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状

  重庆市公安局:
  控告人:赵长兵,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现任重庆市新疆商会会长,住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金科天籁城2号21栋4-3-2室,电话:13228656656,身份证:652325197005143237

  被告人一: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融创”),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778491066D。住所:重庆南岸区亚太路1号一期商业B2-7号。法定代表人:李景申(董事长), 电话:023-68570365
  被告人二: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合力星”),法定代表人:王洪政(董事长),社会统一代码:91500114756240514G,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电话:023-89183956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渝公南岸(刑侦)不立字【2019】13号和《刑复字【2019】18号》不立案的错误决定;
  2、依法撤销重庆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渝公刑复核字 【2020】3号)
  3、在《团购服务协议书》鉴定报告后,提交新证据《转款声明鉴定报告》及庭审笔录,申请立案,依法追究被告“融创、合力星和孙万里”强制交易、伪证、虚假诉讼及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案由:
  2018年4月28日,控告人赵长兵向南岸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控告融创合同诈骗,未予立案。
  9月15日,申请人带着西南政法大学出具的《团购服务协议书鉴定报告》,向南岸区公安局提交《融创与合力星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控告报案材料,9月26日,南岸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无编号、未送达、未签收),理由是:“该案属民事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
  2019年8月18日,控告人带着融创伪造的《转款声明》向南岸区公安局提交《融创涉嫌合同诈骗及伪证罪》的控告举报材料,10月9日,南岸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渝公南岸刑不立字 【2019】13号),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10月17日,控告人向南岸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10月24日,南岸区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渝公南岸刑复字 【2019】18号),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维持原决定”。11月3日,控告人向重庆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提出了复核申请,12月4日,市局复函“延期”。2020年1月3日,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渝公刑复核字 【2020】3号),认为:“复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复议决定,不予立案。
  2020年7月27日,在重庆市五中院庭审期间,融创公司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并书面认可冒名造假合同诈骗的证据,公安机关不应该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切勿渎职。
  控告人认为:南岸区公安局不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融创、合力星和孙万里”的虚假诉讼、伪证及合同诈骗行为的决定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纠正。“融创及合力星”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事件背景及历程
  2012年8月,被告人一融创公司邀请控告人作为“玖玺台”楼盘剪彩嘉宾,并借助控告人的社会影响力,获取到大量重要客源,获得丰厚回报。
  2014年4月19日,融创出售“玖玺台”5-3-6号特价答谢控告人,签订CQ5729070《购房合同》,总价350万元。
  5月20日,控告人付清首期款110万元(见收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5月26日。
  5月25日,控告人发现户型朝向不符,提出退房,融创拒绝。
  11月22日,双方协商一致,换房至1-2-2房,控告人交付62.9万元房款及17万元税费共80万元(见收据)。
  11月27日,融创销售部称1-2-2房按揭六成,购房人首付四成190万元,需控告人补交换房首付款价差8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该房款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但融创至今拒不提供《借款协议》副本。
  11月30日,双方签订CQ5901464《购房合同》,总价475万元。

  2015年1月1日,融创向控告人发出《收楼通知书》,却以控告人未付清房款为由拒绝交房。2月27日,工行与控告人签订《按揭合同》,首付款三成143万元,税费17万元,换房价差50万元,融创拒不变更《借款协议》数据。3月初,融创向控告人提交冒名伪造的《团购服务协议书》及《30万元团购费收据》,该协议甲方及收款方为“玖玺台”代理商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4年12月26日。11月13日,融创向南岸区法院提交诉状(2016渝0108民初943案),要求控告人支付80万元借款,该借款是虚构的,实际并未发生。

  2016年10月25日,943案开庭,控告人辩称“已付110万元首期款、未实际收到融创公司的80万元借款、《团购服务协议书》系伪造”,法官王冲对此不采信,未作《团购服务协议书》笔迹鉴定,对控告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不载明,不采信。融创代理人“2次确认控告人交付的5-3-6房屋110万元房款与1-2-2房屋80万元无关”(庭审笔录),法官对此予以认可,认为欠款可转为借款。

  2017年4月28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2号),“严禁团购费、严禁首付贷,严禁价格欺诈”,融创触犯6条。
  6月28日,控告人收到南岸区法院943号案《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未送达判决书即执行,程序违法。
  7月3日,控告人与融创及工行南岸支行交涉未果,遂向110报警,南坪派出所做了简单处理,并指导控告人对《团购服务协议书》做笔迹鉴定。因融创不交房,按揭月供形成较大压力,控告人遂向融创提出和解,融创强行要求依据943案件判决书对控告人敲诈勒索,索要高息。

