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琴剽窃鞠曦先生的哲学与易学思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确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故以“王绪琴学案”进行正本清源,意义重大。
  然而,不少人对此却不甚理解——或故作不知,因而误解甚或阻止学案。有人认为:王绪琴只是未将其引用的鞠曦思想文献加以注明而已,发“声明”昭告学界“其思想源出于鞠曦先生”即可了事,故学案的本质是师父与弟子的著作权之争【【1】】;还有人认为:一篇文章即可指明王绪琴剽窃,何以梳理出数十万字的文献?且反思批判仍在继续?更有人认为,王绪琴的做法将鞠曦思想带入了体制内学界【【2】】,本质上促进了鞠曦思想的传播,美事一桩,何以批判之?亦有人认为,儒家素以“仁”待人,何不“宽宥”待之?……凡此等等,不一而足。为此,书院承受了空前的舆论压力,弟子、学员、学者中,作壁上观者有之,冷嘲热讽者有之,明枪暗箭者有之,颠倒黑白者亦有之。更有甚者,乃刻意回避“王绪琴学案”的本质与意义而妄论是非。问题的本质表明,上述观点皆因不了解鞠曦哲学与易学及其所具有的时代意义。
  “正本清源,承续传统;中和贯通,重塑传统;中学西渐,开新传统”是长白山书院即鞠曦先生的学术宗旨与思想理念,鞠曦先生始终坚持对异化的儒学文献正本清源,承续并开新孔子儒学。“鞠曦思想与长白山书院学术是对孔老儒道思想之正本清源,真正回到了中国文化‘以易为宗’之道统源头,故而中国传统儒道文化复兴之学术理路非鞠曦思想与长白山书院学术进路不可”【【3】】。而“王绪琴作为当代学者实具有双重学术身份,作为长白山书院弟子,本当以传统学术标准与范式研究鞠曦思想,以传承鞠曦思想与学术为己任,以实现对传统儒道思想的本源性回归而安身立命,教化世人,风化社会。但作为当代学者,王绪琴还有另一重学术身份,就是体制内具有学术职称的文化学者,而现代学术的特质就是通过追求思想与学术的创新与发展,来获得体制所赋予的学术地位与相关名利。王绪琴显然没有将传统学术与现代学术进行清晰的划分,从而没有严格遵循二种不同学术范式的不同要求,而且在力图将二种异质学术混同起来进行研究,从而产生‘王绪琴学案’的问题”【【4】】。故王绪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剽窃鞠曦思想的最根本的原因,乃为获得体制利益与学术名声,意图以剽窃鞠曦思想而跻身于思想史。由于王绪琴使用剽窃的论证方式,使其《气本》一书严重肢解和异化了鞠曦思想,从而使本已得到正本清源的孔子儒学又一次陷入“惭枝游屈”,势必误导读者。故以正本清源为宗旨,对王绪琴剽窃造成的问题进行反思批判,才是“王绪琴学案”的真正意义所在。而问题在于,即使仅仅以体制所规定学术规范论之,亦应正确认识王绪琴的剽窃问题,以儆效尤。
  孙铁骑教授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他说:“回首中国文化发展史,传统儒道文化之所以沦落至今日地步,就是因为近代以来的文化变革日益远离生命而步入西方文化后尘。今日中国正在努力复兴传统文化,而离开生命之道又何以谈复兴传统文化呢?离开生命之道而复兴起来的文化还能是真正的中国传统文化吗?此为思考‘王绪琴学案’之问题关键,长白山书院要捍卫的不是作为个人学术创造的‘鞠曦思想’,而是由鞠曦实现的对中国传统儒道文化的正本清源。鞠曦思想之所以应当捍卫,之所以必须捍卫,不只在于鞠曦个人的著作权益需要维护和捍卫,更是因为已经由鞠曦而得到正本清源的儒道文化不应当再出现‘道术为天下裂’的局面,更不能让人篡改与破坏,这是对生命负责,也是对中国传统儒道文化负责,对中华文化中的历代圣贤负责。故任何只从著作权之争或个人恩怨角度来考量和评判此文化事件的议论都是未从生命立基,没有真正认知到长白山书院的学术本质与鞠曦思想之文化与思想史意义的错误认知”【【5】】。
  为何“长白山书院的学术与鞠曦思想何以就代表着中国传统儒道文化”?在这个“多元文化”甚嚣尘上的时代,这样的推定显然“石破天惊”,甚或“荒谬”至极。对这一问题的反思表明,孔子之后,后世之士“以易疑丘”【【6】】,“失易则贼”【【7】】,故数千年以降,人们在贼儒的文化氛围中生存了太久,习惯了“以非为是”、“自欺欺人”【【8】】的思维与生活方式,从而在面对贞正的孔子儒学时,反而“习惯性”地拒斥。对此,本文以王绪琴剽窃鞠曦易学的“天人和中”概念范畴为中心进行反思,论证由鞠曦先生推定的孔子易学思想所承诺的“天人和中”及人类性意义,使读者更加明晰“王绪琴学案”的本质与意义。

  一、王绪琴剽窃的“天人和中”

  2002年9月,鞠曦先生在中国河南安阳举办的“第十三届周易与现代化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了题为《<周易>天人和中哲学论要》的论文。该文中,鞠曦先生以《说卦传》“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为纲领,对历史上的“天人合一”概念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易经》所推定的天人关系是‘天人和中’,而不是‘天人合一’”的学术观点【【9】】。而这一观点被王绪琴以剽窃的方式写入《气本与理本——张载与程颐易学本体论的建构及其问题》(下称《气本》)一书的第十章。学者公颜瑜对此进行了详要的文献比对,兹引述如下(本文对公颜瑜引述不详细的部分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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