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有风险,行事需谨慎!
  【案情简介】
  张女士就是这样的情况,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找到有购房资格的同事黄先生协商,用同事黄先生的名字购买房屋。接下来的事情就出乎张女士的意料了。黄先生拿到房产证后就转手把房子卖了,购房者并不知道房子的实际购买人是张女士,只是轻信了房产证,就和黄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张女士向商品房买卖律师咨询后,决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张女士得知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先生和购房者的购房合同无效,自己才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调解、审理,判决黄先生和购房者的购房合同有效,因为房屋已经过户,所以房屋产权归购房者。黄先生对张女士按照房屋价款进行货币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点评】
  自从各地纷纷出台各种政策“限购”,难坏了一大批有“刚需”的业主,结婚、改善住房环境等等要求摆在面前,但是因为政策的原因购房无望。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没有达到购房资格却有购房需求的人,通过协商找到其他有购房资格的朋友、亲戚等“借名”买房。通过使用有购房资格亲戚、朋友的名字购得房屋,等自己达到购房资格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通过这样的方式,使一部分人实现购房的需求愿望。但是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
  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针对此案件进行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房屋是归张女士所有,还是归黄先生所有 ?黄先生有没有权利出卖此房屋 ?该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
  首先,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确实是黄先生,买方通过房产证和房产登记部门的记载能够确信黄先生为房屋的产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黄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条件的,本案中,买方已经进行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所以从法律上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借名买房存在风险,一定要谨慎。
  本文转自www.51fcls.com/shangpinfangmaimai/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