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区分局,建设派出所长陈国峰,徇私枉法,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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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高亚珍,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9委,绥化市北林区北小五路市场亚珍冷鲜肉个体业主,电话:18746921755。今天我实名举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建设派出所所长陈国峰徇私枉法一事,望相关部门对陈国峰知法犯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启动调查程序,还我老百姓一个公道。受委托人:张月海 (高亚珍的丈夫),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电话:15946146559。被举报人:陈国峰,男,约50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建设派出所所长,电话:18504550556,2021年5月曾因违法办案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案件事实我经营的亚珍冷鲜肉店与杨秀英经营的金锣冷鲜肉店均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北小五路市场内,且两家店铺东西相邻,曾因猪肉销售价格问题两家发生过纠纷。2021年8月24日9时08分杨秀英的姑爷王淞博来到我家床位前无故对我家雇员刘红梅辱骂并进行殴打,我看见后走出床位欲上前将刘红梅拽回以防其受到伤害,在我将二人分开的过程中王淞博突然扭住我的胳膊,把我推到了我家的床位里面铡刀跟前,他用左臂嘞住我的脖子将我按倒在铡刀下,顺势用右手举起铡刀,嘴里恶狠狠的对我说:“我杀了你”!看见他举起了铡刀我非常害怕,就不顾一切的反抗和挣扎,在我挣扎的过程中被市场内卖菜和卖水果的好心人发现是他们急忙上前解救,我才从王淞博举起的铡刀下挣脱出来(我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王淞博用铡刀杀我的过程中,杨秀英和她女儿张宇在我家床位前对我家雇员刘红梅进行殴打),后杨秀英和其女儿张宇冲到我面前对我再次进行殴打,被众人拉开后张宇又抓住我家雇员刘红梅的头发,进行殴打和拖拽致刘红梅倒地休克。我爱人张月海在屋内发现我和雇员被打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建设派出所出警后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当天打相关人都找到派出所进行了笔录取证,建设派出所所长陈国峰看完监控视频后对我们说:“你们是无辜的被害者,我会给你们一个公道”。可就是询问我笔录的过程中所长陈国峰不停的接打听这个案件消息的电话,内容都是与这个案件有关,因当时有我在场陈国峰接电话答复对方都是吱吱唔唔,告诉对方这个这案件刚出警回来正在了解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做为一个成年人都会明白,这是对方在通过关系找陈国峰说情。到了当天下午13时许,派出所收集完的证言材料后我就回店里了,下午15时许杨秀英、王淞博、张宇及王淞博的父母路过我家店铺前,趾高气扬的说:“你家能把我们怎样?打你活该!(现场有证人听到)。我当时就掏出电话给陈国峰所长打了过去,问陈国峰案件的处理结果。陈国峰说:“五天之内结案”。到了第八天我到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结果。陈国峰对我说:“你再等等”。案发第14天(9月7日)的时候所长陈国峰让民警通知我去派出所,所长陈国峰对我说:“这是一起治安案件,让杨秀英家给点钱我们帮你调解一下算了”(有录音)。因我不同意调解,我说:我要求按法律程序办理,这本来就是一起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你们却把它当成治安案件处理,这公平吗?陈国峰又对我说:“让杨秀英家拿给你几万块钱补偿一下,就别追究了”。我对陈国峰说:“如果一切都用钱来说话,国家还制定法律干什么”?陈国峰听我的话后,气极败坏的对我说:“你如果不要钱的话我们就双裁,拘你7天,拘王淞博10天,张宇跟杨秀英不一定拘”。我说:“我是被害人,你为什么拘我?我收了钱、接受调解,你们就不拘我,不收钱、不接受调解你们就拘我,还讲不讲理了”?陈国峰说::“我和你说的话就是法,我就是权威”。(上述有录音为证)。我接着对陈国峰说:“你们要调查清楚了,我是被害人,我当时要是不反抗,他就把我杀了”。陈国峰说:“谁让你反抗了,你没有死就是没有造成后果,他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你要是不同意收钱、调解的话,我就拘你,不服你就去告我”。看到所长陈国峰的这个态度,我感到和他无理可讲,我就回家了。2021年9月22日,建设派出所再次通知我到所里对这个案件进行调解,我进屋后,在所长陈国峰的指使下,派出所的副所长和一民警强行将的的手机抢走,说要采集我个人信息,我说认为我有问题你们依法对我采集血样、拍照都可以,但是你们不能查看我手机,里面有我个人隐私,我表示反对时,副所长对我说:“看你手机是我们的权力,你再不老实别说给你关里屋的笼子里,关你一天你就老实了”(有录音)。试问:派出所可否这样威胁、恐吓被害人?当天行凶者王淞博等一帮人也在派出所欲和我进行民事调解,因我本人坚决不同意,派出所竟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的名义对我和刘红梅分别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和行罚款500元的决定。我接到对我的行政拘留后,杨秀英的家人仍在不停的找我让我不要举报,他们给我赔偿调解。我明确答复,公安机关对我的行政拘留决定都下来了,还有调解的必要吗?(有录音为证)举报的理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建设派出所所长陈国峰等人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自从我的头从王淞博举起的铡刀下挣脱后,我就一直在后怕,整夜失眠,特别是陈国峰所长对我的态度和执法的不公(接受对方给钱、接受调解就不拘留我,不接受就拘留我),让我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万万没有想到,在司法教育整顿期间我们的人民警察队伍还有这样的徇私枉法者,还存在这样的派出所所长?关于这起案件我认为是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理由是:在王淞博将我的头按在铡刀下和他的右手举起铡刀那一刻,他就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无论是从其主观目的还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表现上,他已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公安机关应当以王淞博涉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建设派出所所长陈国峰为首的办案人员,因其人民警察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其熟知法律的业务的技能是无需证明的,可他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为徇私情而做出枉法裁决是明显不公的,他们拿着明白装糊涂,实在是让我不解。明明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身为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陈国峰却为了徇私、徇情,在向北林公安分局党委汇报此案时故意隐瞒案情虚假陈述案件事实,使北林分局党委做出错误决定。陈国峰在办理该案中明显违返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没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有意偏袒一方,明知王淞博有罪而使其逃避法律追究,故意用治安处罚来代替刑罚,陈国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副所长及办案民警均属共犯。最后重申,我和刘红梅都是被害人,监控视频记录的非常清楚,我们没有动手打人,是王淞博一伙先动手打的我们,我们只是在被打后肢体出现了下意识的自我保护动作,这一动作被陈国峰等人歪曲成我们也是打人者。绝不能按照陈国峰的评价标准来判定本案:“谁让你反抗了,你没有死就是没有造成后果,他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你要是不接受收钱调解我就拘你,不服你就去告我”。如果相关部门也是这样的说法,我将不断上告,并在新闻媒体公布此案。希望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对陈国峰等人做出依法处理,同时恳请媒体关注、报道该案事实真相,还我清白。附:1、故意杀人现场监控2、陈国峰在办理案件中与我的对话录音3、对方请托他人找我调解的录音(打人者已请托陈国峰办理此事,受请托者声称我家无法打赢这场官司的相关内容)举报人:高亚珍受委托人:张月海2021年9月23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