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间地点:2021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头镇杨庄小学。
  事件大体经过:当地醉汉硬闯校园,向学生爆粗口,推搡校长,把校长拉进宿舍,动手攻击校长,致校长鼻骨骨折;校长还击,致醉汉掉了三颗牙。两人均属轻伤二级。
  事件定性: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醉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来到小学,还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进展:2021年9月26日,事件中的校长被正式批捕。
  涉事双方概况:醉汉曾有两套户籍信息,2018年6月22日因敲诈勒索罪获刑,先后三次殴打过该小学教师。该校长在该小学任校长多年,该校在太康县农村小学中教学质量排在前列,校长获得过很多荣誉。
  ——以上信息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报道整理

  看了这则报道,感觉非常压抑——事件定性为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校长被批捕,这性给定的,正确吗?合法合情合理吗?

  首先说事件的定性。一个有劣迹的当地醉汉,硬闯进校园,朝孩子们爆粗口,推搡、殴打校长,校长在鼻骨被打骨折的情况下进行还击,这怎么就定性为打架斗殴了?怎么就定性为故意伤害了?
  一方面,从校长个人角度来看,身体遭到攻击时,进行还击以阻止继续伤害、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这是自然人的权利呀,难道不对吗?在阻止对方继续伤害自己的过程中,导致对方掉了三颗牙齿,这算得上故意伤害吗?要不是对方在侵害自己,素昧平生、没有任何交集的两个人,这个校长有什么理由蓄意去打掉这醉汉三颗牙,去伤害这个醉汉?
  另一方面,从学校当时的情境来看,一个有劣迹的醉酒的人闯入一个有400多名孩子的小学校园,爆粗口,打人,应不应该及时制止?这一类血的教训还少吗?一个校长,不要说被动地进行还击,就是主动动手控制住这样一个人,也是其职责所在。即使过程中导致对方掉了三颗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试想:醉汉在攻击完校长后,还会做什么?会不会攻击其他教师?最重要的是不及时控制,他会不会攻击小学生?一旦出现那样的恶果,谁承担得起这责任?

  其次,如果该事件定性为打架、故意伤害,涉事校长被批捕、判刑,那么,我们想请教一下:该校长面对醉汉攻击的时候,乃至我们每个个体在人身遭受伤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做才算得上是正当防卫?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并且不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