  2018年4月28日,控告人到南岸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报警,称“融创与合力星”涉嫌合同诈骗及骗贷,警方报警回执称“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5月14日,重庆市银监局对融创违规“首付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5月14日,南岸区法院在重庆市长信箱复函中“承认送达程序不当、是工作失误,但未侵权,王子伟院长很重视,可向其反映诉求”,(截至今日,赵长兵多次求见,王子伟未回复、未接见、未纠错)。
  7月15日,融创承认造假,同意和解,但和解方案实为陷阱和圈套。同日,南岸区法院通知控告人与工行,签署《4112案执行和解协议书》。
  8月13日,重庆市新疆商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团购服务协议书》笔迹鉴定,确认:“协议书中赵长兵签名不是本人书写”。
  9月15日,控告人带上《鉴定报告》及相关证据,向南岸区公安局报警控告“融创及合力星”合同诈骗,
  9月26日,南岸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控告人不服该决定,拒绝签字。
  9月29日,南岸区不动产交易中心作出回复,对投诉不予受理。
  11月2日,控告人向南岸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融创返还5-3-6号110万元房款(1496案)及交付1-2-2号房屋(1495案),法院收费受理,当年未开庭,同时,控告人向南岸区法院依法书面提出《4112案中止执行申请书》。
  12月15日,融创与控告人在“漫咖啡”约谈,融创承认造假,同意结清房差50万元和解,双方分歧大、未达成和解。

  2019年1月1日,南岸区法院未向控告人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非法执行4112案拍卖,将价值1000多万元1-2-2房屋以444万元处置,12万元溢价举牌185次顺属虚构,再铸大错。
  5月8日,1496案和1495案开庭,融创当庭提交伪造的《转款凭证》、《票据遗失声明》、《声明》和《换房声明》等交易文件,融创公司确认:“不认识孙万里”,“《转款声明》支付给孙万里的30万元不是团购费”。控告人当庭提交《转款凭证》、《票据遗失声明》司法鉴定申请书,法官龚泽勇同意鉴定,却未鉴定,反而直接采信该组证据判控告人败诉,该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0月31日,控告人不服1496判决,遂上诉(6596案)开庭。控告人慷慨陈词,据理力争,强烈要求对《转款声明》及《票据遗失声明》司法鉴定伪造。12月28日,赵长兵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融创合同诈骗”,未受理;12月29日,赵长兵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合力星合同诈骗”,未受理。

  2020年6月28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转款声明》做笔迹鉴定,结论是:“赵长兵笔迹是伪造的”。7月27日,五中院通知双方开庭对《转款声明鉴定报告》质证,融创代理人当庭认罪,承认合同造假诈骗事实,非法占有赵长兵房款30万元,却把造假责任推卸给合力星。至此,真相大白,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第二:南岸区公安局对事实认定不清,涉嫌滥用职权
  根据《合同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控告人要求南岸区公安局依法追究“融创与合力星”伪造《团购服务协议书》诈骗30万元房款的刑事责任和“融创与孙万里”合谋伪造《转款声明》诈骗30万房款的刑事责任。南岸区公安局2个《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不当,其裁定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严重背离真相、显失公平公正、证据采用不当、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不当,涉嫌渎职、舞弊和不作为乱作为。犯罪嫌疑人“融创及合力星”蓄意伪造大量交易文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给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持续,性质恶劣,且在1496案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大量变造伪造的证据,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和合同诈骗罪。“融创、合力星、孙万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融创在五中院已当庭确认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法院、控告人、融创公司代理人三方签字《庭审笔录》),且三方已向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质证,因此,公安机关对于“融创及合力星”涉嫌的虚假诉讼、伪证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办案人员消极办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懈怠,对裁定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无编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签发日2018年9月26日,交付日2019年8月12日),南岸区公安局解释两条理由:1、《团购协议书》笔迹鉴定报告委托程序不符合规定,2、控告合同诈骗主体不对,应控告合力星而不是融创。说明,南岸区公安局对西南政法大学出具的“合力星《团购协议书》的《鉴定报告》不认可,有意偏袒保护融创,控告人立即表示抗议,绝不签收。
  第三:南岸区人民法院难辞其咎
  法院作为国家非常重要的审判机关,是权威和公平的象征。
  南岸区法院知晓融创伪造的30万元《团购服务协议书》和30万元《转款声明》,知道融创庭审笔录陈述的“赵长兵支付的110万元5-3-6号房款与融创收到80万元1-2-2房款无关”,罔顾事实真相,枉法裁决,涉嫌徇私舞弊,渎职枉法,作出《2016渝0108民初943号判决书》。943案中80万元借款子虚乌有,融创涉嫌虚假诉讼,而南岸区法院纵容被告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达到诈骗巨款的目的,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纵容融创长期非法霸占控告人的房屋,导致控告人不能实现以租养供而导致按揭贷款断供,致使房屋被南岸区法院以非正当程序444万元低价拍卖,造成无可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负债累累。该案由南岸区法院错判,4年未向控告人送达判决书,该案卷宗证据也失踪,2018年5月25日,南岸区法院在重庆市长信箱公开认错,“未侵犯控告人合法权利”,实乃自欺欺人。更加奇葩的是,十天后,复函被人违规删除。
  2019年5月8日,控告人反诉融创公司(1496案和1495案),融创公司拿出《转账声明》、《票据遗失声明》和《换房声明》等大量伪造的交易文件,南岸区法院未固定证据,也未接受控告人的要求予以鉴定,致使造假诈骗者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
  10月31日,控告人向五中院上诉,庭审直播,力挽狂澜。
  11月31日,控告人收集整理943案、1496案和1495案的冤假错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得知五年来原南岸区法院法官辛炳灿在互联网持续实名举报王子伟院长,遂将《法官实名王子伟惊天贪腐大案》发布到重庆市新疆商会微信公众号,引起全国网友热议,微博、今日头条和公众号点击量超过20万,而辛炳灿则遭暗箱操作,被威胁、被恐吓、被退休、被开除,不敢再以实名公开举报王子伟。
  2020年3月17日,重庆市纪检监察委邓某给控告人打电话,以非正当程序质问、威胁控告人,警告赵长兵举报王子伟的后果。

