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职权枉法执行,冤枉无辜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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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枉法执行
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尊敬的院领导:
本人李炳兴,系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公司”)承包浙江朗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公司”)于2011年开发锦绣江南小区的工程的实际承包人。2015年因朗诗公司未付工程款,经桐乡人民法院判决朗诗公司支付工程款1598752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以15987526.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在朗诗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7905291.20元,在“锦绣江南住宅小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朗诗公司支付鉴定审核费190000元;申请人李炳兴于2017年取得该债权,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7浙0483执1004号)案件。
1、本人李炳兴在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公开关于浙江朗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江南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府信息和材料发现: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13年11月6日与2013年11月18日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划了共计400万元。但作为工程承包方振业公司和实际施工人的本人李炳兴都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过该笔款项,当时工程款也并未付清。经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告知得知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2013)嘉桐执委字第37执行上述400万元,该案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最高院亦有判决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债权人申请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工程进度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桐乡市人民法院公然违反相关规定及国务院的精神,违背最高院的裁判精神,造成本人李炳兴在本应能在2013年就可获取的工程款,至今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才取得涉案42套被恶意备案的房产用于执行,这已经造成了申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财务成本。
故本人于2020年1月份已经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要求:
①、贵院向申请人公开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400万元的执行材料;
②、贵院对于上述400万元的扣划款予以执行回转;
③、赔偿申请人400万元的利息损失(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扣划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移送监察委。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2、桐乡市人民法院对于裁定中止执行朗诗公司名下的所有42套房产,存在明显的保护主义和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
本人李炳兴申请执行后,多方面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执行线索,但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拒不执行拍卖朗诗公司的财产,直到2018年8月15日才对朗诗公司名下的所有42套房产办理查封手续,导致部分以前属于朗诗公司名下的其他房产被恶意转移至他人名下。后42套房产的名义购房人一起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部分审判人员及领导,明知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但仍旧枉法裁判出具中止执行的裁定,不知当时是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人员送礼到位?还是执行局部分审判人员及领导本身在涉案房产中具有相应的份额的枉法裁判?还是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业务能力不足?本人李炳兴无奈花费巨额律师费、诉讼费起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号:),还是在审判庭的法官正义之下,本人李炳兴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身负债建设工程,后期有垫付工程款,本身可以在2018年执行的房产,在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枉法裁判之下,增加了本人李炳兴的财务成本达资金千万元。本人要求贵院领导对对此事予以彻查并赔偿本人李炳兴的损失。
3、本人李炳兴作为申请人执行朗诗公司的案子,(案号:2017浙0483执1004号),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追回部分财产,但桐乡市执行局迟延拍卖,拖延拍卖。本人目前在首封,现足够清偿本人2017浙0483执1004号的案子之时,却百般阻挠,拒不支付到位的执行款,但对于没有判决文书的款项随意支付—政府资金、维修基金、税款等,本人李炳兴深感疑惑,本人李炳兴花费巨额人力财力追回部分财产却为他人的无任何判决文书的款项进行了优先支付,不知桐乡市执行局在司法独立何在?目前朗诗公司执行到位的财产已达3000多万,本人要求连本带息全额支付完毕,却桐乡市执行局一致拖延不付,妄称等破产在给付?不知本人李炳兴是否是得罪了领导?还是在追回朗诗公司的财产之中损害了领导的利益?破产程序也由执行局授意安排?
现本人李炳兴多次要求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以上有关问题答复,并按照桐乡市执行局的要求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达复,也未能拿到本人应得的执行款。在无奈之下,实名举报桐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枉法执行。望各位原领导主持公道!
备注1、执行局局长朱远与朗诗公司法人沈学坤祖宗是朋友亲戚又是本洲泉镇人。2、执行局执行法官金叶与朗诗公司法人沈学坤也是本洲泉镇人朋友关系密切。3、执行局局长朱远的亲叔叔顾煜明、陆如香是长期从事职业放高利贷与本洲泉镇朗诗公司沈学坤高利贷资金进出数额巨大发现后高利贷改叫商品房交易。4、执行局局长朱远与职业放贷人陈如明、邱忠明等朋友关系密切高利贷数额较大改叫卖房炒作。(其中包括多个人民法院判决文书)
举报人:李炳兴(330425196610224814)13905838489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