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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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说南京迦南比逊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过程
步骤一 正常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呢,这个劳动合同签字后,本应该自己的那份南京迦南比逊科技有限公司是不会给你的。
以我的实际经验来看,必需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要求无签定劳动合同,要求工资参照二倍来发放,这时候公司为了不支付二倍工资它必须立刻马上把签定的劳动合同给你。
详细解说 以我为例 我有发的聘用通知书 明确转正后的薪资为5500元/月,劳动合同写着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时,28号发薪,每月税前为 2433加绩效元
步骤二
你的坑就来了,需要签定一份补充协议,名称就叫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公司实行每周6天,每周8小时工作制。
综合工资为:国家标准工作日20.83天,2433加绩效 元,4个周六(按2倍计算)935元,税前综合工资共计 3368加绩效 元
其实这种陷阱就是,跟你谈的5500的工资,已经包括周六2倍的加班费,并且,因为这种合同很难维权打赢劳动加班费的争议,若是不信,广大网友可以去以身试协议。
公司聘请的法务够阴毒的,很难让公司员工拿到周六2倍加班费。因为这个协议不像有些公司签定的协议,内容就是自愿放弃加班费。
以下案例就是自愿放弃加班费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