  第四:融创和合力星伪造协议凭证,团伙作案,顶风违法,涉嫌强制交易、合同诈骗、伪证和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
  建房【2017】52号文件、建房【2018】49号文件、建房【2018】58号文件及渝府办发【2018】88号文件先后出台,证实国家及重庆市政府对房地产领域进行整治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首付贷”,“严禁收取【团购费】等房款和税费外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宣传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11月26日,融创伪造《转款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将30万元房款转至“孙万里”,涉嫌合同诈骗罪。
  12月26日,融创与合力星合谋伪造《团购服务协议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伪造系列交易文件强行收取“团购费”,霸占房产,并以合同诈骗方式非法骗取赵长兵1-2-2房款30万元,该行为涉嫌强制交易罪和合同诈骗罪。
  2015年10月,融创凭《借款协议》诉控告人,涉嫌虚假诉讼。
  2019年5月8日,1496案和1495案开庭时,融创公司向法庭提交《转款声明》等大量伪造交易文件作为证据,涉嫌伪证罪。

  2018年8月12日,融创发布公告宣称:遵纪守法、绝不收取“团购费”。而“玖玺台”则瞒天过海,大肆“首付贷、团购费、虚假宣传、调规、伪造合同,滋生一系列严重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融创采用强制交易骗取控告人110万元房款,又与孙万里合谋冒名造假诈骗控告人30万元房款,与合力星公司合谋冒名造假诈骗控告人30万元房款,通过南岸区法院实施虚假诉讼非法占有控告人80万元房款(司法执行本息累积230万元)。
  南岸区法院滥用职权,不送达943案判决书即强制执行,已给控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南岸区法院以非正当程序将控告人价值1000万元的豪宅以444万元低价拍卖;南岸区法院非法冻结控告人的账户,将控告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为渎职。

  第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控告人认为,融创、合力星、孙万里等单位和个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应依据《刑法》和《合同法》追究造假诈骗者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认为,南岸区公安局不能藏污纳垢、同流合污,不能懒政、滥权,不能纵容融创与合力星公司实施合同诈骗,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结束语:
  法律主旨是弘扬正气、惩治邪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司法活动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公安及司法机关履行职责须尊重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合法权利,接受司法监督。
  南岸区法院和区公安局共同促成了当今中国最骇人听闻、最残酷、最荒谬的冤假错案,群情激愤,媒体曝光,令人啼笑皆非。

  事实证明,来自美国的融创集团董事长孙宏斌,在黑势力保护伞下,携带血腥资本,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祸国殃民、欺行霸市、扰乱市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大行其道,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招摇撞骗、团伙作案,违法乱纪、践踏国法、泯灭良知,怨声载道,冤孽深重,民愤滔天,罪恶累累。
  “玖玺台”476户业主,受害者多达200人,社会各界180人联名维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会迟到,不会缺席。控告人誓死与融创集团抗争到底,我们将依法坚决上诉、上访、控告、申诉、举报,不成功便成仁,为民除害,死而后已。

  为此,控告人恳请贵局依法追究“融创、合力星、孙万里”等单位个人强制交易、伪证、虚假诉讼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渎职、滥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保护百姓,伸张正义。
  此致
  附:“融创及合力星”涉嫌犯罪的控告证据材料,共580页

  控告人:赵长兵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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