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我被菏泽曹县庄寨镇白茅西村党支部书记王吉念和他侄子王哲的哄骗下,我往和王吉念在银行开设的联名账户中存入了49.99万元。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我于2019年5月到曹县法院起诉王吉念。我向法庭提交了我存钱到联名账户的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也提交了9份录音材料足可以证明王吉念和他侄子王哲坑骗我钱的事实。但曹县法院却对我提交的证据全部不予认可。10月10日曹县法院袁柏松法官判决我联名账户里的钱归王吉念,竟把我被骗的血汗钱故意判给了骗子。自己全家的血汗钱就这样莫名其妙被夺走了。
  2019年10月我上诉到菏泽中院,2020年8月份中院法官公平公正的给出了判决,撤销了曹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把本该属于我的钱判回给了我。2020年9月份,我向曹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10月19日曹县法院执行局到银行把我联名账户中资金划到了法院账户。
  到11月初我打电话给曹县法院执行局尹立新局长询问进展。尹立新局长给的答复是:王吉念要申请再审,要等一等对方再审情况。一个星期后再次向尹局长询问进展,给的答复是:王吉念提出了执行异议,等审查结果再说。11月27日曹县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对方执行异议,当天我再次联系尹局长,给的答复是:王吉念会申请复议,再等15天后再说。12月3日再次跟尹局长沟通,答复是:如果王吉念不申请复议就执行,如果申请复议就中止执行。
  曹县法院执行局一而再的拒绝执行、拒绝发放已到法院账户执行款于我,并毫无遮掩明确要等被执行人,置公平公正于不顾故意偏袒被执行人,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1、法院接收执行款一般有专用的账户。执行款到后,原则上可以立即请求法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10月19日曹县法院执行局到银行把我联名账户中资金划到了法院账户,到目前早已超过一个月,已严重违反规定。
  2、曹县法院执行局在对方申请再审没有相关再审立案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并明确要等对方申请再审,无任何法律依据,系明显和被执行人王吉念相互串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执行。
  3、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只能纠正并不能中止执行。现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为什么要暂缓执行?10月19日曹县法院执行局已经把银行联名账户中资金划到了法院账户,这个过程被执行人并没有参与,他对这个执行行为有什么异议,而且只能纠正并不能中止执行。
  4、被执行人王吉念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理由为:对菏泽中院生效判决不服,并不是对曹县法院执行有异议。根本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之执行异议申请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曹县法院执行局以被执行人王吉念申请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为借口中止执行并一再拒绝发放10月份就已到账的执行款给我,一而再要等待对方,已严重违规。并在裁定当天就答复王吉念会申请复议,还得再等15天。很明显曹县法院执行局故意偏袒被执行人王吉念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执行。
  我是在被执行人王吉念花言巧语的欺骗下才向联名账户中存入了49.99万元,这些钱是我借亲戚朋友和抵押了我家房子凑的,从2018年5月被骗到现在已2年半。现在全家每日面临着巨大的还款压力和债主的逼债,尤其在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更是雪上加霜,贷款逾期,亲戚朋友逼债,我已走投无路。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高院和各级法院也建立了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全流程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机制。曹县法院收到执行资金已超一个月,但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放给我,相关人员与被执行人王吉念串通一气故意拖延执行。
  在民事案中我遭到一系列违法违规对待,但现在在执行案中曹县法院又故意拖延执行。我就像只蚂蚁一样被他们串通起来在地上踩。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