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上蔡交警刘军伟郭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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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蔡县交警大队民警刘军伟、郭新华
涉嫌索贿、修改证据、不作为及违反程序的
举报材料
尊敬的中央纪委监委领导:
举报人:刘启,男,汉族,住上蔡县东郊路预制厂,身份证号420111196611045014 ,电话13608443593
事情经过:2020年6月22日晚11点5分左右,我驾车自北向南和我侄儿侄媳经过河南省上蔡县西环城路胡庄红绿灯南大约250米处时,发现车前路上有水泥袋状的东西(刚开始没看清路面,发现时离障碍物只有6米左右),我以为是刚修补路面遗留的垃圾,因为车上坐有刚从肿瘤医院出院的病号,我就没敢急刹车,点了一下刹车就开了过去,过去后我感觉像是碰到了石头或砖块,就停车准备下来查看,这时就有一个人(交通事故对方的儿子王某某)跑到车右前方说我碾到人了,我说不可能啊,我就没看到人怎么会碾着人?我赶紧下车去看,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王某,他在路西租房开汽车修理店),我担心王某再受到碰撞,赶紧回到车上拿反光三脚架放到事故现场北边,然后拨打120及110报警。这时王某某和我侄儿侄媳也来到伤者附近。路边有个人(王某妻子)对王某某说:你咋不拉着他,王某某说:我拉了,拉不住。几分钟后120车到达,医生摸了脉搏说没有心跳了,要不要拉到医院抢救,王某某签字放弃抢救。随后交警郭新华和几个协警赶到(中间没有刘军伟),郭新华问路边的人哪有监控,一个人说你不用找了,我手机上就能看,郭新华和那个人看手机上的画面,我想过去看一下,郭新华说你别过来,我就没过去看。郭新华他们对我酒精测试以及对现场拍照测量后带我做笔录,我如实回答了郭新华的提问。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刘军伟、郭新华有以下行为,请尊敬的领导明鉴:
一. 涉嫌修改证据:
1.事故发生后,我们给对方送丧葬费,在刘军伟的办公室,刘军伟告诉我们王某躺倒地上4秒我的车轧到他,并且刘军伟强调看了两遍视频,后来他们又说王某躺倒路上12秒车轧到他。到底是4秒还是12秒?
2.在我的多次请求下,发生事故十多天以后我第一次看到监控视频,视频中清晰的听到王某妻子在碰撞发生后大声说话:怼着人了,快报警快报警。声音响亮清晰,第二次看视频时声音很小,听不清楚了。请求领导对监控视频鉴定、复原,是否有人修改视频,同时请求领导对王某自己家的监控视频进行取证,看王某是不是要自杀,王某家的监控设备在事发后被王某某取走。
3.王某修车店的房东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前王某跟王某某说:“别拉我,别拉我,我不活了。”事故发生后王某妻子多次说:“妥了吧,可作到头了”,但是现在只能听到“妥了吧”,后面的声音被消掉。
4.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王某在前面往路上跑,王某某跟着在后面跑,他们到底在干啥?是想阻止还是希望事故的发生?
二. 不作为
1.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根据我走访事故现场附近的人了解的情况,可以判断王某涉嫌自杀,我以书面的形式请求郭新华、刘军伟对事故的经过进行刑事调查,他们说刑事调查是刑警的事,我们交警只看路面上发生的情况。他们提取的监控,是距离事故现场120米左右的监控,距离事发现场最近的王某修车店和相距5米的饭馆都有监控,并且监控都正常工作,这些监控准确的记录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三个监控可以相互印证,帮助我们综合判断王某是否是自杀。在刘军伟办公室,刘军伟说他把沿路的监控视频都看了,刘军伟他们舍近求远,是否故意隐瞒事实?
2.事故发生当晚,郭新华在交警队问笔录的时候我就告诉他王某妻子和儿子王某某的对话:“你怎么不拉着他”,“我拉了,拉不住。”这句话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王某看到有车开过来,挣脱王某某后跑到路上自杀。监控画面也显示事故发生前王某在前面跑,王某某在后面跑,但是郭新华开始时说这句话不重要,过了几天又说王某某不承认说过这些话,我问他不是有监控吗?郭新华又说监控听不清。我对王某某说过的这句话可以做测谎鉴定,如果我说谎,我愿意承担说谎的任何后果,也希望能够对王某某和他母亲进行测谎。
事故发生地双向六个机动车道,两个非机动车道,路两边各有人行道,交警队提供的视频也可以清晰看到,事发前王某跑到路上,观察后对准来车车道坐下10秒,等车离的比较近时躺下自杀,4秒车碰撞到他(整个过程前半段前我没有看到他,看到时躲避不及)。交警队的认定书只提到王某躺到路上,根本不提王某跑过来自杀的过程。
三. 索贿勒索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我们按郭新华要求到交警队给对方送丧葬费,在刘军伟的办公室,当时屋内大概有4个交警,加上当事人共10 余人,交警告诉王某某说事发现场查到监控录像,王某某听后和一起来的人商量,就说先不领钱了,回去商量后再来,直到6月27号王某某才领走丧葬费,这中间经历了什么?让人怀疑是否有钱权交易。后来就出现郭新华说视频听不见声音,刘军伟把4秒说成是12秒,而且刘军伟在我说明事故发生的情景时说我是钻牛角尖,根本不听我的申辩,明显倾向对方,不是站在中间立场处理案件。过几天我又去找刘军伟问情况,问他为什么不调查对方的责任,我说你们这样做明显不公平,如果判我负主要责任我一定去上级部门反映事实情况,刘军伟说我先把你关起来,关错了你再申请国家赔偿。我看到刘军伟态度发生明显变化,没办法只好在郭新华办公室给刘军伟5000元(这时离事故发生已经27天了),行贿是非法的,我是在刘军伟的明显敲诈的情况下下无奈给他钱,希望他能主持公道。7月27日,事故双方到交警队认定证据,开始之前刘军伟把我叫到二楼楼梯东边的办公室把5000元又退给了我(这天事故认定书出来了,我在交警队大门北边的事故调解办公室在王某某手机上看到)。
