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惊现奇葩官司 代理律师联手执行法官克扣当事人37万续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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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哈尔滨人唐铭徽来说,注定是跋山涉水,荆棘塞途的一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对酒店餐饮行业釜底抽薪般的打击本就让她心力交瘁,加上与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更是令她的境遇雪上加霜,而最让她愤愤不平的,是在这场本就满腹委屈的官司进行到执行程序时,她的代理律师伙同案件执行法官一起“套路”了她一把,让她至今都想不明白那37万执行款到底经历了怎样的波折!
唐铭徽是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开资料现实:2003年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植公司)与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天植公司承租烟草公司位于哈尔滨四道里区中央大街160号的房屋,用以经营哈尔滨天植大酒店(以下简称天植酒店),约定租期共二十年,前十年租金200万元每年,后十年租金根据国家当时公布的黑龙江省物价指数和市场情况,如协商不成由法院确定。
2017年3月22日,烟草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植公司(后追加天植酒店为第二被告),请求:(1)法院判决天植公司与天植酒店向烟草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2202.6万元;(2)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租金并向烟草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生效日间的利息;(3)请求天植公司与天植酒店按照法院确定的租金金额,每月1-5日烟草公司支付租金。2017年4月14日,天植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烟草公司支付天植公司垫付的空调费,以及因烟草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律师费,2017年7月6日天植公司增加反诉请求,要求烟草公司支付空调改造费、消防设施改造费。
2017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民初133号判决:1.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人民币20,527,500元;2.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黑龙江天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给付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3.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黑龙江天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根据《酒店租赁合同》约定于每月1-5日向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判决生效之日后至租赁期限届满的租金;4.哈尔滨天植大酒店对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租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5.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植大酒店空调更换费人民币420,479元,消防改造设计费用200,000元、消防改造施工费用2,270000元。
天植公司及天植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以“1.黑龙江天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信估价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一审法院认定天植酒店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系烟草公司侵权所致错误3.天植酒店在一审中提出经济损失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未组织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24日,省高院作出(2018)黑民终1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29日,天植公司、天植酒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2019年7月18日,天植公司、天植酒店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黑检民(行)监【2019】230000004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判决生效后,中国烟草与天植公司、天植酒店均申请强制执行,天植公司、天植酒店请求将执行案件合并办理,但中院执行局答复案件不予合并办理,并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天植公司、天植酒店执行(2017)黑01民初133号判决确定的内容。2018年10月16日,中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执行(2017)黑01民初133号判决确定的内容。
在此期间,天植公司、天植酒店委托了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的李悦律师代理案件执行阶段,但其在代理期间,声称根据办案人吕法官的要求,擅自将查封房产中的道外区巴洛克太古街某房产的37万元房租私自扣留,至今未交到法院,导致法院一直在持续计算该款项对应的迟延履行金。
“如果不被李悦个人截流,这笔钱及时交到法院,会抵执行款。因为法院账户没有收到,同时相应执行款的迟延履行金正在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发生。”唐铭徽告诉笔者,因为近年来酒店经营竞争激烈,加之疫情带来的冲击,现在的她不仅要面临酒店经营的压力,还要承担着连同利息、延迟旅行金等在内的超过3000万元的被执行款项,对她来说,现在的每一分钱都时她的“续命钱”,因为一旦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她将被持续计算对应的迟延履行金,而上述提到的37万元,被她的代理律师李悦以“这笔钱被吕法官要求放在她那里”为由,转入了李悦的私人账户。
在唐铭徽提供的其与李悦的对话录音中笔者听到,当唐对该账户中的资金的流水明细提出质疑时,李悦情绪激动,多次表示“用的时候我原数拿出来就行了”,并承认该账户中有其它资金往来记录。而在另一份《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笔者看到: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铭徽在其代理律师李悦处有一笔租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唐铭徽在其代理律师李悦处的租金收入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附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字样。唐铭徽说,直至今日,这笔钱未见踪影。
“我咨询了很多法律界的朋友,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代理律师把当事人的执行款划入其私人账户,本身就是违规和违法行为,我想知道李律师和吕法官联手把这笔本应该存入法院指定账户的钱存在私人账户里的目的是什么?”笔者在查阅资料时看到,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台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出台的。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唐铭徽于2020年10月9日将此事投诉至黑龙江省直属律师协会,在一份名为《黑龙江省直属律师协会立案通知书》中,该协会提出:经审查后,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程(试行)》之相关规定,本协会决定予以立案。而在唐铭徽投诉的3天后的10月13日,李悦签署了一份给巴彦县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关于太古街的房产房租,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树成与租户及唐铭徽协商一致由我经代为保存,并从中缴纳执行费用及房屋包烧费用。租金370,000.00元,扣除执行费99,731.00元和包烧费30,997.84元,所剩余额239,271.16元。担保书中约定,本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时承担缴纳义务,贵院如要求缴付剩余资金,希望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缴付手续。值得一提的是,李悦签署这份《情况说明》时,距离《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出具日期已超过1个月。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我不敢妄下结论是不是有人克扣或挪用这笔37万元的执行款,但是我坚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我也愿意相信法院、律师协会会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唐铭徽说:“其实我就是个地地道道本本分分的生意人,和许多生意上的伙伴一样重视投资环境,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努力,给哈尔滨市,给黑龙江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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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