我要41万元。 2010年1月6日寿光市国土局给我了6万元,2011年10月6日侯镇党委给我了20万元,2011年12月29日寿光市公安局给我了12.2万元,合计38.2元,离政府承诺的41万元还差2.8万元。 寿光市委并不是真心给我钱,以后对我多方打压,让我得不偿失,万般无奈我去北京上访维权。结果惹火了市委书记孙明亮,孙明亮就以权代法,安派寿光市公检法,把侯镇党委给我的20万元拿出来,制造了一系列伪证,虚构了一个假案,说这20万元是敲诈勒索富氏公司的钱,将我判刑七年,未遂只是简单一提,并未加刑,整个案情就是一个弥天大谎。
(政府给的这三笔钱,我都留了证据)
假案和假判决书的证据如下:
1、2014年5月我被羁押在寿光市看守所期间、一天干警汤德全(音),走到关我的三区一监室窗口、当众对我说:丁振忠现在政府给你按个罪名你认了,关了你多长时间判你多长时间,最多多判你一二个月,你很快就可以回家,假案已是铁的事实。
(汤德全当着三区一监室所有的人就是这么说的,可调查落实)
2、2014年腊月21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一把手和二把手一行二人,第五次来山东省潍坊监狱找到我,当着九监区教导员刘立华及多名干警的面对我说:丁振忠别得理不饶人了,给你三百万元出狱回家吧!看来他们早就知道我服刑的是个假判决书,否则,真判决书是不可能随便出监狱的?
(证据:1、刘立华现任山东省鲁中监狱政委,可找刘立华落实。 2、山东省潍坊监狱的大部分警官都知道此事,可调查落实)
3、2019年8月8日我刑满释放,15日我拿着释放证,到寿光市侯镇派出所落户口,户籍员电脑查询后告知我:没有我入狱和判刑记录,不用重新落户口。
4、 2019年10月24日下午,我拿着(2013)寿刑重初字第2号判决书,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落实判决书的真假,也无查到任何信息和档案,之后最高法的人把我带到一个小院内,由最高法的一位领导向我解释说:“我们也查不到你判刑的任何信息,你回去,谁判的你,你去找谁”这是句什么话?假判决书无疑。
5、2021年5月25日,中央焦点访谈记者主动约见了我,谈了三个多小时,问的很仔细,并当着我的面联系了最高人民法院,未查到我判刑的任何信息和档案,假案、假判决书已是铁的事实。
判刑的物证:是一张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财务公章”的20万元银行支票。
(有物证支票复印件)
出狱后,2021年2月我向潍坊市纪委举报:提出该支票是小金库支票。2021年8月19日10时02分,潍坊市纪委,用电话0536—-8097370回复说:“经调查这20万元支票,是寿光市侯镇财政所的支票,不是小金库支票”。2021年9月9日下午我走访潍坊市纪委,承认电话是他们打的,我提出:要书面答复被拒绝。理由:他们已经把20万支票的来龙去脉查清楚了,任何单位需要咨询或取证,直接找他们。
物证的质疑?
1、寿光市侯镇财政所不是贸易公司,绝不可能为富氏公司做账转账或洗钱,所以,这20万元就是寿光市侯镇政府的钱。
2、法律没有敲诈勒索政府这个罪名。
3、退一万步讲,这20万元就是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给我的钱,我也无罪,毕竟侯镇党委代表着一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给的钱成了敲诈勒索,政府是凶手,与我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提示:震惊中国的呼格吉勒图案,真正的杀人犯赵志红,已经承认是他杀的人,而且事实证据确凿,结果就是不给呼格吉勒图翻案。 现在潍坊市纪委已经明说:“经调查这20万元支票,是寿光市侯镇财政所的支票”,与赵志红承认杀人一个道理。
呼格吉勒图去公安局举报杀人案,公安局破不了案,就把报案人呼格吉勒图给枪毙了。我举报腐败,他们不去查腐败,就把举报人判刑7年。
山东省潍坊监狱对我的评价:
2018年的一天,我服刑的潍坊监狱九监区,副教导员张光德对我说,今天王政委在监狱干部会议上说:“首先肯定,丁振忠这个人绝对忠心拥护共产党,而且,思想觉悟都很高”。按山东省潍坊监狱的说法,我忠心拥护共产党却被法院判刑,岂不荒唐!王发军是一个绝对与中央精神高度保持一致的领导,王发军现任山东省潍坊监狱监狱长。
(证据:可找当时任山东省潍坊监狱九监区副教导员张光德落实)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六政法部门联手作弊造假,欺负百姓不懂法,给我下套故意让我走反了法律程序,目的要把这个千古冤案坐实。
事实和证据如下:
1、2014年7月15日,我被发送到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7月底我按正当的法律程序,通过监狱我给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申诉书,是中院法定受理范围受理内的事项 ,中院却不受理。
2、2014年10月13日,我没向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却主动到监狱找我写申诉书,当我给他们写了申诉书以后,2015年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却出具,寿检刑申审通(2015)1号刑事申诉审查通知书,原判正确。
3、 2019年8月8日我出狱后,按正当程序,应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11月5日,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找我,要我向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写申请再审。我写了申请后,2020年2月出具(2019)鲁0783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4、 出狱后我从没有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过申诉,2019年12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却出具,潍检八部刑申审通【2019】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5、 2020年7月7日,我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0年12月出具(2020)鲁07刑申7号驳回通知书。
