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夜间超速143撞死农民 让10米外停放的拖拉机负同责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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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我驾驶农用拖拉机在青海省贵南县塔秀乡572国道两侧农田播种,晚9时左右本人开拖拉机途经572国道回家,当地一骑二轮摩托车农民,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操作不当,自行滑倒后,与本人驾驶的拖拉机追尾,造成二轮摩托车驾车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原地停驶拖拉机保护现场,并在拖拉机后方约20米处用6个石块设置了警告标志,报警后等待交警处理。当晚21时22分,同向高速驶来的青EB7869号哈弗牌小客车,将拖拉机后方10米处行走的农民工撞在了本人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拖拉机上,造成行人当场死亡,拖拉机机身断裂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青海省贵南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中,故意忽略肇事司机超速143%的严重违法事实和夜间不降低速度行驶的一般违法事实,以及行驶途中不注意观察避让行人的违法事实,仅以我夜间停驶拖拉机未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和未开启示廓灯为由让本人与肇事司机同负同等责任。
这样的认定就意味着我不仅要承担自已拖位机被毁的一半损失,还要承担死者的一半命价和老板几十万小汽车的一半赔偿,我是一个农民,一下子要出近50万元,实在赔不起呀!
求求网上的好心人支个招,我应该怎么办?
不知道这样的认定公平不?
也不知道交警为什么这样做?
更不知道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才算合适?
跪求好心的网友帮帮我吧!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11-15