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我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杨XX(网名素怀)、周XX(网名zhi ren)。周、杨分别提起反诉(案号为(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2011年1月11日,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我因为律师工作失误撤诉。2011年3月7日法院判决周举证不力,驳回周反诉,周没有上诉。2011年10月24日,二审驳回我和杨XX的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7日,我再次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杨二人,2011年10月24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2011)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周再次提出反诉,并要求法官调用上次诉讼的证据再次使用:“在本案中提供材料的内容跟本人在(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诉讼案件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完全一致,也已经向反诉人和第三人提供过,故反诉人申请调取。”(摘自周上诉状)。在周及其代理人素怀的不断纠缠下,叶东晓法官竟然置法律于不顾,滥用职权,不仅同意周再次反诉。还从法院档案中拿来(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案件中周提交的证据再次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一个合格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法条。叶东晓法官如此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法犯法,荒谬执法,根本不具备作为一个法官的基本业务素质和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法官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叶东晓根本不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强烈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叶东晓法官,并给举报人书面答复。
  举报人:孙 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