6、2020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鲁检十部控申审通【2020】5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7、 2021年5月6日,我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院借口申诉只能二次,不予受理。
纵观以上7个问题?我真正该走的法律程序是,我不服寿光市初级人民法院的判决;(1)应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院的申诉,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3)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再向山东省人民检察申诉;(4)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去监狱要求我写申诉,是违法行为;(6)我并未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写申诉,他们却违法出具,潍检八部刑申审通【2019】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违法行为;(7)2020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鲁检十部控申审通【2020】5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完全是游戏法律。
奇葩,上一级检察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日期,却都出在下一级法院的前头,他们典型的颠倒法律程序,执法犯法,亵渎法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目无国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毁坏法律,亵渎法律,游戏法律,睁着眼说瞎话,全院上下一无是处,整体烂透了
2019年出狱后,我逐级申诉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当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我的申诉后 发现:20万元支票上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的财务公章,罪名根本不成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为了把这个弥天大谎坐实,为了不让弱势群体、也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达到不给我翻案的目的,公然变更了判决书罪名,出具鲁检十部控申审通【2020】58号通知书,说我因敲诈勒索富氏公司41万元未遂,被法院判刑七年。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已经敲诈勒索到手的38.2万元无罪,未遂的2.8万元则被判刑七年。你听说过,天下还有比着更荒诞不经的法律笑话吗?
潍坊市检察院到监狱提出:给我三百万元求我出狱被拒绝!
2014年腊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一把手和二把手一行二人,在监区教导员刘立华的陪同下,第五次来到山东省潍坊监狱九监区,找到正在服刑的我,当着监区教导员刘立华及干警的面对我说:“丁振忠,当初你要是上诉,中院一定判你无罪,别得理不饶人了,给你300万元出狱回家吧?”我不同意,我要求给我出具无罪判决书、被他们拒绝。也就是说,潍坊市检察院明知我服刑的是个假案,假判决书,否则真判决书是不可能随便出监狱的。他们不去为我平反昭雪,而是找我私了,他们这是在为谁服务?我出狱后,我没向他们申诉,他们却出具,潍检八部刑申审通【2019】1号通知书,罪名成立,并罚款20万元,驳回申诉。一会无罪给300万元出狱,一会又罪名成立,罚款20万元,法律的伸缩性就这么大,说黑是黑,说白是白?这也太灰色了吧!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向阳,想把这个弥天大谎坐实
2020年7月我申诉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勇,心知肚明,整个案情就是个弥天大谎,王勇为了把这个弥天大谎坐实出具(2020)鲁07刑申7号,驳回申诉。
我的投诉内容,实际就是整个山东省政法队伍,执法犯法,毁坏法律、亵渎法律,游戏法律的缩影,也是这次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真实意图。希望您们与中央精神高度保持一致,彻查该案,还原真相,向社会公开真相。
以上举报材料,及相应一宗主材料、证据,辅助材料,参考材料,(共八份,57张纸,100余页 )2021年9月12日我用特快专递1170224769074寄给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山东小组组长樊京玉。地址: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信箱,网上显示,2021年9月13日8点36分对方签收。
给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其余3次寄信证据:
1、2021年9月23日挂号信XA64055270637,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信箱,网上显示对方签收。
2、2021年9月25日挂号信64055288337,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信箱,网上显示对方签收。
3、2021年9月28日挂号信64042026837,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信箱,网上显示对方签收。
我的案子现在从中央领导人,到全国人民,知道的人太多太多了!现在又在网上公开了,相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会在组长姚增科的正确领导下,事实求是真正处理。否则,您们将无法向中央交待,无法向全国人民交待!那么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会在全国人民心中失去了公信力!
以上材料若有捏造或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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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