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啊,您给老百姓留一口饭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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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费发放问题的情况说明
自2010年9月份省政府关于南水北调征地的告示在我们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范庄村张贴后,我村广大被征地农户积极响应,并且严格按照工程需要而划定的界线范围进行清理工作,当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用时,镇政府和村支部书记杨金城同志都说只给被征地农户发放80%的补偿费,而留下那20%的作为集体的公益金并作为二次分配使用。
而后,经过查阅南水北调土地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得知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我们村被征地的农户一致认为:镇政府所说的分配方案是极其不合理的,严重损害了我们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2006年豫政办(2006)50号文件精神:“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不得以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以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成员。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剥夺、侵占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我们村被征地农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元月26日到平顶山市信访办走访,市信访办两位同志接待了我们,说是让鲁山县的胡县长和张良镇的党委书记杨国政和镇长郭卫民给你们解决问题。随后,我们来到县信访办,但是连三位领导的影子也没见到,他们采取回避的方式,更谈不上解决什么问题了。我们后来却见到了县信访办刘主任,她的答复意见是:“按照群众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而后,我们又到市信访办询问此事,市信访办的答复和县刘主任的答复基本一致。回到镇上后,我们如实向镇政府领导反映了市、县信访办的答复意见,而镇党委副书记魏书记答应次日到我们村处理此事,听取群众呼声。
元月17号下午,由镇党委书记魏书记在我村召开了群众大会,并产生了几位村民代表。会后,由镇党委、村两委、几位代表共同协商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分配方案。
最后,多方一致同意,在被征地土地补偿总额中,属于国家对于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可提取20%平均发放给所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而对于从被征地农户的安置补助费中提取20%是极其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可是,当魏书记给镇党委汇报后,镇党委主要领导大为恼火,并予以否认。
元月19号,由魏书记和总支书记李国强到我村传达了镇党委的否定意见,坚持执行从补偿总额中提取20%,指示村两委,张榜公布了分户名额,促使村两委向被征地农户催交身份证,此举由于遭到了群众的强烈反对而无果而终。
2月15号,由镇长郭卫民带队,继续来我村强制执行镇、村两委的二八分成方案,督促两位成员收取被征地农户的身份证,再次公布了分户分配数目。
2月21号,我们走访出行时,镇政府调集大量公职人员和派出所警力进行围追拦截,在我们被迫返回后,由镇政法委书记谷长兴代表镇政府三大班子,声明强调执行被征地农户“二八分成”土地补偿方案,并愿意负相关的法律责任。然后我们提出:“(1)农户土地被征后,哪一种属于需要安置的对象,谷书记没有明确答复;(2)我们村不属于需要安置的对象,他说:‘十六年后属于安置对象。’”我们认为,在土地被征用时我们不属于安置对象,而等到十六年后,即土地承包权到期后才属于安置对象的说辞,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2月23号,我们到省信访办进行咨询,其答复是:按照国务院471号文件执行,三天后由平顶山市信访办负责答复有关问题。我们于2月28号到平顶山市信访办询问该事,他们答复要我们再等三天。
3月1号上午,张良镇政府某领导来到范庄村,带来镇政府“二八分成”的意见,我们被征地农户坚决抗议,政府表示不服气可以去县里询问,我们于当天下午去县信访局复查办问询,得到的答复是再等五天。
经过一系列的奔波问询,我们总觉得只有依靠媒体曝光,才能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才能尽快解决由于征地补偿所带来的问题。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