四.违反程序
1. 7月28号,刘军伟在刑警大队审讯我(由刘军伟提问题,另外一个警察在电脑前做记录,讯问结束前大概5分钟,刘军伟坐在电脑前不知道进行什么操作,不知道刻录的现场光盘是不是完整?),审问过程中我又问刘军伟:“在你办公室里,你第一次不是说王某躺下4秒我的车碾压到他吗?”刘军伟并没有否认自己说过这句话,他说他当时看录像时没有数秒。但是第一次刘军伟说“4秒”这句话时,他强调说“我看了两遍,就是4秒。”而且7月28日刘军伟审问我时,我要求把这句话加上,不知道他们加了没有,后来让我签字写“以上内容我看过”,我告诉他不带眼镜我看不清字(在我进审问室前,他们让我把所有东西包括眼镜都保存在箱子里,不能带入审问室),我不签,刘军伟说回交警大队可以好好看,我问他看后错的可以修改吗?他说可以,让我先签了,我就签了名字。但是到交警大队之前,刘军伟让其他交警带我去法医门诊体检(在做新冠病毒检测时让我付检测费75.5元),等我被他们带回交警队时,我向刘军伟要求看审问笔录,刘军伟又说笔录让郭新华带走了,郭新华出去了,而当天审问我时郭新华一直都不在场,这时已是晚上10点多了,我等了很久也没见到郭新华回来,打郭新华电话他也不接,在我被拘留前根本没有看到笔录。他们当时刻录了光盘,可以看到有没有让我看笔录,而且刘军伟应该是把我说的部分内容删除了。
2. 7月28号之前王某就拿到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直到8月3号郭新华才通知我领取认定书。由于王某某先拿到认定书,看到我负主要责任,要求签订赔偿协议的金额从5万元涨到15万元。本来王某某他们也知道王某是自杀,开始时要求的赔偿款是5-6万元(交警大队大门北边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曹律师有详细记录),后来不断的提高,就是因为他们看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签的协议第一条就是要求我对事故认定书不复核,无异议,我复核了需要再给王某某20万元。
3. 8月3号在交警队,郭新华说现在肺炎疫情流行,我被刑事拘留后还要一个笔录,现在他们进看守所需要领导签字,比较麻烦,就提前在交警队问个笔录,写上以后的日期。到底是嫌麻烦还是有其他想法?这样程序合法吗?
4. 8月3号下午我被送进看守所,8月4号我妻子来到交警队和王某某签赔偿协议,因为救人心切,急于和王某某签协议,郭新华收了800元的烟,才告诉王战胜可以签协议了,对方在收到11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这一条无法证实,因为是通过另一名交警转手的,他不愿作证)
5. 我从看守所被取保候审,驻马店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果也出来了,说上蔡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要求重新调查认定,刘军伟郭新华并没有认真调查,只是为了维持原判定给自己找理由。郭新华让我领取第二次的事故认定书,我问郭新华调查问讯是否结束,郭新华说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每个月都要找我做笔录,我说你问我多少次,我的回答都和第一次相同,王某就是挣脱王某某然后跑到路上自杀。我想请教尊敬的领导,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不应该按照程序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吗?郭新华明显是故意拖延。由于郭新华故意拖延,导致需要王某某在检察院签字时又敲诈我18万元。
6. 11月12日上午,郭新华让我到交警队问笔录,让我把日期写为10月31日,为什么要故意更改日期?每个进入交警队的人都需要签名测体温,查看记录就可以知道10月31日我连交警大队都没进,如何做笔录?11日下午3:57法院通知我王某某上诉,第二天郭新华就让我补笔录,怎么会这么巧?
7.上蔡县公安局2020.12.25作出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郭新华一直拖着不办,直到2021.2.2我又去公安局递交举报材料,立即我的保证金就打到我卡上,而且当天郭新华还打电话给我,否认我的家人给他买烟。
由于刘军伟他们的不作为,在王某明显自杀的情况下,仍然判我负事故主要责任,请尊敬的领导调查这里面有没有对方行贿?刘军伟的计划很严密:7月28号先把我的拘留手续办好,然后再诱骗我签下“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不复核”的协议,最后8月3号在给我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把我直接投入到看守所,不给我复核的时间。在看守所我和诈骗、轮奸、拐卖人口等嫌疑人关在一起,我的心理和身体都受到极大伤害,我现在无法正常休息,吃不下饭,精神抑郁,精神崩溃。
今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了,党中央对政法系统进行教育整顿活动,说明党中央是非常英明的,对政法系统存在败类也是清楚的,我也向教育整顿小组递交了举报材料,但是上蔡县纪委只是对刘军伟郭新华诫勉谈话。
以上举报材料真实性,我愿负法律责任,请尊敬的领导主持公道。
举报人:刘启
电话:13608443593
2021.10.1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