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工程量确认单
  这份《工程量确认单》有错误和疑问之处共计26处。
  其中:1、不合法1处;2、错误9处;3、疑问16处;

  说明:
  1、这份《工程量确认单》不是按法律程序取得的。
  2、《工程量确认单》上的公司名称不是我公司的名称。我公司的名称是“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图片如下:

  
  图2:公司名称
  建设局给我公司的项目用地面积是:157622.555平方米,而对方的《工程量确认单》上是164400平方米。我公司的用地面积坐标图如下:

  
  图3:项目占地面积坐标图
  法院是以此证据判决我公司败诉。这仅一张对象和事实都错的证据,确成为的判决的证据,河南出现“眼花法官”,上海再现“眼花法官”,我们面对的又是一位“眼花法官”,不得不让我们置疑,“眼花法官”会传染?我们面对是“眼花法官”,如果哪一天,我们碰到的是“眼瞎法官”,那我们的结局会不会更惨呢?我们的老百姓还有活路吗?我们的人民会因为有这们的法官而感到羞耻?我们的人民会因为个别的法官而失去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